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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台】] 新东方俞敏洪校长就是这样的为人师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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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0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东方教育集团总裁俞敏洪先生近年频频亮相于电视做节目、到全国各地进行演讲,既谈英语学习方法也谈做人做事、成功之道,不仅是广大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也让我十分钦佩。但是,俞敏洪先生在处理与我的著作权纠纷时的态度和方式,让我产生了一些疑问,期待俞敏洪先生公开回应:

1.你是否曾经宣称“中国现在所流行的单词记忆方法,……,几乎都是我创造出来的。所有别的人写的词汇书我翻开一看就知道是从我那个根进一步扩展出来了”?

2005年12月,你是否由新东方副总裁、武汉新东方校长陈向东陪同,在上海做演讲时曾经如上表示?如果你没说过这样的话,建议你尽快予以澄清,免得让人误会你的诚信。

如果你的确说过,那你是否贪天功为己有?因为,到图书馆查询一下就知道,这些方法早在1993年以前众多的英语单词记忆法图书里就出现了,而你最早的《最新GRE词汇精选》是1993年12月出版的。另外,确切的证据表明, “同腰词”、“首尾词”等联想记忆法是我于1998年率先发明创造的。你在涉案图书里剽窃了我的方法不算,还如此沽名钓誉,难道就一点也不脸红吗?还有,“所有别的人写的词汇书我翻开一看就知道是从我那个根进一步扩展出来了”这话是否太大了?难道蒋争先生、刘毅先生、马德高先生等著名专家的英语词汇书也是从你那里扩展来的?

2.你的单词记忆图书为什么会出现岳德宇作品的典型表达特征?

虽然都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但在联想记忆方面,马德高先生的词汇书、我岳德宇的词汇书、你俞敏洪的词汇书彼此之间,最初的典型表达特征并不相同,这个典型特征就相当于辨别各自作品的“暗记”。马德高先生的典型表达特征是“[熟]单词 → [生]单词”,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改变。岳德宇的典型表达特征是“用中文句子将熟词和生词联结起来,并将两个单词的字母组合同时用括号括起来”,直到现在也没有改变。然而,你俞敏洪最初的典型表达特征是“和某词一起记”,在2003年以前也是一直都没有改变;可是在你2003年以后涉嫌抄袭的词汇书里,在那些与我完全相同和高度相似的词条里,为什么会出现我的“暗记”呢?你能给我和社会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吗?

括号不是我发明的,任何人无权禁止你合理合法的使用,你完全可以将括号用在其它与我不同的单词记法表达里;我要强调的是,为什么偏偏在那些与我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词条里,出现我的典型表达特征?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你存在剽窃行为吗?

3.你为什么重印时要主动删除一个词条?是否心虚?

我曾经于2007年10月起诉你的便携版《考研英语词汇词根+联想记忆法》涉嫌剽窃,并向法院提交了抄袭对照表,因为担心你动用社会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我主动在2008年1月暂时撤诉。后来经过查对,我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你这本书第230页的单词 flesh 原本有一个联想记法表达,与我的作品完全相同,一字不差;从2008年2月第5次重印开始,你主动将这个词条删除了,这是为什么?是否心虚?

大家可找这本书,看它2008年2月第5次印刷的第230页、2008年4月第6次印刷的第238页、2009年1月第7次印刷的第238页,单词 flesh 的具体记法表达是否已经删除?

如果你自认这个词条算抄袭,那么请问,抄袭一个词条和一百个词条在行为上有区别吗?

另外,在“三三速记维权打假”博客上,你的支持者包括部分新东方的师生污言秽语、恶毒咒骂、进行人身威胁,是否因为他们也看清了事实真相而无可奈何,即使想强词夺理为你辩护却讲不出道理,只好恼羞成怒、撒泼耍赖?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痞子精神”?用如此卑劣的手段来维护你,能否显出你人格魅力的高尚?

4.你是否敢公开比试创作能力以辨真假?

在你方否认抄袭的抗辩意见中,坚称涉嫌剽窃的词条都是你自己创作的,并反过来指控我岳德宇模仿、抄袭了你的方法。如果你真的这样自信,那么,我们不妨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公益律师、学生读者的当场见证下,近期来一次创作能力的比试(应该不需时间进行补课吧),以辨真假;请问你有这个勇气吗?

5.你涉案的单词记忆图书是否类似“注水肉”?

在我的《三三速记大学英语四级词汇》里,几乎每个四级单词都给出了具体的记法,不故意“缺斤短两”,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也对得起读者。

同理,根据你的书名《词根+联想记忆法》来衡量,你只有尽可能地给每个单词都提供“词根”或“联想”两方面的具体记法,才算货真价实吧?可是你的便携版《四级词汇》书里却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单词不是完全空白,就是用所谓的“考点”等公有知识来凑数;不仅如此,在涉嫌剽窃的词条里,你还对一些单词不分生词熟词,让它们共用同一记法表达,而类似的情况又屡屡出现,这是否说明你已经“江郎才尽”?你这样的词汇书是否像“注水肉”?你自己买到“注水肉”做何感想?

另外,在你涉嫌抄袭的词条里,居然本末倒置,让大学生用四级生词去记中学熟词、用六级生词去记四级熟词,这样做是否太荒唐?这样做是否在糊弄读者、是否在侮辱他们的智商?

6. 你涉嫌抄袭的词条真是巧合或者唯一有限表达吗?

对于自己每本书里各自被诉涉嫌抄袭的一百多个词条,你方辩解为“完全是巧合,那些单词的具体记法只能这样表达(即唯一有限的表达)”。世界上确有偶然的巧合,但超过合理的限度,还说是巧合,那就太牵强了吧?我大致统计了一下,你那个便携版的《四级词汇》里真正具有创造性的单词记法表达大约是三百多个词条(你另外两书的情况基本相同,这个我们可请热心公益的各方人士当场核实),与我作品实质性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居然就占了三分之一,何况这一百多处的实质性相似还构成了你书里的精华内容!

若真是巧合或者唯一有限表达,那为什么你2003年以前的词汇书里就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呢?你不是早在1993年就已运用了“词根+联想记忆法”吗?可你偏偏在2003年《三三速记》出版以后,与我作品出现巧合、实质性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记法表达,逻辑上说得通吗?

另外,著名的“星火英语”以及更早更多的同类词汇书也用了“词根”和“联想记忆法”,为什么它们就没有出现你说的这种巧合呢?为什么它们没有出现与我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具体的单词记法表达呢?这些事实是否能证明你确有抄袭的嫌疑?你的辩解是否苍白无力?

7. 你凭什么没有任何反驳证据却能够接连打赢两审官司?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实体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意见,否则就会输掉官司。在我以前起诉其他被告抄袭的几个案子,我就是这么赢的,而且有两个案子与你这三个案子类型完全相同:在被指控抄袭的词条里,少数是一字不改的,大部分是改头换面的实质性相似。可是,为什么法律碰到你就失去了公正?你凭什么没有任何反驳证据却能够接连打赢两审官司?甚至能让北京二中院的承办法官韩羽枫铤而走险,隐瞒对你不利的证据?你俞敏洪赢了官司为何还要封锁消息?是否赢得不光彩而不敢让真相曝光?我坚信:纸包不住火,正义终究会胜利的!

为了进一步地了解事实真相,请大家参阅本博客上的另外一篇文章《抄袭的概念和认定,荒谬的判决留笑柄》。

你俞敏洪创业初期曾经被竞争对手欺负,在请求公安人员帮助时,因为过于老实而不知如何开口,委屈得嚎啕大哭。那么,一个真正善良的人,如果你自己曾受过别人的欺负,并体会到那样的滋味不好受;就不应该再去欺负其他人!对于我们的著作权纠纷,你强硬侵权、混淆是非、掩饰真相,是否在仗势欺人?

如果你能够有理有据地公开回应,让我和社会公众口服心服,那么我就放弃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也不再申请检察院的抗诉,并向你道歉!

我做事的特点就是执著,因此对真理和正义的追求绝不轻易放弃!我坚持了近二十年的时间进行英语单词速记的研究和创作,如果得不到公正的结果,那么我也至少会用二十年的时间,坚决与你和违法乱纪的法官进行抗争!不仅仅为了自己正当的权益,也为了一个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良知!

你在书上说要“用严厉和冷酷来改正自己的缺点”,那么我最后再请问一下:你,真的能言行一致吗?

附录一
抄袭的概念和认定,荒谬的判决留笑柄
岳德宇

一. 关于抄袭的概念
  1. 抄袭:① 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②不顾客观情况,沿用别人的经验方法等(参见:《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5版第158页)。
  2.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对抄袭的认定,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参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小结:抄袭、剽窃是社会上通常说法,它在法律上的另一说法是“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二. 人民法院对抄袭的认定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对此做了总结:“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侵权的一个规则,为司法实务所普遍运用。①根据这一规则,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应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权物与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②对于“接触”,……也可以间接证明,比如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等方式公之与众。下列情形下,也可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被告的作品中包含着与原告作品中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③原告已证明被告曾接触其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后,被告否认侵权的,应对其主张举证证明。(参见:《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过去已经审结的有关语言词典被抄袭的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判断词典释义是否抄袭应着眼于它的具体文字表达形式是否相同。但是所谓“具体文字表达形式”相同,并非指文字表达必须完全相同,如果个别文字不同或有增减字但这种不同不能产生性质上的变化的,也应认为是抄袭。(参见《著作权审判实务与案例》第366页)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程永顺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第177页也明确指出:对剽窃的认定,著作权法上有一个常用的标准,就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要件。所谓接触,……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相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就算没有其他接触的证据,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因此而认定剽窃行为成立。实质性相似,尤其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对于文字作品……来说,首先需要将原作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然后再将侵权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将两者进行对比,不管独创性部分所占比例多少,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认定两作品实质相似。
  3. 关于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证明了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①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②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了存在下列事实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已就反驳侵权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①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②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③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④其他造成相同或近似的合理理由。
  4. 如何通俗地理解原告和被告各自怎样进行举证?
  这些问题在《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文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都结合具体的抄袭剽窃案例做了充分详细的讲解和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查阅这篇很有实用价值的文章。
  5. 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6. 综上所述并参照以往的众多同类典型案例,我们可以通俗的总结为:只要被告与原告在先发表的作品存在文字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人民法院即可首先推定被告抄袭;被告否认抄袭的,必须提出相关的实体证据进行反驳(比如:这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属于公共领域、唯一有限表达,即在其他同类作品里早就普遍存在;或者是来自更早的第三方的同类作品);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反驳抄袭指控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抄袭成立。

附录二
36天了,请俞敏洪勇敢地站出来
岳德宇

  2009年4月26日,本人在新浪“三三速记维权打假”博客上公开发表《质疑新东方俞敏洪:剽窃?诚信?》一文,以质疑的方式陈述了新东方俞敏洪剽窃的部分事实,至今已有36天了,可是新东方俞敏洪一直不予回应,不知您俞老师想躲避质疑到何时?在网上可以看到,您的学生和支持者评价“俞老师讲话机智幽默、口才很好”,可是面对我有理有据的质疑,不知您为何沉默了呢?
  也许有人会说“法院判决已经说明了问题”,所以俞老师当然不用回应质疑,可是我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而很不服气;众所周知,当今的冤假错案不少,而我们手里的这三个判决书也明显违背了客观事实。
  根据您过去的演讲和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职业道德准则》,我知道了您俞老师也极力提倡道德诚信并反对抄袭剽窃的,如果您能勇敢地站出来和我一起将事实真相查清楚,尽早平息纠纷,不是同样刚好满足了您的理想和追求吗?
  有个网友“weiwei”在我的博客上替您辩解“也许俞敏洪老师确实如博主所说剽窃并且以不公正的方法赢得了官司,但是,我觉得,再优秀的人都会有缺点。俞敏洪老师虽然范(犯)了错误,但这并不是说不可原谅的”,这个我十分同意,我宁愿相信您俞老师本质上是个好人。俗话说“人无完人”、“犯了错误不要紧,改了就是好同志”;然而,您俞老师如果想方设法地掩盖真相、坚决不认错的话,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
  还有个网友“劝你一句”在我的博客上替您辩解“如果说新东方等抄袭了你,也有很多原因,比如过去版权的混乱,资料出处的不明等”,他的意思可能是“您俞老师并非是故意抄袭侵权或者是无意中背了黑锅”;假如真是这样,您俞老师更得出来说明事实真相了,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可以了,免得让社会公众把您的无意过失误会成故意抄袭侵权、仗势欺人,免得影响您在道德诚信方面的光辉形象!
  另外,网友“weiwei”还赞美您俞老师具有“上善若水的宽容”;可是在我维权的过程中,我却感觉贵方的蛮横、无礼和霸道,不知是否这出于您俞老师的本意?
  对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我无能为力;但是对于您俞老师的思想觉悟和道德诚信,我仍然充满期待!
  为了捍卫自己近二十年的劳动成果,我会一直坚持下去!
  为了便于大家充分了解情况,请参阅我博客上的两篇相关文章:
  1. 质疑新东方俞敏洪:剽窃?诚信?
  2. 抄袭的概念和认定,荒谬的判决留笑柄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0594&type=1008
看完之后,很无奈,在台前,很辉煌,在台下,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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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0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liushijun于2009-06-22 08:45发表的 新东方俞敏洪校长就是这样的为人师表吗????? :


4.你是否敢公开比试创作能力以辨真假?
.......
这一句写的有些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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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0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的这种态度正好符合了娱乐精神

俞敏洪为什么这样说?

要看他的身份,他是美国上市公司的CEO了,他要给所有看客一个说法或者说一个炒作的话题,需要引起一些轻微的纠纷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换句话说他需要在媒体上面娱乐大家一下,怎么办呢?说些大话或者空话,引发大家争论,同时又是他自己业务的主要板块-外语教学上面!

这样俞敏洪不仅引发本行业的关注,同时公众和潜在顾客也注意这个最大的教育培训公司了

我们要跟着他的步调走吗?我们在里面能获利吗?

俞敏洪总比余秋雨大师更强吧,呵呵

所以楼主不必这么大火气,上市公司的娱乐新闻而已,我们看看笑笑就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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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0: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惟读圣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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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iushijun于2009-06-22 10:25发表的 :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惟读圣贤书

楼主不要灰心啊

商圈有商圈的逻辑,和学术圈不太一样

商圈是万物唯利是图,什么都要争取个利益,学术是要严密逻辑但是基本和利益挂不了太多钩

俞敏洪为什么说这些话,很多时候不是对学术圈,是对股东投资人和没有念过新东方的初级用户,他们不需要知道这知识产权的沿革,他们只需要知道俞敏洪是不是捍卫他们自己的利益,俞敏洪是不是在这个行业是排头兵,俞敏洪是不是经常露脸上镜头,所以您千万不要把这种行为艺术当成是学术研究

商场的忽悠基本是这样的套路,人家说给不怎么明白的别人听听而已,就当看免费大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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