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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野樵于2007-11-24 02:10发表的 : 因此,其只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那么就应该认为是证据。
引用第4楼sdwzk于2007-11-26 14:00发表的 : 因为时间的关系,简短地回应一下野人兄: 对于野兄最后的论据:“证据是什么?我们知道一切能够用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为证据,辨认笔录作为辨认人对相关案件事实要件的确认,毋庸置疑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事物之一。” sdwzk认为,证据在于证据对象与案件的客观关联,比如我听a说“c杀了人”,我就不具备证据资格。因为,我只是听说而已,听说有无限可能——但惟独不具有真正的关联。它属于案件事实之外的东西。不能因为,有一千个人听说“c杀了人”,就能确认c杀了人的事实。因为,一万个”听说”仍然是听说,它跟一个人的“听说”没有任何区别。当然,在我国的实践背景下,我的这些想法是不入流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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