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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看来永远没有真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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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2: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 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http://news.qq.com/a/20110517/00 ... G=CLIENT.QQ.2839_.0

酒驾抓了几天,让人感觉有点动真格的说,也让人重新感觉到还有一点希望吧。没想到,也就几天,就撑不住了,迫不及待地开辟一个大退路。永远为某些人留后路,永远为自己留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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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2: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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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3: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怀疑又有媒体尚未发现的“高人”涉嫌了酒驾。
为了防止民众口水,先发布个可保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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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等补充说明使得“酒驾入刑”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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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酒驾定罪:最高院司法解释权的界限在哪里?
http://konglvshi.blog.163.com/bl ... 1141614543795/?blog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笔者倾向于认为,限制了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酒驾定罪的规定,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具有对于法律的解释说明的权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法律的适用机关,其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不能超越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进行解释。否则就是越权,就破坏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分工。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之所以需要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基本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存在弹性,这种法律规定的弹性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但是,我们却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酒驾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不同,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是说,不存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从立法的背景来看,笔者注意到媒体公布的这样一个事实: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披露,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问题,不一定达到酒精测试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近几年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都是由醉驾引起。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认为对醉驾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也就是,对于酒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等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已经有人提出过,但是立法机关并未采纳。这就是说,立法机关不认为酒驾入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考虑酒驾者的具体情节。就此而言,最高法的解释有违背立法原意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总则与分则这种立法技术的出现,是近代立法技术进步的产物。其基本的逻辑是将分则中共同适用的东西提炼成总则。因此,一般认为总则性的规定要反过来适用于分则。但是对于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不能僵化理解。实际上,总则对于分则的指导作用是总体而言的,绝不意味着总则的每一条款,都必然的适用到每一个罪名。正如上文笔者已经分析的,无论是就立法者的本意,还是条文的具体规定,都没有给把酒驾的情节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最高院的理由是存在争议之处的。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人人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这种权威的树立,首先要依赖于司法机关本身要善待法律。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就酒驾问题司法解释引发的争论有必要继续下去,因为这是关系到立法与司法权限界定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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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3: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方天空,法治是忽悠老百姓的,人治才是他们正在把握的。
很多有权者是不会在意这个法律条款,因为普通交警的饭碗他们管得着。
这样的法律解释,除了愚弄普通大众,还能愚弄得到谁?
这样的解释,倒过来证明了,他们的确玩弄法律,弄出来的法律条款是拍屁股想出来的?
这样的解释,难不成又是他们在醉驾状态中想出来的?
一句醉价轻微,不知又会创造出多少和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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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4: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最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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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4: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AC米兰捧得历史上第18座意甲联赛冠军奖杯,红黑球迷在米兰城进行了大规模的庆祝活动中,打出标语讽刺同城球队国际米兰是山寨球队

“AC米兰,18次冠军,意大利制造;国际米兰,18次冠军,中国制造。”
  


@视觉日刊http://weibo.com/175324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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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4: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ports.163.com/11/0516/05/745D26LM00051CD5.html

米兰球迷再现争议标语 国米冠军遭讽"中国制造"

2011-05-16 05:23:31 来源: 网易体育 

网易体育5月16日报道:

很多中国出口商品都带有抄袭和模仿的痕迹。在意大利,“山寨”一词几乎成了中国商品的代名词。在AC米兰捧起意甲冠军后,有红黑球迷竟然用“中国制造”来讽刺国际米兰。


“AC米兰,18,意大利制造;国际米兰,18,中国制造。”

在上周末客场战平罗马后,AC米兰捧起了俱乐部史上第18座意甲冠军奖杯。14日,在AC米兰同卡利亚里的比赛开始前,红黑球迷在米兰城进行了大规模的庆祝活动。在庆祝的人群中,有两个年轻人举着一个横幅,上面的字迹分外扎眼,“AC米兰,18,意大利制造;国际米兰,18,中国制造。”数字背后是意大利国旗色的盾牌,象征意甲冠军。

这块横幅的标语言简意赅,红黑球迷用这种方式来表示,AC米兰第18座意甲冠军奖杯货真价实,国际米兰第18座意甲冠军奖杯太“山寨”。让人啼笑皆非的是,红黑球迷在决定侮辱国际米兰时借用了中国商品,他们竟然用中国商品和意大利商品之间的区别来描述将国际米兰和AC米兰联赛夺冠含金量的差别。


“15,中国制造”


其实,用“中国制造”来讽刺国际米兰并非红黑球迷首创。2006年,“电话门丑闻”东窗事发,尤文图斯被勒令降级,AC米兰元气大伤,只有罗马扮演阻击者的角色,国际米兰毫无悬念夺冠。在蓝黑军团捧起俱乐部史上第15座意甲冠军奖杯时,就有斑马球迷在尤文图斯的比赛中举着“15,中国制造”的横幅来讽刺国际米兰。

在意大利球迷相互攻击中,“中国制造”扮演了不光彩的道具角色。暂且不提意大利球迷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国际米兰的表现的确无法让人信服。“电话门”之后,两大劲敌受损,国际米兰一家独大,夺冠难度相对较低。本赛季,贝卢斯科尼和加利亚尼在转会市场中稍一发力,国际米兰就将联赛冠军拱手让给了AC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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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4: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创造力,世界向我们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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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9: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驾驶就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是犯罪,刚立法,又解释,执行不力,最后是不是会流产呢这法律,伤害的还是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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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09: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说的:“很多有权者是不会在意这个法律条款,因为普通交警的饭碗他们管得着”

太给力了,岂止是这个法律,所有的法律,在有权者的眼里,基本就是废纸,尤其是在一把手那里,毕竟,法律的执行人都是他们指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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