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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辱骂灾民女被捕,相应法律依据和适用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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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04: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视频辱骂灾区被拘留审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1:10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从沈阳警方获悉,在互联网视频聊天中发表辱骂言论的当事人高千惠(女,21岁),5月21日,已被当地警方拘留审查。

  据了解,高千惠早年父母离异,现寄居在亲属家,经常上网。5月20日下午16时许,高千惠在苏家屯区一网吧准备上网进行娱乐活动时,因对网吧停止游戏娱乐活动产生不满情绪,遂录制了辱骂视频,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当地警方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查。

  高千惠已对自己的言论表示忏悔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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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当地警方拘留审查”,这一立案过程应是怎样的?

请各位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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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06: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程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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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06: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在实体上如何适用法律,值得探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此相关的,有两个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章节设置中,前者属“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后者属“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公然底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关键的问题在于,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他人进行,才能构成。如果不是针对特定即具体明确的他人而进行的辱骂,如没有明确对象骂大街的行为,就因为对象不特定而不能构成。
本案例中,侮骂针对四川灾民的整个整体。我认为,被侮辱的人是具体的,是可以确定的灾民,因而可以适用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我翻阅了刘家琛主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版)一书第252页:特定的他人 ,既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但这不是说,行为人在侮辱时必须指名道姓,没有指明被侮辱人的姓名,但根据其侮辱的内容足以指向特定的个人,使人知道所侮辱的是谁,亦可构成本行为。

另外的问题,是否属第二十四条的“扰乱群众性活动秩序”?依一些学者的观点,该处的“群众性活动”,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在规模上有较多人员参加、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性活动,一般包括:政治性大型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大型民俗传统活动。
我认为,虽然侮骂灾民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救灾抢险的相关秩序。但从该条规定的客观行为表现看,都是对活动现场秩序的扰乱。包括“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也是在活动的现场的直接扰乱。因此,即使用语言侮骂灾民,勉强可包含在“侮辱性物品”内,也不符合“现场扰乱”的条件。
同时,也不构成妨害公务,因为侮骂的对象是灾民。


在举国悲痛的时刻,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能作出这样的举动,不仅要从法律上制裁,更应受到国民的鄙视与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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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2: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怪想知道原因的。
不过觉得楼上说的针对特定人群还是有点疑惑。即使是“使人知道所侮辱的是谁,亦可构成本行为”。

另外一个疑问,在那段视频下,有很多人辱骂那个女生,所用言辞非常过分,甚至到了不堪入目的程度,他们既有侮辱行为,对象也非常特定的针对了那个女生,为什么那几千几百人就不用受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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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5: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列那列那狐于2008-05-23 12:50发表的 :
我也怪想知道原因的。
不过觉得楼上说的针对特定人群还是有点疑惑。即使是“使人知道所侮辱的是谁,亦可构成本行为”。

另外一个疑问,在那段视频下,有很多人辱骂那个女生,所用言辞非常过分,甚至到了不堪入目的程度,他们既有侮辱行为,对象也非常特定的针对了那个女生,为什么那几千几百人就不用受捕呢~?
这是“正当防卫”,哈哈,开个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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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9: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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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22: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则新闻很红火啊,因为它发生在一个非常不合时机的时间段。
我们在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大家会怎么想?难道真的就是犯了法而被抓?
切不论她到底是犯了什么法律,因为她犯的法可以说很大,因为此事件发生在敏感时期,但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来衡量的话,也只能采用2楼的建议。
我想更多的是有关的道德方面的问题。在这么一个举国悲痛的时刻,仅仅就因为她玩不了游戏,而破口大骂,可以说当时她是有很强的反抗情绪的,正是这种情绪使她想要发泄一下,而促使她录制了此视频,录制归录制,但传播出来就不好了。严重的后果是她没想到的,她的行为遭到成千上万的网友的愤慨的回击,大家都一股爱国的心,都有一种怜悯之情,都为灾区的人民所受的创伤而感到悲痛。而她只是把地震这件事当作一个普通的事件来对待,或者说是她对这种事是很不在意的。她很麻木,她需要的是更多的思想教育。
像这种事件可以这么说是游离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我们更多的是通过这种事件加强自身的教育,促进自身的提高。我们还需要自己有一种包容的心,并非多次谴责她就能让她醒悟过来,而更需要的是从根本上感化,使之明理。
而且我希望在本版能够多出现一些道德与法律的事件的主题,这样大家就可以很容易参与讨论,而并不是缠在法律的条文不放,限制了回答。虽然法律是神圣的,但我们在这只是把自己的个人看法表达出来,我们只是参与讨论,孰对孰错,我们又不是专业人士,当然不知道标准答案啦,但既然是讨论又哪有标准答案可寻,如果有标准答案的话,那是做题。我们来这里只是将我们的一种兴趣发挥出来而已。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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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8: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fzla8.com/html/qq/200805/21-822.html

气死了,真是蓄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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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8: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TNND,这世界上真有这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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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3: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我们还是分清“拘”“捕”。
拘-在我国,可能存在多种性质,或者是刑事性质、行政(治安)性质、司法性质
捕-在我国,只能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这个案例,很显然不是按照刑事犯罪进行追诉的,因此用捕字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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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7: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大勇于2008-05-23 19:22发表的 :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那个卫生厅打人的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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