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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活动】] 关于开展本版第二次主题沙龙活动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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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02: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版第二次主题沙龙活动将于下周进行,希望有兴趣的书友提前准备一下,届时多多参与,对此次讨论有何建议,请在本帖跟帖。

论题: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

“违法必纠”是我国法治进程提出的口号之一,但中国有个传统就是“法不责众”。违法必纠,要求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谁,如果违法必须追究;法不责众,就是违法的人多了,执法部门就无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了,从而导致“法不责众”。所以“违法必纠”、“法不责众”两者之间似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大家可以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一下,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推荐人:chengzi
(参见: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 ... age-3-toread-1.html第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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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09: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可以根据论题提前准备三两个议题并公布简要论点或讨论方向,以便在讨论时能够集中观点的交锋。对于方向之外的论点可暂引导不作深入讨论,留待之后再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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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5: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讨论之前还是要先明确一下 issue,争议点比较关键,否则太散了。
现在刑事案件领域好像不存在法不责重问题,共同犯罪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都可责众。但是有些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这种法不责重是否合理??是不是刑法内在理性的需要?

法不责众目前好像集中在行政处罚领域。比如聚众滋事又不够成犯罪,大家起哄,随后鸟兽散,往往很难追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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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15: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先把争议点明确一下,然后讨论,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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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suxue2于2007-10-14 09:02发表的 :
主持人可以根据论题提前准备三两个议题并公布简要论点或讨论方向,以便在讨论时能够集中观点的交锋。对于方向之外的论点可暂引导不作深入讨论,留待之后再行研讨。

好主意。提前准备几个议题并公布,是有必要。

但本人认为简要论点和方向则不必公布,可各自保留,届时发表,如若不然有可能会造成大家的思维定势,反而不利于每个人思维的自由发挥。不过简要论点和方向可以到主题沙龙的时候作为自己的观点发表出来。

本人不才,暂时提供以下几个分议题供参考:
1、说出你心目中的“违法必纠”是什么含义;有无案例;
2、你对“法不责众”如何理解?有无案例;
3、你对“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的关系如何理解?
4、“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之间有矛盾吗?何以见得(有无案例)?
5、你会如何对待“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之间的矛盾?
6、万事万物都有它的双重性,如何全面评价“违法必纠”、“法不责众”的法学价值?(高潮部分)
7、透过“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的博弈,我们又联想到了什么?(高潮部分)

另外对发帖建议规范格式:
1、简单排一下版,每个段落之间空一行;
2、超过三行的,自拟一个题目,以反映发帖的主要内容。题目可以是一个词,可以是一句话。

最后向版主提个创新的建议:

版主能否在讨论中间时候以一种什么方式,安排一个以每个回帖为基本单位的抽奖活动,这样可以增加大家回帖率、回帖积极性和回帖质量。但要杜绝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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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20: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几位,如果通过讨论采集具体案例,阐明这两句口号之间的张力在实际上是否的确存在,以何种形式存在,就已经是非常有成果的讨论了。再进一步,当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看这种张力产生的原因,对制度建设的意味等等。

最不希望看到的是停留在概念上,和仅仅基于概念推出的应当如何如何的论断。

总之,希望讨论走向事实、具体、细节,在此基础上,如果还有余力,再往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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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0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
我是个法盲,看到楼上的诸位说的热火朝天,我是半点嘴多插不上,不过,我以个老百姓的身份提提意见啊,违法必纠是必然的。“法不责众”这个话出来的原因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我最关心啦。希望哪位高人能够讲讲。谢谢啦。讨论的时候,我觉得案例是很必要的。谢啦~~~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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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07: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主意.

这好象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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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3: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仅以法学观点来讨论 大家可以从自身专业出发呀 比如我喜欢股票 那么可以从股票行业中有无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来进行自己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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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3: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绝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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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4: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两个“法”的指向是不同的。“违法必究”强调的是法的外在的实际的效力,法律具有可普遍适用的强制力,任何违法(实定法)的行为都应得到惩处;“法不责众”实际上提出法的正当性要求,当法律在某个时空下被普遍违反时,即说明这样的法律在此时(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冲突)此地(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法律的冲突)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境下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被惩罚的。
在社会发展较为平稳地区间比较平衡法律受到普遍认同的时候,应坚持“违法必究”;在社会急剧变化地区间差异较大法律认同不足时,可适当运用“法不责众”。

这其中可能还涉及到法律政策学的问题,政治运作的策略技巧啥的。法律作为政治的晚礼服,这是逃不了,也不是我们在法学领域里能说清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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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2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违法必究主要针对的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如果涉及到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由于考

虑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因素,往往会造成“法不责众”的情况发生。

  我经常与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打交道,在目前的矿政管理中,“法不责众”这种现象十分

普遍。地方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也十分头疼。  

  现在的“法不责众”,出现了一个新的叫法称之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解决的方法: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我认为关键的一点是,加强法律

的执行力。以非法采矿为例,湖南郴州市鲁塘矿区一百多家私营业主在非法采矿,已经被国土部门要

求停止开采并上缴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最终的结果是:该交的罚款一分不少,但是开采然后没有停

止。
  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并没有不妥。不是国家不允许他们开,而是国家战略需要,必须要控制开采

的总量。他们都在违法是因为:利益熏心,法律意识淡薄,当国家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了矛盾,他

们就选择了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监管机构没有及时制止并且监管不到位。许多时候,都是开了又

关,关了再开。  
  
    我不是学法律的,暂时不明白怎样以法学的角度去讨论。 有什么说错的地方,还请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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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个例子,以便我易理解一些!

过马路 时闯红灯这个问题, 违反了交通法规 但是 并没有进行处罚
这应该不应该是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 中的“法”,不应该是犯刑法吧(犯罪),我觉得不该是,

与违法必纠 中的法不太一样,
至少我觉得现实中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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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违法必究、法不责众在现实社会中都存在相应的案例
解决问题的关键我觉得在于立法和普法教育
法不责众的关键原因在于
1、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完善
2、有一部分群体对具体的法律不明确

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我们的立法机构进行深入的研究,社会调查。确定出符合实际的立法草案,然后经过讨论然后通过
对了已经确定的法律,需要进行普法教育,希望以最通俗的语言让大多数人都能了解这个法律。认识到法律是严肃的,违法是一定会追究的

就像论坛里的版规一样,要想排出两者的矛盾,首先版规必须合理,也就是说能让大多数网友接受,然后版规尽量顶置,让大家都能知道,并认真学习~
这里也体现了立法、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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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0: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必究 ”是我国的法制原则,而 “法不责众”之说由来已久,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面对"无可奈何"的难题,用的"无可奈何"的方法。“违法必究”主要是针对执法而言,而“法不责众”也主要存在于执法环节,,是执法或司法部门的“无奈之举”,但在立法上,亦有其影子,如刑法对“聚众斗殴”等聚合犯的处罚规定,就明显有别与一般共同犯罪的规定。
  立法上虽有“法不责众”的痕迹,亦属无奈,但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角度来讲,是科学的。在执法环节的“法不责众”,好处是不会使官民对抗升级,但其负面影响也是极大的,其加重了民众的从众的心理——平时一盘散沙,无人热心公共事务,有事则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民间骚动就成了社会运动的一种主要方式。
  执法以法为前提,法律政策必须有其法理基础,以法律为底线,而不能突破法律,“众若犯法,法亦责众”,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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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wak4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19 0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必纠是法律原则,法不责众是政治策略。在法治社会下这似乎不是问题。所以在法治的前提下,个人觉得这是个伪问题。但是现实的博弈不能不令法治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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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9: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讨论将在今天晚上 8 点开始。

大家可以开始做准备活动热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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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9: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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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9: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啦,辛苦野樵兄了!

举双手双脚支持,只是入学第一年,课业太重,无法在管理上帮什么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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