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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工伤与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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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为A企业员工,与2007年在工作中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百分之八十多,头面部及手均烧伤严重,造成容貌损毁。后w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评定为八级伤残。
w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正常享受,但是w未婚。因工伤后的毁容,导致其心理及其痛苦,社会交往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故想向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已经明确排除了工伤受害人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外的赔偿的权利,所以工伤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这种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情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也是受害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工伤后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但是看到伤者的情况,还是想为其争取一下。不知您有何高见,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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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进来学习一下,看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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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即使构成工伤,可以试试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向该侵权人主张

如果是自己原因或用人单位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我看还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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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8 1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是他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希望是不太大啊。最高院有一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里面好像是有关于工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可能由于争议较大,最后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删掉了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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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来就是笑话

就那点钱还好意思叫精神损害赔偿 简直是又一次的折磨

8级即使能赔的话?赔多少?15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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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有八级??

不是全身烧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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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含笑观点。非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我看也没希望得到精神赔偿,没法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我认为,问题在于我们的工伤赔偿制度不适用精神赔偿,正如maobu 所说,这方面有争议,但我相信总有一天会纳入精神赔偿的。精神赔偿适用范围不断在扩大,从原先仅限名誉权等扩大到现在的人身损害。同样是人身损害,工伤也可能有重大的精神痛苦,应当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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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9 18: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8 20:16发表的 :
这个只有八级??

不是全身烧伤吗?

昏迷状态抢救了一个多月,但是最后恢复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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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o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4-21 08: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4-18 20:07发表的 :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来就是笑话

就那点钱还好意思叫精神损害赔偿 简直是又一次的折磨


确实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似乎是个禁区,现在法律上对之总是回避。但是在引导和制裁某些行为时反面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类案件报道得比较多了。什么时候能真正重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那说明我国真正重视人的生命权,都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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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考虑为什么现行的法规中对于工伤不设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的内容,主要还是从以下两点:
一,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工伤后的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政府买单的结果是只普及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于精神损害这一块向来是不够重视的;
二,由于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事故(指符合工伤认定的)就一律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本身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不予追究。

maobu,不要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义,换一种方式,比如整容费什么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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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9: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上面诸位仁兄的观点。

我2年前也见过一个工伤的案子。搬运的时候,重物砸伤,一条腿废了。最恐怖的是一根杆子还戳到了最不应该戳到的地方,导致性功能丧失。

可怜啊,在正常的工伤赔偿后,当事人以性功能丧失以及自己和伴侣所受的精神痛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初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中院也没有支持。
当然,该案中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搬运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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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20: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按照过错责任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案例,看来没戏啊,当事人挺急的,不行就法律援助一下吧,告知其厉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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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整容有可能的话
9楼 llwang1115兄 所提整容费 可以一试
判不了可以调嘛 ^_^
精神损害赔偿 想都不要去想 只会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

http://china.findlaw.cn/law/211539/viewspace-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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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0: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可以先从新认定工伤等级
    全身80%烧伤,应该失去劳动能力了,失去劳动能力就不应该只算8级,应该算6级或6级以上。认定为6级或6级以上后,可以不用上班,公司每月也要给你开工资的(好像是原工资60%)公司直到破产或你到了退休年龄停止给你交。这样比精神赔偿更实惠。
  如果你没有违规操作,还是因为工作造成的,公司于情于理应该给你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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