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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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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21: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这是一个接近10年前的错判案件。此案于2013年3月29日中央电视台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对这错案,除了央视作出了详尽的报道外。凤凰资讯网有多篇文章进行介绍,其中《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真实生动地反映出某地公安机关是如何把一个无罪的人判成死囚的。考虑到法律版比较冷清,特把这文章转发过来助兴。
  特别说明: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只是按一、二、三进行分段。文章的链接是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zm/detail_2013_03/30/23698349_1.shtml
      一、跨省“办案”,“狱霸”露出马脚
  对于张氏叔侄而言,平反的希望,无非两条路:推翻袁连芳的证言,或找到真凶——这竟然差点实现。
  2005年1月8日,浙江大学学生吴晶晶遇害,案情与王冬案类似:夜晚,单身打车女性,被剥光,掐死。
  很少有人注意到两案的相似性,张高平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他在狱中看电视知悉此事,找狱警反映:该案凶手与王冬案的凶手很可能就是同一个人,自己是被冤枉的。
  不久,张高平和张辉一样,被从浙江的监狱转移去了新疆。张高平也许得到的是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那样的回答——“监狱里每个犯人都声称自己无辜”。
  张高平没有放弃申诉,更没有放弃任何可能的“破案线索”。
  2008年3月,被控犯下灭门血案的河南农民马廷新被无罪释放,张高平在报纸上读到这个消息,看到一个熟悉的名字:袁连芳。
  新疆石河子检察院一位驻监检察官注意到了张高平的反映,他分别致函鹤壁和杭州两地检察机关,调取袁连芳的人口信息和司法材料比对:正是同一个人!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得知:在马廷新被转入鹤壁市第一看守所的两天前,袁连芳从1040公里外的杭州抵达这里,做同样的事:成为“狱友”,“教导”马廷新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0年底,二张家属辗转找到成功作无罪辩护的马廷新的律师朱明勇,请其代理。
  2011年11月21日,《东方早报》以“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为题,报道了张氏叔侄“奸杀”王冬案,同日,该报还刊出了“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文,质疑袁连芳的身份。
  报道刊发翌日,杭州市公安局将受害人王冬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
   结果令人震惊:王冬指甲里的DNA,与6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海峰的DNA吻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出具相同结论。
  勾海峰,吉林省人,杭州夜班出租车司机,正是杀害吴晶晶的凶手,2005年4月,被判处死刑,审判机关同样是杭州市中级法院。
  已化作数据库里DNA字符的勾海峰,成为无法排除的疑似真凶:2003年5月19日的那个凌晨,少女王冬很可能拦下了他的车……
          二、再审启动,历时一年
  2011年12月8日,南方周末报道详细披露了袁连芳的身份。
  潜藏在监所中的“狱霸”曝光,以其证言和诱逼下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所构成的“证据链”,暴露在公众视野。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张辉案立案复查,另组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
  同年7月,法官前往该案被害人王冬的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张辉、张高平。其间,浙江高院的法官还曾去了河南鹤壁,了解当年袁连芳在鹤壁马廷新案中的情况。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讯问了当年参与办理张辉案的几乎所有的警官。笔录中,这些当年的侦查人员,大多表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一致否认曾经对张辉、张高平刑讯逼供。
  据知情人士透露,是否再审张辉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内部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启动再审的意见占据主导。
  2013年1月,张辉、张高平被从新疆的监狱换押回杭州。
  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张辉的家属接到了来自浙江高院的电话:该院已于3天前下达裁定,决定对张辉案启动再审。
   至此,张辉、张高平已失去自由近10年。
         三、“狱霸”作证:配合警方“任务”
   2013年3月20日上午,在全国押犯规模最大的监狱——浙江乔司监狱,一间教室被布置成临时法庭,浙江高级法院在此再审张辉案。
   6天后,当年作出重罪判决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宣判后,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出现在法庭,向二人表示了歉意。
   庭审更像是一堂刑事法律科学的课堂,公检法的办案过程,在这堂课上被无情地剖析、总结。
   庭前,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找到袁连芳,袁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和以往对抗激烈的控辩双方不同,这一次,检察官和律师观点惊人一致:法庭应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辩护律师提出,当年侦查机关取得的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即便不能排除,也不能证明二张有罪。
   检察官也认为,该案没有二张作案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DNA鉴定也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当天庭审中,作为当事人的张辉和张高平,表现出了令人意外的冷静。只是在最后的陈述时,叔叔张高平控制不住,流下苦泪。
  “打我我勉强可以理解,但牢头狱霸为什么能知道案情?公安机关为什么串通罪犯?”讲到动情处,张高平发出了一连串的质问,“宇宙飞船都上天了,杭州公安怎么还能用诱供、逼供这种古老的方式办案?”
   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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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0: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我我勉强可以理解,但牢头狱霸为什么能知道案情?公安机关为什么串通罪犯?”讲到动情处,张高平发出了一连串的质问,

此案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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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04: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还远着咧,宪政就更不用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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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4: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的今日说法又谈了此案,如果此案在八九十年代发生或许可以理解,没想到21世纪还有这样悲剧发生,心里真是凄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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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1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几年前看过新闻,那个时候是李昌钰爆红的时候,当时公安部请李来上课、指导,后来的结论是:李昌钰的经验对中国不适用,我们的刑侦技术远远达不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在还是要依靠口供破案,那么悲剧也就永远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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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15: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建设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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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7: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高院赔偿张辉、张高平各110万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20/25503588_0.shtml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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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09: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事太黑了,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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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6: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喊了这么多年,真正要实现法制社会,还要大大的加强人民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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