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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打欠条”应慎重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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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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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5 11:04:18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就近期审理的两起夫妻间财产纠纷案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慎重。


    案例一:曹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2002年11月底,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向曹借款2万元,并且给曹写有欠条。后曹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偿还欠款。诉讼中,曹向法院提交了赵为其所写的欠条,赵否认向曹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赵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曹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曹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曹所持欠据是赵所写,判决赵给付曹欠款2万元。


    案例二:京城林女士与黄先生原为夫妻。2003年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6月初,林持黄于2002年8月25日给其亲笔书写的\"欠款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提起诉讼,要求黄给付人民币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黄先生则矢口否认欠林女士5万元,并称此\"欠款单\"是夫妻二人当时因家庭琐事吵架后,为哄林开心而一时兴起给她写的欠条,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持黄先生亲笔书写的欠条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黄否认与林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辩解,对其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黄返还林借款5万元。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不会受到保护。  

 

作者:ms

转自http://www.sinolaw.net.cn/news/alyl/aljx/2003815110210.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19 11:13: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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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钱借来借去还不是他们结婚期间的共同财产吗
难道事先就约定好了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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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1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就不需要用借条,既用借条就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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