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生活所迫去卖淫,或者良家女子只有卖淫才能生活,大家还会支持卖淫吗。如果是因为爱好和兴趣去卖淫,是不应该禁止的,卖淫者提供的这种服务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法治的名义进行,嫖客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行为。只有在经济水平极度发达,人们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时,卖淫合法化也不迟。不要和荷兰比,荷兰的明信片上全是生殖器,中国人能接受吗。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能和荷兰比吗。社会制度能和荷兰比吗。不能,因此,在现阶段,卖淫合法化是行不通的。
删去一些内容,以免引起一些人的反感。 引用第20楼665665于2006-02-09 20:36发表的“”:
看来支持卖淫合法化的占了绝大多数。我也来说两句,凑个热闹。
如果是生活所迫去卖淫,或者良家女子只有卖淫才能生活,大家还会支持卖淫吗。如果是因为爱好和兴趣去卖淫,是不应该禁止的,卖淫者提供的这种服务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法治的名义进行,嫖客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行为。只有在经济水平极度发达,人们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时,卖淫合法化也不迟。不要和荷兰比,荷兰的明信片上全是生殖器,中国人能接受吗。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能和荷兰比吗。社会制度能和荷兰比吗。不能,因此,在现阶段,卖淫合法化是行不通的。
你是一个天仙,给你50元,和我发生一次关系,行不,不行,给100,行不,不行。给1000,行不,不行,给10万,行不,不行。给你1亿,还带套,我还很温柔,行不,恐怕天下没有那个女子会拒绝(希望天下的ppmm原谅)。
我想你根本就不懂女人。一个不尊重自己的人怎么可能懂女人?可笑!真正的男人会想到用钱买性?你丢我男人的尊严了,唉 女人是什么,偶不懂,真正的男人是不需要用钱买性的,因为他们本身或许是钱的符号,穷光蛋也有可能有爱情,只是比较稀少而已,或者稀少到不存在。我的意思是,离开了必要的生存条件,你还会谈到性吗,在茫茫沙漠,即是有靓妞与你通行,在生命和性之间,你会怎么选择。总不会追求痛快一下然后就自毙吧。性,只有放到世俗社会才有意义,也才会有我们所讨论的卖淫买淫问题,人,也是世俗社会的人而已,你可以将人想的很高尚,只是在特定的环境而已。
我还要说,在现在这个社会,女孩子陪人过夜还是有价钱的,只不过高低而已。 不用钱?
用什么?
用权(例如:“三不摸”的老人家)
抑或是用骗(例如,大多数的自诩感情怎么怎么的凡人)
要不,干脆吃霸王餐 卖淫这是个说不清楚的问题, 法律来自哪里?权利来自哪里?法律与权利与道德没有联系吗?
所谓权利来自1买卖关系2出卖的是自己的3自愿的。
首先,买卖关系,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客体?
其次,出卖的是自己的,就没有社会危害性吗?
再者,自愿,那我买卖毒品,买卖枪支弹药的双方是不是自愿?
所以从逻辑上无法得出具备了这3点就是正当的权利!
依市场而存在?市场上存在的现象都要去保护吗?有哲学家说“存在即合理”,但是人家也没说“存在即享有权利,存在即要受市场保护”啊!如果真的是依市场而存在,那要政府做什么?要法律做什么?
如果认为把卖淫当作一种罪是中国传统的伪道德在作怪,我想问你心中那杆秤,何为道德?何为不道德,你心中有明晰的道德界限吗?
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那么纯粹,这其中包括权利,自由......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我们自己而存在,我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人际关系中。 贫穷导致一切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不稳定因素
在古代名将后代常常被送进青楼 但是那个稍微有点钱的人会去做妓女呢?
对于法律对妓女的制裁多半来自于责任的推卸
比如官员大都嫖妓 但是又立法不准嫖妓
当被别人问起他们就说:不合法 不做 有的嫖妓的已经抓了
没人知道就自己爽 有人问了就可以用法律圆谎
还有
当今社会来钱有路
只有有钱谁不是豁着脸皮去挣钱
别人说肉体之苦和精神之苦 当然精神之苦更痛苦
很多人活得还没有妓女有自尊呢!更何况她们只是出卖了劳动力
这是市场
什么都市场化 连救命的医疗和教育都是市场化了
凭什么人心就不能市场化! 引用第21楼无情无义于2006-02-10 19:16发表的“”:
我想你根本就不懂女人。一个不尊重自己的人怎么可能懂女人?可笑!真正的男人会想到用钱买性?你丢我男人的尊严了,唉
你是良家妇女 你爸要死了 你妈要死了 你自己马上35了
你家穷 没上过学 l连饭店都不要你 你怎么办
这时有人出500包你 你去不去?!
我是大学生 没背景没有钱 今年22 找了个工作月薪900
一个大款说我只要和他过到35岁就给我100万
我干不干?!
我不想骂人 但你想没想过荷兰有钱 人家都有钱吗?
你了解女人?你以为因为没有羞耻心当妓女的人很多吗?
少说那么多废话了! 这个词语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其实已经演化成一个政治上的词汇,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 就目前来说,这毕竟还是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 制定法律要看能否施行。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事实上到处都有这类行为存在。对违反这类行为的人真正受惩罚的少。这不是暗示有法可不依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体现在哪里?
对这类行为既然禁止不了,还不如规范这类行为。把“非法”同居,包养二奶、卖淫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如果“卖淫”挂牌经营,定期给女子检查身体,还可防止有些疾病的交叉传播。估计税收也可提高几个百分点。
啊,说实在的.还是因为国家没能从此得到税收才做的补偿性处罚吧?
偶们这的火车站边的发廊就是有50多家,起码有30以上的是肯定作这卖春生意的,警察也不是经常管的,到了一定时期就严打一下,捞取一笔.过后就又~~~~ 引用第6楼bxy1208于2006-01-05 12:44发表的“”:
既然听雨最讨厌“卖淫”二字,我来重新给它取个名字:商业(稍停顿)性行为。怎么样?
我也很认同听雨姐姐的倡议!
我认为,取名为:色吧。因为现在“吧”很流行! 我只知道性是人类的第二需要 引用第11楼听雨于2006-01-05 21:25发表的“”:
哈哈哈,不是紧张你会怎么做,是看我那淘气的弟弟bxy1208的回帖,怕你说我们在捣乱。
学法律的连这点都不敢谈,还不如不学。赞同某种观点并不是表示自己会去做或者支持这种行为。
我举出法律条文,只是说这些法律条文不合理,也没执行。而且中国还有所谓的“严打”等。
听雨是 学 法律 得吗
佩服你得严密 逻辑思维 其实小女子认为:
卖淫不仅单单是一个单纯的商业行为,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呵呵,小女子的愚见!! 各有所需,只是违反道德.但道德毕竟是社会形成的.^_^ 何为道德???
愿闻其详! 既然卖淫一种法律行为,依市场而生存。无人来买,自然倒闭。衣食男女,人之大切,谈男女关系而色变,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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