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世界上絕大部份法學院或法律系均是頒授LL.B.作為本科學位的,但亦有些大學並非如此。撇除因大學整體制度差異(例如德國的法學院課程多是一個大學階段和一次實習,均須通過兩者的國家考試方能畢業,一般為期五年,承認學歷Staatsexamen為等同本科與碩士的結合),部份以學士學位作為本科類的學歷頒授的大學對法學本科的畢業生是頒授其他學位的,例如牛津大學的法學本科過去就是Bachelor of Arts in Jurisprudence,現在則是Bachelor of Arts in Law,亦有一些大學會頒授諸如Bachelor of Legal Studies或Bachelor of Legal Science等的學位,儘管比較少見,但這種情況還是存在的。
J.D.是源於美國的法學基礎學位,Juris Doctor其實是拉丁文,英文的意思是Doctor of Jurisprudence。J.D.的入學要求是必須擁有一個非法學(或非該校所屬司法區法系的法學)學位,也就是說,這個基礎學位其實是一個學士後的學歷。但必須留意的是,J.D.既不是博士,更非字面意思上的法理學博士。
“在19世紀,多名法律學者提出,律師應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學院學生應接受人文教育,獲得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在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戴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學院成為大學畢業生入讀的專業學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課程改為3年制,其他法學院亦相繼跟隨,而美國各著名法學院亦開始有「後學位化」的趨勢。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哈佛大學和賓夕凡尼亞大學率先宣佈將法學院課程定為研究院課程。這些改革為法律專業學位奠下了基礎。
自20世紀,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越來越受關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作為其法學院的畢業學位,後來各大學的法學院亦相繼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作為學位持有人修畢法學院後所得的畢業學位,但其時,傳統的法學本科學位--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國法學院所頒授的學歷。
毋庸置疑,J.D.在不少國家的官方機構認可中是一個與法學本科相若研究生學歷(postgraduate qualified fundamental law degree),這種在多年前被稱為「學術畸胎」的學位在近年,自國的各種的專業碩士出爐起已獲得廣泛理解。大部份國家均將J.D.視同法科的專業碩士,在中國大陸更是作出了硬性指引,訂明J.D.是一個碩士學歷。
J.D.(或中國大陸的J.M.)的一般修業期是三年,但在香港,由於主要屬於法律職業培訓階段的課程均集中在須要另外修讀的專業法律證書(P.C.LL. /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s)當中,因此香港的J.D.修業期為全日制兩年或三年半兼讀制。
1.3 法律專業共同試 /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C.P.E.)
戰後的英國在社會發展中因律師不足的關係,是以開創出C.P.E.這一途徑供非法律本科畢業的人擠身法律行業的行列。過去,香港亦曾經出現類似的情況,因為對律師的迫切需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亦曾經開辦C.P.E.C.(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Certificate)的課程,這完全是香港版的C.P.E.,但隨著律師短缺情況不再,甚至開始有律師過剩的勢頭出現,香港早於千禧年前就取消了C.P.E.C.的課程。現時香港的C.P.E.僅餘下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代理曼徹斯特都會大學的遙距課程。
一如J.D.般,C.P.E.的入學條件是必須擁有一個非法學的學位,或擁有非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法學學位。C.P.E.的課程是由大學法學院提供的,而大部份C.P.E.課程都會向畢業生頒授法學研究生文憑(Graduate Diploma in Law)的學歷。普遍來說,C.P.E.是被各方理解為與專業碩士類同的第二專業學歷(conversion qualification)。由於C.P.E.學生本身應當擁有本科學士或相等同的學歷,加上以C.P.E.作為法學專業的資歷,因此在法學的進修中理論上並不存在進修者沒有學位的尷尬情況,是以C.P.E.能夠一直作為「類本科」存在於法律學界之中。
除了以上三種常見的法科專業學歷,有部份大學會按照其國家法律職業執照制度的具體規定而設立另外一些法學的專業學位。例如英國伯明翰大學就將C.P.E.包含在其Master of Arts in Legal Studies當中,學生畢業後同樣可以享有C.P.E.畢業生所應有的待遇。各地均有部份大學會開辦這些不按常規命名的學位,但其性質仍是和法科的專業學位相同的,有意入讀基礎法學專業的人應自行留意各院校的具體情況。
1.5 關於入學相關事宜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份美國法學院須要申請人有一定的法學院入學試(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 LSAT)成績,而英國近年亦有不少法學院開始要求入學申請人應考國家法學院入學試(National Admission Test for Law / LNAT)。
就法科的碩士而言,最常見的可謂被國內法學界俗稱為「老流氓」的LL.M.,即是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LL.M.可以按上文所述劃分為修課式、研究式和混合式三種,但比較常見的都是修課式的LL.M.,幾乎所有大學都在提供修課式的LL.M.課程。
(a) 修課式
在修課式的法科碩士當中,有部份法學院會專門提供專研另一法系的學位供非該法系系統的畢業修讀,牛津大學就是當中的表表者,它並沒有LL.M.,只有供民法法系(Civil Law,又稱「大陸法系」)法學畢業生修讀的Magister Juris(M.Jur.)和供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法學畢業生修讀的Bachelor of Civil Law(B.C.L.)。前者是專攻普通法的課程,而後者則是專攻民法的課程,值得一提的是,Magister Juris是拉丁文,英文即「Master of Jurisprudence」,而B.C.L.雖名為Bachelor,但卻是確確實實的碩士學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亦設有專供民法法系的法學畢業生入讀的普通法碩士課程(Master of Common Law)。
除了專攻另一法系的法學碩士學位之外,部份法學院有為專攻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研究的畢業生提供比較法學碩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學位的傳統,但由於大部份法學院的修課式碩士都只是為期一年的課程,現時絕大部份均已經規定為學生入學時已決定了所修讀的學位。
修課式的法科碩士課程是最常見的法科進階學位,一般來說,是全日制為期一年、兼讀制為期兩年的課程。法科的修課式碩士課程學生都係以法學專業學位的畢業生為主,但亦有為數不少的非法學專業學位的畢業生獲取錄入讀修課式的法科碩士課程。通常,獲取錄的非法學專業學位畢業生都是對獲取錄課程內容有相關的背景或資歷,例如香港大學的人權學法學碩士(LL.M. in Human Rights)就每年都取錄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權組織工作者,亦有不少會計師入讀主修稅法的法學碩士,當然,亦會有些獲取錄的學生是曾經在其大學時期修讀過有關科目感到興趣並能展示有關才能及知識而獲取錄的。
(b) 研究式
而除了修課式的法科碩士外,研究式的法科碩士亦不罕見。有部份大學會同時提供修課式的LL.M.及研究式的LL.M.,但更常見的是,研究式的法科碩士學位名稱會按該校的傳統研究學位名稱而定名,例如香港和英國大部份的大學均是頒授Master of Philosophy in Law(M.Phil. in Law)作為法科的研究式學位,亦有一些大學的傳統是頒授其他名稱的學位,例如Master of Letters in Law(M.Litt. in Law),這個名稱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始終還是該學位的內容及性質。
值得關注的是,在英國式的大學教育制度之下,法科的碩士學位一般只分為修課式和研究式,前者多數會要求申請人擁有不低於二級榮譽(second class honours)的本科學位,後者則多數要求申請人擁有不低於二級甲等榮譽(second upper class honours)的本科學位。而在美國,法科碩士的入學取錄標準雖然學校不一,但以獲普遍譽為最頂級的六大法學院(耶魯、哈佛、史丹福、芝加哥、哥倫比亞、紐約)而言,畢業於著名院校、法學專業學位的總合平均積點(cumulative grade point average)達三(3.0)已是基本要求。
事實上,為法學的博士學位的研讀方式作分類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基本上這些博士課程都是大同小異、沒甚分差,修讀少量課程,然後寫篇「重磅」論文可謂絕大部份法學類博士課程的做法。除此之外,常見法科博士的學位名稱也是有幾種的,分別為法學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 PhD)、法學文學博士(Doctor of Letters in Law / D.Litt. in Law)、法律科學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 S.J.D. / J.S.D.)和法學博士(Doctor of Laws / LL.D.)等。頭兩者(Ph.D.及D.Litt.)通常是按院校的學位傳統而定名的,S.J.D./J.S.D.則是美國法學院最常見的法科博士學位名稱,近年其他地區都開始有法學院「移植」了這個學位,例如澳洲及香港。而LL.D.則是一個較為古老的法科博士學位名稱,除了一些沒有為學位訂立英文名稱傳統的大學以所以畢業於法學院的博士均直譯為LL.D.外,其他大學已較少見到LL.D.的頒授,現時,LL.D.只是被用作榮譽博士學位頒授的情況反而比較常見,劍橋大學就是一例,而事實上,榮譽博士只是一個榮譽銜頭,是以並不在學歷之列。另外,如碩士課程部份所述的情況,部份法學院亦有為專攻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研究的畢業生提供比較法學博士(Doctor of Comparative Law)學位的傳統,例如芝加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