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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婚姻的案例怎么办?大家来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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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8-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凤英和李萍是表姐妹关系。1996年2月,22岁的张凤英持伪造的李萍的身份证和王伟结婚并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一年后二人有了一女儿。2003年2月,张凤英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要求和王伟解除婚姻关系,而此时李萍仍孤身一人,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嘿嘿,大家好好看看,好好想想.嘿嘿
回复这个帖子就可以看到答案了,呵呵,有什么疑问就跟帖子在后面发问吧


[replyview]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结婚,就不能认定其婚姻是可撤销婚姻或者无效婚姻,当然应该按照合法婚姻来处理,至于所述伪造身份证只是期货的婚姻登记的一个违法手段,这并不能构成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实质要件,当然,伪造身份证件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构成犯罪还要负刑事责任。
所述李萍孤身一人与本案无关。 [/reply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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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8-1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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