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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转贴)以宪法的名义--还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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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7: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敖在大陆反复演讲了这样的主题:有了宪法,我就不要自由主义了,只要把宪法列明的公民权利逐一向政府索取到手就行了。此言有理!空中的雁不如手中的雀。中国大陆民众的当务之急是把写在宪法上的权力,变成掌握在自己手中,能够实实在在享受的权利--知情权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一,我不敢奢望“一切”权利,只是据此请求当局,能不能早一天还给我知情权。
当局也许会说,我们不是通过媒体把情况公之于众了吗?你们还要什么知情权呢?
事实上,建国以来,媒体发布的绝大部分信息是官方想让公众知道信息,而不是公众想要知道的信息。
不知情就无法比较,没有比较就不能鉴别。毛泽东时代全面封锁信息,只灌输一种思想,宣传一个主义,亿万百姓被蒙在鼓里,基本上处于群体无意识状态。所以才有大跃进全民发高烧,搞文革举国大疯狂。媒体说林彪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国人就每天敬祝他身体永远健康;媒体说刘少奇是最大的走资派,我们就天天高呼打倒叛徒、内奸、工贼……领袖号召解放世界三分之二受苦人,红卫兵便发誓刀山敢上,火海敢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大陆中国人才是当时世界上最贫穷的群体。
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互联网日益畅通,愚民政策难有市场。以战胜非典为标志,国人知情权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作为当局喉舌的主流媒体,依然是报喜不报忧,服从服务于权力。许多不涉及国家机密,且为国人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被当局某些机构严令禁止公开报道讨论。
油灯不拨不亮,道理不讲不明。正因为民众不了解真相,不明白道理,才有了一次次稀里糊涂上当受骗,被卖了还帮着人家数钱。
公民是具有法定政治权力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没有知情权的民众只能是老百姓,是群盲,是草民,根本不可能是公民。
掌权者的天性之一是把权力转化为个人利益,丑事难见天日,于是就有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事情能瞒过一时,瞒不过一世。隐恶扬善的结果只能养痈成患,害人害己。中国社会矛盾盘根错节久治难愈,说到底就是不能有效制约权力。而制约权力的主要手段就是满足民众知情权,因为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才可能公平公正。
满足公众知情权不仅仅是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还要了解事情的起因、背景,相关责任、处理结果、今后预防措施……总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只要公众认为有必要,官方都有义务作出负责任的回答。
满足公众知情权就要实现媒体企业化。受权力控制的媒体只是宣传工具,建成独立的,向宪法和读者负责的公共媒体才能监督权力。
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有独立的、有公信力的调查机构。这样的机构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才可能得出没有偏见的客观结论。
满足公众知情权民众是向官方争取权益,只有在法律保护下才可能实现。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长期以来连《新闻法》都没有(据说全国人大十年内没有立《新闻法》的计划),让世人如何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行使的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力,是公民委托官员在一定期限代理行使的权力--因而马克思把官员定性为公仆。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如果不了解真实情况,怎么可能正确行使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满足公众知情权,就意味着剥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也就是剥夺民众的公民权。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剥夺公众知情权,把人民成为工具驱使的国度,官民离心离德必然落后。满足公众知情权,使人民成为主人的国度,民众才会和政府拧成一股绳,共同迎接各种挑战,才能跻身于文明发达行列……衡量一个国家由人民当家做主,还是由官员垄断权力,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公众有没有知情权。
因此,我以共和国宪法的名义要求--还我知情权。
本文得到王一名先生的指教,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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