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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盗取虚拟金币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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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0: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才在宿舍里,听到宿舍的人说到别人以极低的rmb卖QQ币,他说这个是盗号盗来的。
我就产生了疑问,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关网络虚拟金币的法律法规,好像没有。
一个法律的产生有其必然的道理,对于网络盗号的行为是有利益驱动的,如果不罚就会用更多的人带着更大的利益驱动去敢这样的事(不能说是违法的事情)。

所以
问题1:对于知道盗取虚拟金币的人,应不应该受罚?有民法支持吗?
问题2:如果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那么购买盗号人的QQ的人,算不算明知赃物而购买,罚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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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0: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民法不支持,刑法支持,当然受罚,但须数达到一定的数额,成立盗窃罪。
问题2:购买脏物而供自已使用者,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购买盗号者一般都是自已使用,在刑法上当然不受罚。
但在民法上,结果有些不同。购买QQ号和QQ币后在民法上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善意购买的是QQ号,适用我国物权法上遗失物动产善意取得的之规定,原所有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购买人二年内向购买人请求返还QQ号,如果善意购买的是QQ币,则可将其归属于有价证券,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如果都是恶意的,那么原所有权人都可以要求返还。
但现实生活中,善意,恶意的认定不是那么简单,特别是网络上虚拟物体,购买人自已只要不说是恶意的,那么另一方很难提出证据证明你是恶意。所以说,学习些法律是非常有用的,记得一个老师说过,不学法律的最终要被学法律的玩死的,此言非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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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11: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1楼的回答
第一个问题:有刑法支持?盗窃罪有没有定这个罪的法律条文?
第二个问题:购买的够自己使用,跟现实生活中的买偷车人的车子,不是违法吗?跟这个性质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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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9: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在此例中,QQ币尽管是虚拟物品,但是是有价的虚拟物。因为QQ币可以用人民币在t官方购买,也可以在某些网站出售以换取人民币。所以,盗窃qq币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罪

扯远点,网游的虚拟物品和这个类似。而且小白记得曾经有过关于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的判例……

然后,购买盗来的qq币,从文中看,价格极低,而且对方明确说明是盗来,可以推定,“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属于收购赃物罪

如果是购买盗的qq号,这里要讨论一下。

首先,qq号比较特殊,短号和靓号是有人愿意用rmb买的。所以这类号码其实是有价的物品。

如果对方明称是盗来的:收赃
如果对方说不是盗来的:如果价格极低而且是靓号,推定收赃;其他情况,无法推定是收赃

====================
考虑到虚拟物品取证的问题,以上讨论仅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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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8: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民事范畴,关于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法学界对此讨论颇多。本人认为,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对价或亲身劳动(参与游戏)获得,其来源合法,在虚拟环境(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并可通过所有人的支配,获取相关利益,具有交换价值,所以具备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四种特性。目前法院已有相关案例作出判决,肯定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基本得到法学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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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对于知道盗取虚拟金币的人,应不应该受罚?有民法支持吗?
好象前不久出台了一项法规,对于盗取虚拟货币达到一定数额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在这项法规颁布之前,个人觉得并不违法,因为没有相应的法规可违.
问题2:如果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那么购买盗号人的QQ的人,算不算明知赃物而购买,罚不罚?
问题同上,在法规出台之前这个并不算违法,但是现在有法可依,责肯定算是违法,如果数额巨大则可以进行处罚.对于买qq的人,由于qq的特殊性,在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数额较小的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但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而且数额巨大则也应以销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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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2: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收购脏物罪作一点说明,根据张明楷的观点,收购脏物,是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不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但脏物犯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脏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另刑法具有谦抑性(陈兴良语)并非对任何有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皆认为犯罪,必须社会危害性到达一定程度,所以本例中,如果购买QQ号或币自用的,不构成此罪,yzh_nj_china 君所问明知是盗窃来的车子购买是不是犯罪,则也很容易做出回答,不是犯罪,只是在民法上购成恶意购买第三人,唯一例外的是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应认定收购脏物罪。

其次含笑*兄对我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民法不支持,刑法支持”,对民法不支持表示疑问,此我做出回答。
“问题1:对于知道盗取虚拟金币的人,应不应该受罚?有民法支持吗?”他这个问题可以转述为,如果知道了那个盗取虚拟金币者,则那个盗取者应不应该受罚?其实这个句子是个病句,但我推测提问者的意思应该是这样的。
“受罚”一词只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中没有这一法律后果,当然,盗取金币者有返还金币或号的义务,但这只有恢复原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他来说,并不能称之为受罚,因此我说“民法不支持”。

最后,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调整,并非是空白,新颁布的物权法即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系以抽象的概念涵摄现实中的生活事实,因此,在法律推论中,概念须进行解释后,才能找到所适用的法律。对本例来说,QQ号属于特定物,而QQ币系有价证券,两者皆属动产。至于窃取者,原所有人,购买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107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中已名确规定,我想学习过法律的人应该都能做出合适的分析,如若不懂者,可跟帖,我将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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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qishuian于2007-11-14 12:18发表的 :
首先对收购脏物罪作一点说明,根据张明楷的观点,收购脏物,是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不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但脏物犯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脏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另刑法具有谦抑性(陈兴良语)并非对任何有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皆认为犯罪,必须社会危害性到达一定程度,所以本例中,如果购买QQ号或币自用的,不构成此罪,yzh_nj_china 君所问明知是盗窃来的车子购买是不是犯罪,则也很容易做出回答,不是犯罪,只是在民法上购成恶意购买第三人,唯一例外的是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应认定收购脏物罪。

.......

汗……

看了qi兄的发言,到网上搜了一下,发现以下解释,才知道自己错得离谱-_-!

“因此,买赃自用须“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收购赃物罪,至于偶买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警告。”

顺便推荐一个网站:《西湖法律图书馆》网 http://www.law-lib.com/lw/ 是杭州西湖区司法局筹建的,不是乱七八糟的什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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