虚拟刑事疑难案例之三:信用卡丢失问题
王某在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取完钱后,将其储蓄卡遗忘在机上,卡中尚余2.3万元。被告人李某拾得该卡后,发现卡上还写有4个小数字,到柜员机上一试发现是该卡的密码,便先后8次持卡在柜员机上取走2万元。李某归案后起初矢口否认,最后在银行的录像等证据面前才供认不讳。对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用侵占罪处理。当然实践中一般不做犯罪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盗窃罪,作为拾得物来说,仅仅是银行卡本身而不包括卡内的钱,但卡本身的价值并不达到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卡内的钱需要凭密码才可以支取,密码是被告人自己试出来的,这时再去取钱的时候就成为秘密窃取了。当然这是银行卡,以前遇到一个捡了存折去银行柜台取钱出来的,最后我是以诈骗罪起诉的。 同意楼上的意见!!!! 这种情形是有司法解释的,构成盗窃罪,要注意与信用卡诈骗相区别 我一直认为冒用信用卡、借记卡的行为都是盗窃,而不同意立法选择上的分立导致的模糊。因为定诈骗是以银行积极的审查义务为前提,何为积极?即:即便完成了形式上的审查之外,该卡上的钱仍然被取走,银行负有赔偿义务。而实情如何?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只限于形式审查。此时,银行的性质如同一个机械,在核定条件上作业,仅对条件内的过失负责。银行只对卡和密码负责,不对取款人负责。所以,银行并不存在一个被欺骗的问题。
而卡的作用只是一把钥匙的作用,偷别人的钥匙不构成犯罪,但拿着钥匙到仓库里拿钱就是犯罪。所以,卡不等于钱。而钥匙是否符合锁孔,只是一种设计,程序上符合的行为,均不能欺骗论处。当银行没有自主判断,而是合程序行为时,与机器无异。欺骗是对自主意识的羞辱(骗其实含有羞辱之意,对应着他方的傻),在此类案例中,银行只承认是程序设计上有瑕疵,而不承认柜台工作人员的傻——因为恰恰是合程序的。
因此,此类困惑,立法难辞其咎。 不好意思,多发了一遍。 已经删除,sdwzk兄批判的能力强的! 拾取信用卡应该是属于一种不当得利,没什么罪的
但是到柜员机上先后提了8次2万元,而卡上只有2.3万
这种行为应该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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