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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一个极不严肃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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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8: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不少文章,将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同志称为捕快,并把负责人叫做捕头。他们以为这样表述很形象,也很能说明问题。其实,用专制社会衙门担任缉捕的差役,来称谓当代的检察官,实在是一件极为不严肃的事情。
   所谓捕快,是在旧时衙门里担任缉捕的差役,“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无疑,捕快是专制社会剥削者为了维护统治利益的专政工具,具有极为鲜明的阶级属性,他们的种种欺压和榨取,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无尽的灾难和痛苦。尽管历史上也有过同情劳动者的清廉捕快,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并不代表主流。作为一个整体,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鹰犬。在历代文学作品和政论中,捕快常常成为鞭挞的对象。现实主义大诗人杜甫在《石壕吏》中就痛斥过这种毫无人性的捕役:“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老翁逾墙走,老妇出门看。吏呼一何恶,妇啼一何苦……老妪力虽衰,请从吏夜归……。”这里的“吏”,就是唐代的捕役,其凶恶的面目在诗中充分表现了出来。《水浒传》描写那些为衙门当差的公人的贪婪面目,可谓是鞭辟入里。当事人如果没有施以钱财,就没有不受苦的,甚至丢掉了性命。在第三十六回中,衙门得知负案在身的宋江回家,便派两个都头带着一百多个士兵前来抓捕。宋江赶忙连夜杀鸡宰鹅,摆开酒席款待,又送些财物给他们。同时,还取出二十两花银,专门行贿给两个都头。明代“厂”、“卫”特务性机关的侦查缉捕之权,实施起来极为残酷,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民间有人在密室酒后大骂魏忠贤,声未落即被厂卫特务捕到魏府凌迟处死。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第1卷中将捕快的丑恶嘴脸描写得淋漓尽致:“人似饥鹰,船同飞虎。鹰在空中思攫食,虎逢到处立吞生。静悄村墟,地神号鬼哭;安闲舍宇,登时犬走鸡飞。即此便是活无常,阴间不数真罗刹。”清代小说《醉醒石》中写道:“大凡差使人,不拿人,先讲钱。”清代乾隆、嘉庆年间的曾衍东在笔记小说《小豆棚》中记载了一个山东济宁州衙门捕快张二棱,其言行之邪恶,令千夫所指。有一天,他在道路上检查来往行车,见有一人推载儿童四五个人,知其是贩卖人口,便截住大声呵斥:“何处私来人口,敢这样大胆作恶,跟我去衙门。”贩卖人口者恐惧万分,出钱贿赂之才得以脱身。更可恶的是,张捕快还将垂死的流浪儿偷偷放到大户人家,用职权恣意敲诈,直到满足了自己的胃口才罢休。清人郭庭翕的讽刺诗《警捕人之虐》写道:“流民便作贼,迫于不得已;捕人亦作贼,何说以处此?世上流民尚可数,捕人林林遍官府,捕人安乐流民苦。捕人养贼如养鼠,县官养捕如养虎。虎掠食人官不识,知而故纵虎而翼。鼠兮鼠兮何足道?有虎有虎当道立!”流民迫于生活不得已为贼,尚情有可原。那遍布官府的捕快成为血盆大口的强盗,罪恶累累,罄竹难书,实在应当千刀万剐。另一个清人蒋坦写下《催租吏》,揭露了捕快的残暴。生活在底层的劳苦农民贫困交加,但苛捐杂税依然不减:“前差去,后差来,旧粮纳,新粮催。乡丝未熟布衫破,质库掷出啼声哀。”但衙门毫不手软,交不出租税便要捕快抓人,“明朝计费无一钱,过卯任捉老翁到”。可见,捕快乃是衙门欺压百姓的狗腿子。清人方苞在《狱中杂记》中披露:衙门的官员、差役“都因多关押犯人对自己有利,所以,稍有牵连,就千方百计使之获罪。只要关进监狱,不管有罪无罪,一概戴上刑具,关入旧牢,使他们忍受不了痛苦,又劝诱他们找保人,设法到监外候审,并估价他们的家财以便勒索,然后当官的跑腿的一起分赃。”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二集》中讲述了自己亲眼看到的巡捕作威作福的情形:“我初到上海的时候,曾经看见一个西洋人从旅馆里出来,几辆洋车便向他飞奔而去,他坐了一辆,走了。这时忽然来了一位巡捕,便向拉不到客的车夫的头上敲了一棒,撕下他车上的照会。我知道这是车夫犯了罪的意思,然而不明白为什么拉不到客就犯了罪,因为西洋人只有一个,当然只能坐一辆,他也并没有争。后来幸蒙一位老上海告诉我,说巡捕是每月总得捉多少犯人的,要不然,就算他懒惰,于饭碗颇有碍。真犯罪的不易得,就只好这么创作了。”都说“苛政猛于虎”,捕快的所作所为实在不亚于残暴的苛政。
     只要明白了旧社会的捕快所扮演的丑恶角色,那么,谁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作为压迫百姓的旧社会捕快,与当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将后者比喻为前者,必将产生或大或小的不利影响。
首先,会误导人们,以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就是抓罪犯的。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着“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即“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1、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开展刑事立案监督;3、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4、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5、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7、开展侦查活动监督;8、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八大任务)通过法律监督,督促对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达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只是监督的一种手段,绝不能代表侦查监督的本质内涵和全部内容。如果将侦查监督检察官比作是捕快,就会让人们误以为检察官就是抓人的,而不是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部门。无疑,这样的认识是极为片面的,甚至是极为错误的。
   其次,不利于法治文化的构建。一个民族的文化,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就不能不扬弃陈旧的东西,弘扬现代理论和知识。正如我们不能再用“刑”来代替“法”一样,我们同样不能用“御史”来称呼当代的检察官。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在批判历史的基础上,不断朝前推进。我们要摒弃陈旧的法律用语,普及现代法治的法言法语,这是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要求。捕快、捕头是一种封建色彩极为浓厚的法律职务,用在当代法治宣传之中,称谓从事专门法律监督的检察官,无疑是在做“水火相容”的愚蠢言行,对法治社会建设有害无益。
   第三,会对检察官形象的树立,带来消极影响。人们不能用不好的东西,来指称优秀的存在,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常识了。正如以上所述,总体而言,历史上的捕快、捕头通常是反面的存在,社会负面评价既多又大,其称谓已经具有贬义的色彩。将这样的称呼用在当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检察官上,这难道是一种称赞?这难道还不是一种玷污?尽管说的人丝毫没有这样的意思,但客观上已经是一种言语上的损害。
   由上可见,我们今后不要再拿捕快、捕头来比喻当代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官了。这样的比喻,是相当不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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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19: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不大要紧,因为我认为但凡执法者,还是有一点威严好,要让人们又敬畏之心,只有执法者让违法者畏惧,法律才会让人们敬畏。好人厌恶的东西必然是有点问题的,坏人厌恶的东西,往往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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