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的再次讨论
目前的刑事司法领域,我们一向认为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只有亚氏的平均以及分配式正义。(我个人非常赞同罗尔斯主张的相对正义)重视惩赫的古典理论充斥着目前的刑法理论。近代法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者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进行报复,恶有恶报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这是人类共有的感情。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刑罚的观念也不断的发生转化,社会学派抬头,刑罚的目的也越来越注重新派倡导的的教育、修复。让我们先来回答一下下面这些问题:
一、检讨现行刑事司法体系所追求的正义是什么。(价值是什么)
二、RJ是否与我国的现有刑事司法制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三、RJ在我国的本土是否存在运用的可能(我们的焦点应该是如何去运用RJ在传统的司法体系而决不是去建构一项新制度去推翻现有制度。)
我的QQ是458384813,希望有兴趣的朋友多和我交流 烦请lysrzw兄详述一下观点,我等洗耳恭听! 引用第0楼lysrzw于2006-02-27 11:54发表的“恢复性司法的再次讨论”:
我的QQ是458384813,希望有兴趣的朋友多和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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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上的只有兄一人独享,何不将兄的高见发上坛子来,一起进步呢? 很长时间没有来,是因为自己的观点不成熟的,大家尽情批评。
一、1、恢复性司法的premise ,改变了对犯罪的看法,将犯罪不仅仅当作lawbreaking ,而是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multiple injuries)
2、刑事司法体制应该来修补这些伤害。
3、国家独占了公众和社会对犯罪的反应。
二、恢复性司法是当今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潮流。
1、联合国作出了要求。
2、顺应了刑罚的目的。(retributive ---restorative) 台湾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是否存在可操作性,应该从恢复性警政入手,并且正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下面是给balance0322兄的一些私下建议,或许对讨论主题有用,特奉上.
1\恢复性司法其实是刑事政策上的重大调整.可参考卢建平翻译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导论
2\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恢复性司法无意义.因为,恢复性司法是舶来品,我国之所以倡导,
乃是由于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对被害人地位的认可.调解制度只能作为一个微不足道的旁证.
3\恢复性司法基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变.可参考许永强的<刑事司法视野中的被害人>(不确).
4\就是一个刑事政策选择问题.属于下位的,则是行刑成本\
监禁刑与再社会化目的的冲突.因此,更重要的是刑罚目的(正义)观念的转变.
5\恢复性司法是国家在刑事诉讼构造中的地位发生转变的一个体现.是国家转嫁复仇思想的破灭.
更深层次是规范论的兴起.规范论所要求的对规范确认,使得绝对的报应被淘汰,而开始考察"需罚性",
即预防的目的.自从刑事政策导入刑事司法实践(而不是限于执行环节),恢复性司法就具备了理论基础.
6\社区不应成为主体或一般当事人.否则受间接影响的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参与进来(那么,国家?)
不能将恢复性司法转化为群众性司法(宽缓的公审),即应在刑事司法框架内探讨.但社区可以为
恢复性司法后的行为人提供矫正场所.
7\重要的是理念部分及操作性部分.
部分参考书,如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第一编;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论文.ROXIN,总论
(目的理论暨刑事政策犯罪阶层体系),JAKOBS的规范\行为\刑法_机能性描述.(关于规范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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