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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重庆出现“职业狐狸精” 受雇拆散别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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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07: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回放

近日,网友“一人一个苹果”在“第贰地”网站发帖称,9日下午在解放碑看见路边两个妇女扭打成团。身着蓝色衣衫的女子狠狠地抓住黑T恤女子的头发,边扇巴掌,边念叨:“叫你勾引我姐夫!”被打的黑T恤女子也不时还以拳脚。闹剧持续了5分钟后结束,“黑T恤”留在原地掩面而泣。


收集证据有无效力

陈昊:据了解,大多数人雇佣“职业狐狸精”,目的是在离婚时能证明对方有过错,以便让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是在财产分割时占得先机。那么,这种因引诱而形成的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钟祥伟: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个必备要件。由于“狐狸精”引诱而形成的“过错证据”属于陷阱取证或人为恶意制造证据,证据的取得不合法,属于当事人串谋的行为。

陈艇:女雇主利用“职业狐狸精”勾引自己的老公,以达到采集“生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或是丈夫确有过错。这样的证据来源不合法。

她和公司是否有罪

陈昊:据了解,“职业狐狸精”中也有与雇主的丈夫发生性关系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陈艇:为了达到给雇主取证的目的,很多“职业狐狸精”会和雇主的丈夫发生实际性关系。鉴于“职业狐狸精”的职业性和通过性手段谋取财产,以性和财产为中介进行交易,我认为“职业狐狸精”已涉嫌卖淫。当然,提供“狐狸精”的公司也涉嫌组织卖淫罪。

傅达庆:我不赞同。首先,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职业狐狸精”与雇主的丈夫发生性关系,她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次,卖淫和嫖娼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即双方都知道并且应该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而受“职业狐狸精”引诱的男方却并不知道事实。这样就会造成只有卖淫者,没有嫖娼者的尴尬现象。

钟祥伟:我认为还是构成卖淫罪的,“职业狐狸精”出卖肉体的初衷仍是为了赚钱,她们接触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卖淫者与嫖娼者分离也是有可能的。

傅达庆:不对。嫖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性的满足,且嫖娼的费用应该由男方支付或有人为男方支付。而雇佣“职业狐狸精”的费用实际是由男方的妻子支付,她不是让丈夫得到性满足,而是为了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


是否该引入配偶权

陈昊:“职业狐狸精”的出现,给传统的婚姻关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是否应借此契机引入配偶权,给夫妻关系上一道法律保险呢?

何蓉:我不赞同。人是感情动物,不可能因一纸婚姻出卖一辈子的情感。夫妻间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用法律来强制。至于用配偶权来惩罚“第三者”,则更加不可取。

傅达庆:实际上,如果男方及时识破“职业狐狸精”的诡计,他完全可以以侵犯其他人格权起诉,向“职业狐狸精”及其公司、妻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和“职业狐狸精”发生不轨行为,就是夫妻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即使判决准予离婚,任何一方不应因此而多分财产。

陈艇:如果实际发生了不轨行为,正好证明侵害结果发生。如果因此造成男方信誉评价降低,他还可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何桐雨:打击的重点不光是“职业狐狸精”,还有组织这一行业的公司。记者 罗玺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200810/1013_344_827109.shtml这样都可以收集证据也太挑战法律的底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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