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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宪法》赋予的举报权,可以随意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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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2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但国家税务总局将举报人身份告知被举报单位,甚至将举报信转给举报单位。致举报人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触目惊心!向他(她)深深地致敬!!!
举报(检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怎能这样任人践踏?就是因为《宪法》赋予的权利太神圣了,只能供在神坛上,无法惠及普通民众,面对这么多死亡伤残的举报人,竟然没有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在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条款,但是有关法律规定都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也存在缺陷,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等。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的是立法者,立法不作为。当然,目前我国,立法不作为是不负责任的。
其次,接受举报的单位,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律未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就可以不顾宪法赋予的权利,可恣意侵害、剥夺?
我的观点:既然《宪法》赋予普通民众举报的权利,在法律对其具体化之前,所有国家机关均应当力行保护该举报权的行使,保障举报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对于应当保护的范畴不明确,保护的程序性规则也没有,但是,起码的,对于举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不容泄露,更不得将举报件转交被举报人。
因而,对于李文娟的遭受苦难,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具体经办人员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至少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可喜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日后若接受举报的单位,再将举报人透露给被举报人,就要被行政处分。即使在李文娟事件时期,同样有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相关资料:
http://www.ezeem.com/forum/Read_all.asp?id=1106&no=9982357
2002年6月,瞒着家人,以旅游为名,李文娟带着举报信和相关账目证据赴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递交了举报信,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在举报信中,李文娟不仅留了真名,而且还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之所以实名举报,李文娟一则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二则万一事情泄露遭报复,还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
举报10多天以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最后作出的结论认为,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部分属实,但性质并非像举报信所言的那样。其中,“少收增值税”实为缓收,仅仅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辽宁省国税局督促鞍山市国税局保护好举报人,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3/30/content_1096859.htm
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等问题遭到打击报复,两度被辞退,还被刑拘,并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一年。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前不久对新华社记者说:“东北一位厅级干部,因举报当地一位高官横遭打击报复,饱受折磨后含恨去世;还有一位举报人连续8年检举一位当地领导干部被构陷入狱,现在被举报对象虽然已经落入了法网,但他还得时刻提防其外逃同伙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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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4: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一位老师说过,政治是一只肮脏的手。还是不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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