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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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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司法体制都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演化,已各自形成了独特而成熟的司法判决的风格品质。虽然两大法系的司法判决书风格迥然,但在判决说理的充分性上,却有着异乎寻常的共同特点,这足以引起我们深刻反思。 在司法判决书中,说清道理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因为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判决书充分说理也可以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改判率;判决书充分说理还可以使法官在这一领域充分借鉴和运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学者和其他法官判词的意见说明对本案的认识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合法性,有利于适应国际裁判文书改革的需要。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说理才恰当充分,如何说理才符合法律推理的内在要求,结合司法实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认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
认证公开在司法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开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认证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通过庭审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并为自己预先感知和判断得出的结论给出理由的过程,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对不采纳的证据也要据理驳回,表明理由及主张,阐明认定的证据与判决结果有逻辑上的联系。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体现了判决书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可信度。其次,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在司法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辩驳的理由也并非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此外,针对当事人对审判方向或状况有疑虑和误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说清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的信任度。再次,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防止给予当事人突袭裁判的感觉,法官在判决书文本中,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
认证公开促使法官尽其所能地论证其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强判决书的透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法官对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论述得越详细,心证公开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体现判决结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任意性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从而提高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剖析焦点,增强判决的针对性。诉讼过程实际就是围绕案件焦点展开的过程,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争议焦点抓得不准,就无法弄清事实,事实不清,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实作为依据作出判决结论,就会影响到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
对争议焦点的剖析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充分阐明可以认定的争议焦点,主要指能够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二,展现无法认定的争议焦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无法证明事实,也应当予以体现。
紧扣各个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揭示案件性质与责任分担的内在联系。对当事人诉争焦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评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采纳,并说清理由。
(三)依法释案,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司法裁判过程就是依据法律规定阐明案件的过程。如果说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么法理就是理由的灵魂。由此可见,“说理”其实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涵分析事理,阐述法理。 首先,对法律适用予以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法理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判决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当事人及公众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情”,从社会生活角度来说是“情感,是法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具体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学原理、社会道德规范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得出的一种合乎民意,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种认可是法官解释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官内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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