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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关于维特根斯坦意向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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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2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帮别人写一篇有关维特根斯坦的意向性理论的文章,又从头仔细看了《维特根斯坦全集》(河北教育出版社)。下面是我有关维氏意向性的看法,请方家指正。
  早期维特根斯坦试图解释:由声音或记号组成的命题记号如何表征外部的世界。为此,他提出了一种图像理论。这种图像论认为语言与实在之间存在着一种投影关系,使语言作为实在的图像能够反映实在。在这种投影与被投影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语言对应于世界,命题对应于事实,基本命题对应于事态,而组成基本命题的名称则对应于对象。这样的话,由命题形成的语言总体描述着由事实组成的世界。语言之所以能够描述世界,原因在于他们有共同的逻辑形式。在语言和世界之间不存在其他的链接点,不存在诸如布伦塔诺、胡塞尔所认为的意识的意向性存在。从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表面看来,情况的确如此。但深层次的分析,情况远非如此简单。按照维特根斯坦在序言中指出的,全书的任务就是为思想划定界线,而意义在于指出,凡是可说的都可以说清楚,凡事不可说的就应该保持沉默,同时,维特根斯坦在书中指出,语言界线的划定是由形而上学的主体划定的,形而上学的主体——我,就是世界的界线,就整个世界是我的世界来说,语言和世界的联系恰恰是与主体(我)来完成的。语言只不过是主体描述世界的一种方式。由于主体我存在与世界之外,所以我们不能对主体的一切进行言说,对之我们只能以沉默待之。但这并比意味着主体不参与世界,主体以自身的方式连接着世界。从中可以推出,作为主体的意向性功能本身就蕴含在不可言说的主体之中,它也是主体语言和世界得以发生关系的中间桥梁,只因为它是不可说的,所以在前期维特根斯坦以沉默的方式待之。但从作为主体的语言的指向性来说,也可以说这种意向性同时也是一种语言的指向性。
  与前期不同的是,在过滤时期和后期,维特根斯坦赋予了意向性核心地位。指出:“如果你从语言中排除了意向因素,那么语言的全部功能就会由此瓦解。”
   在上个世纪30年代早期,特别是在《哲学语法》中,维特根斯坦不再援引先验地建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的逻辑原子主义来构建其语言哲学了,代之的是提供有关意向性的说明。最终的结论是在《哲学研究》428-465节中得到了说明,这是个高度浓缩着隐蔽的讨论背景。这个根本观念是有关意向性的迷团是在乏味的语言法规则的形而上学阴影下进行的。“就像在语言的语法中可以发现思想和现实之间的所有形而上学的和谐那样” 。其信念是,使命题p为真的是事实p,对x的期望是由我得到x的事件满足的,p的指令由p的最终被执行而实现。假如“这是红色的”是假的,那么“这就不是红色的”,但这些不是关于思想与实在之间关系的形而上学的真,它们是语法规则,这种语法规则规定了思想的表达如何转换为有关证实,伪造或满足它们的陈述。“命题p=实际上使p为真的命题;”“期望p=如果p,期望将被满足”;“p是假的”=“-p”“p的命令”=“以p的方式而被执行的命令。” 诸如此类的规则决定了什么叫做“命题p”,“期待p”等等。从而建立了命题的概念,期望等与事实,满足等之间的联系。“期待的语法”是指“期待可能被满足”,诸如期待的表述包含了从句期待某某可以转化为某某对他的满足的描述。这不是思想与情况之间的和谐,而是一个命题与另一个命题之间的和谐。“在语言中,期待和它满足相联系”。这里不存在任何的内在知觉和外在因果关系的解释,一切都在语言中处于一种内在关系之中,在心里学上对诸如意图,期待,指向等意向性的解释,只不过是对“意向”心理概念的误用而已,实际上在语言中,在语言的实践中,意义的获得在于它的使用,是一种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即语言之中的内在关系与语言与实在的外在关系的统一,是主体在语言中的与实体的实现之间的统一,其中没有任何心理过程是可以为我们所知道的。对于物理现象我们可以通过看、听,触摸等直接认识它,但对于意向性等心理过程却不能为我们所认识。意向性行为的完成,在于行为的实现,而不是如布伦塔诺等人的所谓内知觉。所有的一切都是在语言和行为的联系中,在语言的实践中,在生活形式中完成的。“意向性”所表达的意义,就在于表达意向性的语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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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08: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英瑾的书专门谈Wittgenstein和Husserl的关系,似乎可以看看。其中研究的the big typescript大概是没有收录在国内的“全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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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2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haque于2009-05-16 08:23发表的 :
徐英瑾的书专门谈Wittgenstein和Husserl的关系,似乎可以看看。其中研究的the big typescript大概是没有收录在国内的“全集”里。
其实《哲学评论》就是从大打字稿中摘录出来的,徐英谨的东西我当时没看到过,不知道是怎么说的,按达米特的观点,其实分析哲学有很大部分是来源于胡塞尔的。关于现象学的东西,维氏大约是不赞同的,当然他在中期的时候经常使用现象学一词,但后来抛弃了。关于意向性问题,维氏和胡氏有很大的区别,维氏强调语言自身的意向性问题,胡氏更多的是从心理学角度说的,是布伦塔诺的继续。而维氏反对那种心理内在关系说和外在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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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2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您是把Philosophical Grammar和Philosophical Remarks搞混了。前者是big typescript的部分内容编辑而成的,后者的成书时间要早得多(大概是1930,Wittgenstein刚回到剑桥,为了拿到职称交出的手稿)。顺便说说,big typescript印出来的篇幅是一千多页,PG不到500页,PR则只300多页而已。

至于您谈到胡塞尔的“心理学角度“,这是个很有趣的评论,特别是在胡塞尔本人认为他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把“心理主义”彻底驳倒了的情况下。楼主主张的部分意义,取决于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心理内在关系说和外在因果关系说”,搞不清楚这一点,主贴就未免是无的放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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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22: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意向的过程和事物可以成为人类行为的诱因、结果、促动或障碍,并进入研究人类行为
的所有科学的视野。

人造或人加工过的每一物体,……只有通过制造或使用它的人类行为的意向(不管这些意
向的目标是如何地相异),才能够被说明和理解。

如果一个行为或者状态,无论它能否被人所体验,无论是人的或非人的,只要它不具有被
说明的意向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它还没有与人行为的目的也手段联系起来,而只是作为
人行为的诱因、促动或障碍来描述,它就是无意向的。

……解释性的理解……我们将可能从动机出发,依据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理解”他在
此时和此种情形下……(行为)所能“归之于”的意向关系。也就是说,我们获得了我们
能够理解的意向联系(动机的理性理解)。……对一门以行为的意向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来
说,“解释”只是表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持有的意向,对一个可即时性理解的行为所包
含的意向联系的把握。

……一个十分明确从意向出发的说明,就其本身和其明确性的特点来说,还不足以成为有
效因果关系的说明。……(1)行为者或他人所宣称的行为“动机”,或者“压抑”(它首
先指的是没有公开承认的动机),经常能够使行为者本人如此地不明白他的行为指向的真
实关系,以至于他自己主观上认为正确的描述,只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社
会学的任务是发现这些真实关系并说明性地确定它们,即使它们不被,或者在大多数情形
里不完全被行为者清楚意识到……(2)被我们视为“相同”或“类似”的人类行为表现形
式,可能根源于各个行为者完全不同的意向联系。在我们归为“同类”的许多场合下,我
们却能‘理解“到动机大不相同,甚至经常相反的行为。(3)在给定的形势下,行为者经
常可能会有相反的、互相竞争的动机。我们只能总的”理解“它们。……在绝大多数情形
里,我们无法近似地估计,至少无法略为可靠地估计,这些互相竞争、但在我们眼中同样
可理解的意向关系,以何等的相对强度出现在人的行为中。只有动机竞争的实际结果,才
能提供答案。

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说明意味着,它能够从意向性理解出发,恰当地认识这一行
为的外在过程和动机,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对典型行为(可理解的行为类型)的正确因
果说明则意味着,它对这一被视为典型的行为的说明,既是合意向的,又是合因果律。如
果达不到合意向,那么,即使一个事件(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心理的事件)具有极强的、其
概率可以用数字精确给定的规律性,它的规律仍然只是不可理解或者仅仅部分可理解的统
计概率。

一个事件或者规律性如果是不可理解的,那么,在这里使用的词义上,它就不是”社会学
事实“或者规则。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它多少是不重要的,也不意味着它对这里所使用的
词义上的社会学多少是不重要的。但是,它的地位和可理解行为的地位不同;他是可理解
行为的“条件”、“诱因”、“障碍”、“促动”。这种区分在方法论上是完全不可避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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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0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没办法,虽然下过决心一二十年内不谈哲学,在这之前看到这个帖子,也克制住了。不过今天临睡前到论坛逛逛,居然还是没忍住,呵呵,维特根斯坦的诱惑太大了,不写点东西,估计会睡不好,呵呵。

好像现在国内搞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之间联系的研究有不少,这当然是受到了国外学术氛围的影响。从整个学术背景来看,楼主吴茗君提到的Frege研究专家Dummett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主帖讨论的“意向性”问题,在分析哲学和现象学这两个大框架下,达米特在其知名著述 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 就讨论过,而经过和Dummett本人有交往,且宣传Dummett一直很得力的王路翻译之后,更是为广大国内学人所熟悉。不过,我不太能够理解和同意楼主在二楼提到的“按达米特的观点,其实分析哲学有很大部分是来源于胡塞尔的”。关于分析哲学和现象学的关系,Dummett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前面提到的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 ,在此书中他通过研究Frege和Husserl的各自哲学思想,揭示出德语哲学中的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之间的相同根源(the same roots),以及讨论二者在Meaning(意义),Perception(感知)等观点上的不同发展走向,以此作为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分歧和冲突的基点。简要的说,可以用他本人的一句话来概括,即他认为“分析哲学的根源追溯到早在有这样一个学派以前。此外,这些根源与现象学学派的根源是相同的”,这与说“分析哲学有很大部分是来源于胡塞尔”有着本质的不同。

至于chaque兄提到的徐英瑾,他写的那本《维特根斯坦哲学转型期中的“现象学”之谜》,确实很扎实,值得好好一读,尤其是要写这方明的论文的话,更是要细读的。顺便指出楼主的一个笔误
引用第0楼吴茗于2009-05-15 20:03发表的 关于维特根斯坦意向性理论 :
在过滤时期
其实,徐英瑾也有一篇关于Dummett那本书的书评,我觉得议论是很中肯的。他也翻译过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哈,因为有位老同学还在那边留学学法律,记得特别清楚)女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文,那个应该不难找,也值得仔细阅读。当然,这个路数和Dummett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偏重于考据,而后者,正如别人常常批评的那样,常常是对被研究者有意的误解或过度诠释。林中多歧路是可以殊途同归的,但对于国内的研究者而言,我总是不太看好走上Dummett类似路子的学者,因为这样的拿捏更困难,如果根底不足,就很容易陷入迷障不能自拔。

恩,时间比较晚了,休息了。。。 虽然都是些鸡零狗碎的东西,不过应该能睡好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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