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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黑商利用灾区话费优惠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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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8: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直在关注一个新闻,就是黑商利用灾区话费优惠赚钱。由于我不懂法,所以可能分析起来很白痴。希望引起大家探讨,黑商究竟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个法律?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理?

新闻稿一:


  睡两三个小时,每人每天可以使2000余张手机卡获得充值,一天能赚20万元。这个造富神话源于神州行手机卡。

  5月17日至31日,中国 移动对灾区神州行用户实行优惠活动。神州行用户进入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市和阿坝州境内后,如手机话费低于50元,系统将会自动为其充值100元。

http://news.sina.com.cn/s/2008-05-29/045515639777.shtml

新闻稿二:
  5月25日起,万家马甸邮币卡市场内的商户大批收购神州行卡,带往成都获取中国 移动赠送的话费。昨天,中国 移动北京分公司对灾区话费优惠细则进行了调整。在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和阿坝州的北京神州行用户,话费低于50元时仍可获充值100元,并可重复免费充值,当该用户回到北京,话费额将恢复到充值前。

http://news.sina.com.cn/s/2008-05-30/043015647401.shtml

新闻稿三:
  叶翔锋律师说,“这些商家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因为他们以非法获取收益为目的,在四川地震期间,明知是对灾区人民以及救灾人员的帮助,而利用这种身份获取不正当的收益。”

  叶翔锋律师表示,显而易见,中国移动的优惠活动是对四川地区的特殊许可,这种对灾区的经济帮助,在法律上属于特定的赠与合同。首先,合同对象仅限于灾区的神州行用户;其次,所剩话费必须低于50元。这种合同不适用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伪造身份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户。(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叶翔锋律师认为,对于特定地域的经济帮助,黑心商贩进行大量的窃取,大发国难财,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中国移动查证这一行为属实,可以向当地机关报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非法所得。

讨论:

  这个话题是令人非常沉痛的。我们看到全国人民都在献出爱心的同时,看到中国移动为灾区建设大出力的时候,居然有不法商贩违背道德良知和社会谴责,大发国难财。

  首先,中国移动是一个公司,是一个法人,不是无主赠与人。
  其次,中国移动作为一个法人,他的赠与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参与到灾区重建,为灾区救灾和重建做出贡献的人才能获得这份赠与。

  虽然中国移动没有和收到话费的人签订这份合同,但是显然,这是既定事实合同。如果你去灾区走亲戚或者办事,无意中获得这份话费,中国移动可根据情况不予收回。但是在既然知道这是中国移动在支援灾区而做出的重大活动的时候,恶意的从外地带大批充值卡,试图去充值,这就违背了双方的既成的合同。这是一种故意的利用已知的漏洞进行的带有欺骗性质的获取不当利益,这是一个诈骗行为。

  中国移动作为一个法人,有权利对这种诈骗采取措施,可以对这种已经获得的不良馈赠进行收回,使自己的损失降倒最小。同时,中国移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合法利益加以保护。
  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告,明确将依法对五类趁灾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惩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这一通告,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五类行为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以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贪污、挪用、倒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款物的;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我们看到,诈骗被作为从重从快惩处的五类行为之一,受到重点关注。我们相信,对这种发国难财的人,国家有能力迅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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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99030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31 1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消息今天在报纸上也看到了 也算是商户门钻的一个漏洞吧 不过移动已经采取措施就是根据记录原先在北京的后来在四川打电话拿回值的只要他们一出四川就会恢复原来状态 并且这些卡要在一定时间内销售 不然卡就要被锁住.感觉就是钻了漏洞,算不正当交易吧.只不过是发生在这个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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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这个漏洞已经被堵住了,谁天天故意呆在四川?而且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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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7: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黑商真是可恶。
不过,还好,总算国家将这个漏补好了。
希望灾区人民顺利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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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进展:

http://news.sohu.com/20080603/n257251376.shtml
邱宝昌认为,电信运营商推出这种活动有三个条件,即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事由。而想以此牟利的卡贩子显然不满足上述条件,从民事法律上看,倒卡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外,从刑事犯罪的构成来看,卡贩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邱宝昌主任解释,“而商贩带卡进川不是为了抗震救灾,而是以非法占有卡上的钱财为目的,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

  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也表示,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对灾区漫游用户的赠送话费行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生效条件就是手机用户要有到重灾区漫游的事实行为,受赠主体应当是手机的真实用户,也就是只有手机用户到了重灾区,该赠予行为才会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而卡贩子为了牟利大肆收购手机卡,显然不符合条件,因此并不能接受运营商的这种赠与。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电话卡诈骗救灾捐款的通告》,颁布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在通告中,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称,“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出台了给联通预付费用户在灾区自动充值200元的活动,但是部分用心叵测人员囤积大量联通电话卡,带到灾区以后再带回北京,此举为诈骗行为。北京市公安局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并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手段骗取救灾款项、不得购买上述手段获取充值的全额电话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人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隐瞒、包庇;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周后拒不投案自首的,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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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22: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的根源还在于没有取消漫游费,如果取消漫游费的话,这多好啊,当然如果降低通话资费标准的话,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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