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68|回复: 0

[【社会视角】] 观点1+1:撞死人缓刑又升官的是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8 12: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119388/119389/9812641.html
2009年08月07日15:5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撞死人缓刑又升官的是谁?

  背景:2005年,四川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开公车撞死了人,其后还找人“顶包”,终以交通肇事罪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刑满后的2008年,黄德彬又回到原单位,还升职为中队长,局领导称此举合法。

  新京报发表沈彬的文章:其局领导说了,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黄队长刑满之后,还能“合法”地重新“执法”,暴露出了中国公务人员奖惩制度的漏洞。先说一个比黄队长更幸福的官员——在服刑时,毕竟黄队长没有拿过工资——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涉嫌“卖官”,被降级为交通局副局长之后,2002年又因受贿被判刑3年,缓刑5年。“服刑”期间,他虽然一直不上班却还拿着交通局的工资,也没有被开除公职。原来,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规定:公务员“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却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个疏忽。直到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才规定,公务员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这个制度漏洞才被堵上。所以,在此之前,根据温州市出台的“土办法”,像蒋局长这样被判缓刑的公务员,还能继续拿工资。笔者原本以为2007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能“依法”堵住黄队长重回“执法”领导岗位。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按局领导的说法:城管队员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单位人员,所以不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管辖。1994年《劳动法》,以及新《劳动合同法》都规定,普通职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即遭到逮捕、起诉,不用等到法院判决其是否有罪,用人单位就可“依法”开除;而公务员被开除公职是要在“被判处刑罚”之后,而像城管这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刑之后还能重返执法岗位——普通企业员工的守法责任,甚至严于公务人员,这种荒唐的制度是否该改改了?

  小蒋随想:四川金堂县城管“局领导”要么是在偷换概念,要么是根本不懂法。《公务员法》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换言之,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者都叫“公务员”。城管工作皆称“执法”,城管受地方政府管辖,城管同样有编制与级别,城管更是由财政“包养”,城管怎么就“不属于”公务员?在事业单位改革缓慢,级别、编制、拨款“参照”公务员标准制定并执行的背景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奖惩难道就不用“参照”《公务员法》?连自己受什么法的约束都不懂,或是“抠字眼”装糊涂,还去向他人“执法”,这样的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不难想象。面对当下的确没有一部《城管法》,城管会不会像“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目前很多情况下,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某些人选择性执法,对法律进行利己性解读。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在于人治仍然大大多于法治。

官员“难得糊涂”,群众“不明真相”?

  背景: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座在建二层楼房坍塌,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专家说该楼是被闪电击倒。中国新闻网报道称,遇难者善后处理已全面展开,当地群众情绪和社会秩序稳定。

  长江日报发表五岳散人的文章:专家说闪电一道划空而下,该楼应声倒地,怎么就牵扯到当地群众的情绪与社会秩序稳定了呢?楼倒塌的时候,记者们纷纷前往报道,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几家媒体的记者都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了。打记者也算是常态,但新闻里说当地经过协调,取回了记者被抢的设备,当地的人真是神通广大,能够在打人者不明身份的情况下取回记者的设备,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五鬼搬运大法”不成?怪事还没完。刚开始通报倒塌的楼房是当地某公司在建的厂房或者仓库,后来转身就变成了临街在建民居。从“隔空取物”到“老母鸡变鸭”,手法真是变化莫测。读新闻如同看玄幻小说与打记者这种事一样,都是在我们这里经常发生的,以至于官方在出事以后,总是会说大家是“不明真相”。新华社前段时间发表评论称:要少用“不明真相”这种词,不明真相往往是因为真相不透明,要是真相透明的话,大家怎么会不明白呢?这件事虽然看上去奇幻莫名,如果我们运用常识判断的话,其中的理路还是很清晰的。比如说我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就可以作出如下推论:打记者是为了不想被曝光的心情过于迫切所导致的行动,而后续把被雷劈倒的工厂厂房属性改成了民居,道理也正是在此。这还有一个旁证:普通人的民居如果被毁坏,正好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取得社会同情与官方关注,怎么会出现不明身份的打人者?官方的口径从厂房变成民居,这种配合也是有原因的。如果是民居并且是天灾的话,此事属于老天爷的责任,自然是皆大欢喜。这只是在这个奇怪的事件当中的一种推论而已,不代表就是真实发生的场景。作出这个推论的同时也要做出声明如下:由于这是当地语焉不详而造成我产生的联想与推论,其责任并不在我,所以谢绝“诽谤”等罪名,谢绝跨省抓捕。因为我不明真相。

  小蒋随想:专家一说话大家都笑了。闪电究竟有多大威力或许是一个专业性问题,但根据生活常识,我们所住的楼房每年都可能经历多次电闪雷鸣,就算没有安装避雷针,你见过谁家的房子应雷倒地?如果钢筋水泥如此不堪一击,我们莫非天天生活在房倒屋塌的“极度危险”中?退一步说,即便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天灾,“不明身份的人”为什么要打记者?这之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群众“不明真相”,“当地”对打人者“不明身份”,难道暴力罪责同样只有“天知道”?上文分析得没错,如果打人者“不明身份”,“当地”又是怎么协调取回记者设备的?难道真有如影视剧中“线人”那种中间角色?任由“线人”游走于黑白两道,而不是“顺藤摸瓜”,当地的公安机关以及领导公安的行政者要负什么责任?当然,也可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当地”或许什么都知道,不过是人家揣着明白装糊涂。有的事就是这么有趣,你明明想知道真相,对方却希望你“难得糊涂”,当你稀里糊涂时,对方又归咎于你“不明真相”。反正,“有问题”的永远是你,人家永远“没问题”。
[font=黑体]
读后无语,这制度是得好好的为百姓民生而修改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5-16 15:47 , Processed in 0.263941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