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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maobu于2007-11-09 14:35发表的 劳动合同书 :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期限为 年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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