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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转帖并咨询】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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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7: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话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

  本刊记者/赵晓秋

  对话背景:被人们称为“拿鸡蛋碰石头”的行政诉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为跨越当前行政诉讼难的障碍,立法、司法部门一直在努力寻找“良方”。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实施。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改革有何亮点?在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律师。

  立案之痛

  法律与生活:作为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您代理的很多拆迁案件都会涉及行政诉讼。据您自身的感受,为何行政诉讼会被人称为“拿鸡蛋碰石头”?

  王才亮: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一些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我想这个比喻是对当前行政诉讼难的一个诠释。

  法律与生活:那么,当前的行政诉讼具体存在哪些困难?

  王才亮:可以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是目前行政诉讼遇到的三大障碍。特别是涉及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突出。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其实,出现这些问题也不难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法律与生活:行政诉讼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王才亮: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与生活:那么,如果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顺利解决了,对于当前的行政诉讼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王才亮: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就会缓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监督保障

  法律与生活:正如您所说,行政诉讼在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有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个难题。

  王才亮:是这样的。国家和高层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这一批复的下发,使当事人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少。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 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法律与生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公布时,很多人都对其改变立案难问题抱以了希望,那么该司法解释改变了当前立案难的状况了吗?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

  王才亮: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进行行政诉讼。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两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针对的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第二个亮点是,司法解释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就可以使审判跳出地方的利益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所表示的,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但我们在律师执业中也发现,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条司法解释,还有少数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为此,作为法律职业人,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能落实到位。从眼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监督的力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从长远来说,就是要进行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的独立性。

  附:一起无法立案的行政诉讼代理

  文/李金平

  2005年6月11日,俞根、丁佰英代表20户村民来到了办公室,咨询他们的房屋拆迁一事。王才亮律师和我接待了他们。

  从他们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了解到,2003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镇因建设工业园,需拆迁该镇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5村村民的房屋。这些来访者正是上述5村的村民,他们的房屋在被拆迁的范围内。

  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浒墅关镇政府就开始做他们的拆迁动员工作。但该镇政府一直没有发布任何拆迁公告以及告知拆迁原因。村民要求镇政府出示其拆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但镇政府一直没有出示。此后,浒墅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仍不停地找他们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标准低,他们不同意签订协议。

  不久,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向部分村民出示了一份《房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以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虽然一些村民与浒墅关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书。但他们一直认为,这样的补偿太低,于是找到我们希望能帮助他们。

  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分析要改变已签协议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只有将协议确定无效才行。可是在没有确定拆迁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协议无效难以胜诉。

  据我们分析,由于他们住房用的是集体土地,建设须先征地才行,但他们没有见过征地公告,于是我们决定起诉征地或拆迁行为违法。但村民现有的资料,如协议书和政府发行的拆迁宣传资料都没有提到是依据什么征地批准文件或拆迁许可证实施的拆迁。这让我们确定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现了障碍——没有行政行为不具体则难以提起行政诉讼。

  好在,在交谈中他们提到被拆迁人中有人没有签协议,却被当地国土房产局裁决了。于是,我们让他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我们决定起诉《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要求撤销。

  2005年6月30日,我和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无法立案审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在当天又到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7月1日上午向邮局了解到,法院已收到相关材料。但法院在法定的立案时限内,仍然没有对我们的起诉作出答复。

  无法立案的诉讼

  2005年7月13日,我只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2条第3款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规定,让当事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仍然无法立案。

  2005年7月27日,我和当事人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材料后,告诉我们应当找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和当事人的一再坚持下,省高院的法官说材料可以留下,且会转到苏州中院。不过,仍然没有出具收据。于是,我们只好当天在南京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省高院邮寄了一份。

  带着希望,我回到了苏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希望再次破灭。我已经记不得自己和当事人在当地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跑了多少次,时间之河从2005年把我们送到了2008年,这起经历3年都无法走入审判程序的行政诉讼代理让我心力交瘁。同样,对于这样的结果,我的当事人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我不断安抚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维权。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到此规定后,我对这个3年还没有立上案的行政诉讼代理又恢复了希望。2008年春节后,我为我的当事人起草了一份给苏州中级法院的《询问函》,我不知道我的希望是否会再次破灭……

  后记:2008年4月15日上午,本刊记者与相关当事人一起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的钱姓副庭长接待了当事人。他表示,他们知道当事人已经来过很多次,他会向领导反映情况,但目前还无法就立案问题给当事人答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6/114215553631.shtml
现在是否仍是这样的难于立案的现状?请达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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