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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株连九族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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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6: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把“株连九族”理解为“将犯罪之人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共九族全部定罪问斩”,鄙见以为对“九族”和“全部定罪问斩”的断语不妥,辩之如下:
  1、“九族”何指,自汉以来,固然歧见叠出。以“自高祖而至玄孙”九代为九族,所谓古文家之识见也;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者,今文家之识见也。不特九族,三族、五族何指,亦无定见,聚诉纷纭,莫衷一是。这不奇怪,中国文化里对一事一物之岐见,在在多有。问题的关键是,泛指的九族,往往所见不一,但特指的“九族”,因事关褒奖惩罚,往往很明确。换句话说:出于封建纲常需要的理论研究,与作为行政或司法实践的实际规定,往往并不是一回事。以明、清两代为例:作为“十恶不赦”大罪之首的“叛、逆”罪,在刑法规定上,连词句几乎都是一样的,所株连的范围,正犯是起自祖,止于孙,并及于兄弟、子侄,以及母、女、妻、妾、姊妹,但同时也包括同居之人,并不限于同姓亲属。所谓同居之人,例如外祖父、女婿之类,甚至是奴婢、下人。从这里可见,刑法上的所谓株连范围,在明、清两代,并不特指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代”,甚至“九族”这个名词都没出现过(在它种场合、无关乎“株连”的不算);同时,也不仅指父族若干代,而是及于姻亲和其他外姓之人。具体到某一案中,究竟株连到谁,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不问清红皂白,一概网罗而尽。所谓条件,简单说就是,当叛、逆正犯实施犯罪之时,其他刑法规定的株连人,是否有可能知情。例如,外祖父或女婿,如果不与正犯同居,则不在株连范围。综上,简单的说被株连的九族是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与刑法实践是不符的。明、清两代如此,此前各朝代亦如此,只不过,具体规定可能不同,但绝无以“九代”为“九族”而株连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曾经出现过个别例子,不是因为法律如此规定,而往往是最高当局(不单指皇帝)的任性妄为,且一直是作为恶例被批评的。
  2、就是株连,也不是“全部定罪问斩”。“全部定罪问斩”,只是个臆想的说法。仍以明、清两代为例:“叛、逆”大罪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兄弟之子孙等等,是要处斩的,但这些人中,不满十五岁和高于九十岁的,并不处死刑(怎么处罚,这里不多说了);其余所株连的母、女、妻、妾、姊妹等等,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规定处死刑,换句话说,根本可以不死。既然如此,何来“全部定罪问斩”?至于经常有人来拿明成祖夷方孝孺十族的例子来说事,我只能说,这是对历史的戏说。朱棣固然杀了很多不听从他的人,但与九族、十族无关,且所谓“第十族”,史料说是方孝孺的学生,与“族”有什么关系?出诸稗史野闻,且极力夸大渲染,只能被看做是对明成祖滥杀的憎恶,不能被认作是法律规定。“十族之说不实,今亦不采”(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3、题外话。株连无代无之,但株连过滥,即使在万恶的封建社会,自汉初到清末,也是一直被正论所批评的,被认为是乱世之征象。如果我们不加区别,笼统地认为封建社会的刑法总是这么严厉、这么不讲道理,那就低估了我们祖宗治国的能力,以及治国的理念。实际上,不管那个历史时代的法律,在今天看来是多么荒谬,也是有一整套法理作为原则的,并不是一味胡来。为什么会有对“九族”之说的不同理解,恰恰证明了古人还是极力想把褒奖惩处的范围,划定的更合理些。所以我觉得,不能简单地否定过去。
  以上草率而言,不一定全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翻书,包括《大明律例》卷十八,《大清律例》卷二十三,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十七,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五等,以及杜佑《通典》、马端临《文献通考》诸常见书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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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6: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孝孺被诛十族,就是除九族之外,加了”友“这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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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8: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戳穿朱棣诛方孝孺十族谎言。

http://tieba.baidu.com/f?kz=701521410

既然这样,那么方孝孺被诛十族的记载出自哪里呢?据我的考证,最早记载方孝孺被诛十族的著作不是在永乐年间建文遗臣书写的文章中出现,也不是仁宗宣宗年代为靖难翻案之后文人的作品出现,而是在靖难发生100多年后的正德年间,由祝枝山所着的《野记》中第一次出现!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野记》中是怎么记载的:文皇既即位,问广孝谁可草诏?广孝以方对,遂召之。数往返,方竟不行,乃强持之入,方披斩衰行哭。既至,令视草,大号,詈不从,强使搦管,掷去,语益厉,曰:“不过夷我九族耳!”上怒云:“吾夷汝十族。”左右问何一族?上曰:“朋友亦族也。”于是尽其九族之命而大搜天下为方友者杀之。
首先,通过野记的名字就可以知道,这本书主要是通过民间渠道记录的一些杂文野史,里面记录的内容也非常符合野史的定义,经常出现什么神仙下凡,皇帝微服之类的没有一丝历史价值,但却有着强烈的八卦意味的记载,最可笑的是,祝允明在野记一书的开头就说:“允明幼存内外二祖之怀膝,长侍妇翁之杖几,师门友席,崇论烁闻,洋洋乎盈耳矣。坐忘无勇,弗即条述,新故溷仍,久益迷落。比暇,因慨然追记胸膈,获之辄书大概,网一已漏九矣。或众所通识,部具它策,无更缀陈焉。盖孔子曰“质则野,文则史”,余于是无所简校焉。小大粹杂错然,亡必可劝惩为也,大略意不欲侵于史焉尔。”可见他写此书的意义就是“可劝惩为也”,资料来源也不过是“幼存内外二祖之怀膝,长侍妇翁之杖几,师门友席,崇论烁闻”的内容,没有什么史料价值。


——不管是九族、十族,有没有包括母系、妻系,一个家族被夷灭八百多人还是骇人听闻。如今算是文明多了,林豆豆、本拉登的儿子都活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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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2: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讲民俗时曾讲到三族、七族、九族、十族(上面已引者略):

三族:父母、兄弟、妻子
《汉书》卷二三:“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史记·李斯传》:“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七族:
《文选》邹阳上书云:“荆轲湛七族。”《史记·邹阳传索引》:“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九族(具体所指说法不同)
刘继庄《广阳杂记》卷一:“(诛)九族始于隋炀帝。”《唐六典·注》:隋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诛九族。”
十族(朱棣、瓜蔓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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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1: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受益,希望大家多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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