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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寻找同一条河流(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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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本文是一篇尚未完成的论文的第一部分。欢迎批评。

寻找同一条河流


根据普卢塔克的记载,特修斯杀死人身牛头怪物之后返回雅典,他乘坐的船被雅典人保存了几百年。之所以可以保存这么久,是因为在老木板腐烂以后,人们用结实的新木料替换以前的木板。每个人都会同意,在一艘船上换走一块木板并不改变这艘船的身份,在撤换一块木板之后船还是原来的船。但是木板被一块一块地撤换,直到某个时刻,整个船上一块最初的木板也不剩了,此时,这艘船还是特修斯原来的那艘船吗?既然不是,那么是否可能确定一条明确的界限,在此之前这艘船还是原来的船,而在此之后则不是原来的船?如果有这样一条界线,它只能表现为一块特殊的木板,这块木板确定了特修斯之舟的身份。
这个问题表明,在界定“同一性”时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料。这个故事的浪漫风格使我们产生一种错觉:同一性的困惑仅仅发生在哲学家的离奇臆想之中,而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无关。考虑这个例子:
2006年4月21日,许霆发现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2007年11月20日,法庭判许霆无期徒刑。假定许霆的律师精通雅典智者的伎俩,提出如下辩护。从案发到庭审,中间经过了579天,其中每一天许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新陈代谢使得某些细胞和组织离开他的身体,而另一些细胞和组织生成;风霜侵袭使得他的容颜和肢体发生变化;更重要的,这段时期的经历已经改变他的心智和见识。既然已经有了如此多的变化,你还能说此许霆就是彼许霆吗?既然此许霆不是彼许霆,你怎么能让此许霆为彼许霆的过错承担罪责?
从亚里士多德传承下来的一种传统认为,界定一概念(或对象)应考虑其“本质固有属性”。从这个视角回应许霆身份问题,答案是明显的:因为其本质固有属性没有改变(虽然一些偶然属性发生了变化),所以此许霆仍是彼许霆。一个精通语言哲学的检察官甚至可以提出更精妙的论证:“辩方在强调被告的‘变化’时,已经预先假定了这个‘变化’是同一个对象的‘变化’,因此,辩方已经承认存在一个始终同一的对象,而本法庭所审判的对象与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对象均与此同一的对象同一。”需要警惕的是,这段论证固然精妙,却借助于另一层次的同一性:它在论证中假定了“变化”这个概念(更准确地说是符号)的同一性,即在控辩双方的辩词中“变化”这个词本身是不变的。
聚焦于所谓“本质固有属性”的纲领有一个好处——答案清晰而明确,但同时有一个巨大的缺点。假定存在所谓“本质固有属性”等于承认,在特修斯之舟上存在着一块关键的木板,这块木板决定了特修斯之舟的身份(或同一性):这块木板有则此舟还是彼舟,这块木板无则此舟不再是彼舟。全部困难在于,我们到哪里去找这块充当“本质固有属性”的木板呢?
毫无疑问,同一性问题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都是最为基本和紧要的问题。如果没有同一性(或无法确定同一性),不仅人类全部的科学工作和哲学研究都成为空中楼阁,人类的日常生活也无法展开。然而,在经验世界的层面上,精确地界定同一性竟如此困难。回顾两千多年的哲学史,这个问题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特征在于,同一性被理解为“变化”的反面,因此,同一性即为变化背后的不变性。这种同一性是绝对刚性的同一性,同一即严格地同一、完全地同一,一个对象等同于其自身。然而,“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意味着我们面前的对象(至少在经验层面上)不可能具备绝对刚性的同一性。于是,哲学家只好退而求其次,寻找一种相对刚性的同一性,即“本质固有属性”的不变性。这已经是第二个阶段的同一性。这种纲领的要点在于,一个对象不可能保持严格地、完全地同一,但是只要其本质固有属性是严格地、完全地同一,即可以视为同一。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性问题已经从对象本身的同一蜕变为属性的同一。对象本身属于本体,而对象的属性属于现象,这意味着,由第一阶段的同一性过渡到第二阶段的同一性标志着讨论背景的变化——前者属于本体论,而后者属于现象学。
第三个阶段可以追溯到晚期维特根斯坦对“摩西”的辨析。摩西有很多属性: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等等。从绝对刚性的同一性出发,一个对象惟有在具备以上全部属性时,才可以称之为“摩西”;从相对刚性的同一性出发,一个对象不必具备以上全部属性,只需符合其中一部分属性(即本质固有属性)即可以称之为“摩西”。然而,一个尊重经验的哲学家必须承认,正如在特修斯之舟上找不到那块本质性的木板,在摩西的全部属性集合中也无法抽取出一个关键性的子集。这种困难使得二十世纪的哲学家放弃单一摹状词理论,转而寻求一簇摹状词。这个转变的核心在于,放弃一个单一的“摩西”,用“家族相似”的思路界定“摩西”这个语词的指称。“同一性”的概念还原为“家族相似”的概念,塞尔指称理论的立足点就在这里。如果把同一性问题的前两个阶段分别归属于本体论和现象学,则第三个阶段属于语用学。
这种理论有一个致命的困难:当一个接受塞尔指称理论的哲学家谈及(而非解释)“摩西”时,这个“摩西”指的是什么——是摩西这个人(对象)吗?如果回答“是”,则意味着毕竟存在这样一个对象,无论这个对象是不是用“家族相似”的方法确定的,它毕竟是一个符合同一性的对象,而这种同一性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同一性,于是塞尔的全部努力立刻回归到第一个阶段;如果回答“否”,恐怕你不得不承认,你对这个世界的言说无非是空洞的语言游戏,与经验世界没有关联。
在经验世界的层次上,同一性问题的核心困难在于:同一性是不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涌动不息的河流——它总是另一条河流,而非同一条河流。《逻辑哲学论》对“=”的辨析透彻地揭示了这种情况。如果就一个对象说同一性(a=a),是缺乏意义的;如果就两个对象说同一性(a=b),是错误的。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结论:等号不是一个本质性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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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5: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David兄好文!

“绝度刚性”不常听说,是不是有误排?

Kripke的rigid designator学说被爆是剽窃一个女哲学家Ruth Marcus的。我记得记者报道的一开头就说:如果你把“提出了rigid designator”当成Kripke的本质属性,那么有一天你发现这个学说其实是剽窃自他人的话,Kripke还是那个“Kripke”吗?
这个完全袭用了Kripke本人的Naming and Necessity拿哥德尔举的一个例子。实在有一种残酷的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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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7: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haque于2009-01-15 15:13发表的 :
又见David兄好文!

“绝度刚性”不常听说,是不是有误排?

Kripke的rigid designator学说被爆是剽窃一个女哲学家Ruth Marcus的。我记得记者报道的一开头就说:如果你把“提出了rigid designator”当成Kripke的本质属性,那么有一天你发现这个学说其实是剽窃自他人的话,Kripke还是那个“Kripke”吗?
.......

chaque兄好眼力!“绝度刚性”确为笔误,应为“绝对刚性”。其实“绝对刚性”和“相对刚性”这两个词都是我编出来的,不是严谨的概念。
Kripke是我敬仰的哲学家,他的真理理论把数理逻辑的哲学功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真没想到,他竟然做过这种事儿。
其实,以他的才华,何必做这种事呢?实在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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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7: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指舞如歌于2009-01-15 17:18发表的 :


chaque兄好眼力!“绝度刚性”确为笔误,应为“绝对刚性”。其实“绝对刚性”和“相对刚性”这两个词都是我编出来的,不是严谨的概念。
Kripke是我敬仰的哲学家,他的真理理论把数理逻辑的哲学功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真没想到,他竟然做过这种事儿。
其实,以他的才华,何必做这种事呢?实在想不通。

呵呵,您可以查一查这件事。我记得Wikipedia上也有介绍,是否抄袭,并未最终定谳。我记得不少哲学家是倾向于Kripke的无辜性,辩护最力的是Soames。

不过他后来的那本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有人也说与其他哲学家的早期成果类同。有人说这个是一种心理学的现象,不一定是有意抄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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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3: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entin Smith对大K的批评文章,老八卦了
http://www.qsmithwmu.com/marcus,_kripke,_and_the_origin_of_the_new_theory_of_referen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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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4: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宣判的"陆幽诉黄健翔案"又给指称理论做了一个好注脚,尤其是它的判决书,可以成为不少哲学讨论的起点。
http://sports.sina.com.cn/c/2009-05-08/10154368285.shtml

(从本文中可以发现我们发现作者David兄也是一贯关注法学的,一开始就举了许霆案的例子,说明梵志“吾犹昔人,非昔人“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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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8: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歌兄帖子的第一段,让我想起了赵州桥。
拱桥拱有两种造法:罗马式(纵联式)和巴比伦式(并列式)。
  
罗马式(纵联式)拱是一个整体,整体性好,但是如果有一块石头坏掉,整个拱都要瘫掉。因此施工难度大,但一旦建成,可用很长时间。
巴比伦式(并列式)拱是化整为零,由并列的拱券组成,好处在于如果有一块石头坏掉,只瘫掉一片拱券。但是它的横向联系差,拱的整体性不及罗马式拱。
欧洲的古代拱桥,大都用罗马式拱,但是这种拱桥是不可修的,一旦局部坏掉,整体崩溃。这也是欧洲大型古代拱桥存世较少的原因。
中国古人认为木头是生生不息,是生命的象征,而石头阴冷。因此中国古人欢用木头造房子宫殿,但是用石头造坟墓。
坟墓一般尺寸比桥梁小得多,中国坟墓也是大多采用罗马式拱。
隋代伟大的工匠李春,建造赵州桥。
赵州桥长约37m,宽约9米,采用巴比伦式(并列式)拱。拱由28道拱券组成,每道拱券由宽(横桥向)35cm,厚约1m,长度约为1m不等的条石砌成。石头总数约为2000块。
如果采用罗马式砌筑方法,施工难度大,在拆除脚手架的时候,可能整个拱会瘫到河里,因为难保这2000块石头每块都砌的很好。这也是古代造拱桥时,在最后拆脚手架时要烧烧香的原因。
为了减小施工难度,李春采用了巴比伦式(并列式)拱的砌筑方法(如果某块石头砌筑不好,只倒一道拱券)。
但是巴比伦式(并列式)拱的横向联系差,整体性差,不适用于大型桥梁。
如何使巴比伦式(并列式)拱也同样具有罗马式(纵联式)拱良好的整体性能?
伟大的李春采用了一个天才的方法:拱脚处比拱中间处略宽,拱券略内倾。自重作用下,两边拱券自然向拱中间抵紧,拱不会向外侧倒出去,拱的整体性自然增加。
另外,巴比伦式(并列式)拱砌筑法也带来另外的好处:单片拱坏掉,不致于使整座桥倒塌。赵州桥的东边(?)两道拱券在解放前已塌掉,但是整座桥没事,现在已修复。

赵州桥是一座伟大的桥,伟大之处在于它可修复,具有生命力,就如特修斯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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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8: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我的同一性问题洛克《人类理解论》和莱布尼茨的《人类理智新论》里都有深入的分析,莱布尼茨的辨析尤其精彩。不过,两本书从整体上说都挺枯燥,可比起费希特《全部知识学基础》、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枯燥纠缠,又成了小巫见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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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8: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威望于2009-05-08 18:04发表的 :
如歌兄帖子的第一段,让我想起了赵州桥。
拱桥拱有两种造法:罗马式(纵联式)和巴比伦式(并列式)。

罗马式(纵联式)拱是一个整体,整体性好,但是如果有一块石头坏掉,整个拱都要瘫掉。因此施工难度大,但一旦建成,可用很长时间。
巴比伦式(并列式)拱是化整为零,由并列的拱券组成,好处在于如果有一块石头坏掉,只瘫掉一片拱券。但是它的横向联系差,拱的整体性不及罗马式拱。
.......

维特根斯坦:线的强度不在于任何一根纤维贯穿了整根线,而在于很多根纤维相互交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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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9: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家翻了下笔记,莱布尼茨论同一性的文字在《人类理智新论》的2卷27章,商务版P233开始,饶有趣味的是,他也使用了提修斯(Theseus)的例子(见P236),可见自古以来大家都喜欢这个形象的例证。不过今人谈同样话题取材就会更广一些,比如沙门兄有篇博客是以电影《真实的谎言》里的故事开始的,这个chaque兄也读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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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8 23: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威望兄对“拱”和“桥”的介绍让我大开眼界。受教了!

赵州桥修复以后,还是不是原来的那座桥?这个问题和特修斯之舟一样令人尴尬。一个同样有趣的例子是德累斯顿圣母大教堂。这座教堂于1945年2月毁于盟军空袭,1994年重建,历时11年。在修复教堂所用的石材中,有三分之一来自原教堂的废墟。我感兴趣的是一个虚拟的极端情况:假定原教堂坍塌时所有石块都完整地保留下来,而修复时又把每一块石头的位置精确还原,那么,这座新教堂是不是原来的那座?

这个问题恐怕没有标准答案。最后恐怕我只能这么说:如果我认为这是同一座教堂,那么,它就是同一座。

chaque兄提示的"陆幽诉黄健翔案"同样玄妙。这里的关节点似乎是这样。“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和“陆幽”是两个名称,如何鉴定(或确证)这两个名称所指涉的是同一个对象?在这个具体的案例中,好像可以理解为:黄健翔和陆幽两人心知肚明,都知道这两个名称有相同的指称,只是在法庭上陆幽占了下风。以这个故事为蓝本,可以杜撰出更复杂的情景,例如:黄健翔明明是想“毁谤”另一名女士,结果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陆幽非要来捡骂,而且,法庭最终认定“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就是指称陆幽。

真实生活中一定出现过大量的这种场景。记得王朔多年以前的一部小说里有类似情节:一个文学后进随口胡诌一句:“当代文学大师哪一个不是在玩文学?”结果有一个哥们蹦出来发难,并主张:“‘当代文学大师’所指称的就是俺”。在昆德拉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有一个类似的例子:主人公受到秘密警察的调查,为了掩护受秘密警察追捕的对象,主人公信口胡诌,结果使另一个人入狱。

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引用了哲学教授炮制的两个例子。后来又有其他教授造出了更复杂的例子(用“哥德尔”、“哥伦布”的名字说事儿)。这些例子衍生出不少“学术论文”,“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其实,这些例子的内核与"陆幽PK黄健翔案"相去不远。

哲人王兄在哲学史方面的修养令人钦佩。说来惭愧,我在哲学系混了好多年,对莱布尼兹的论述还没有深入研读。按照哲人王兄的指引仔细推敲了莱布尼兹的精妙分析,一方面赞叹先哲的惊人洞见,另一方面有一点点失望。莱布尼兹把同一性归结为共同的灵魂,在理论上固然圆通无碍,却把问题搞得更加混沌复杂了。从奥康剃刀的角度看,似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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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23: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指舞如歌又出佳作,收藏慢慢阅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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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同一性”的认识是“功能实用主义”的。
正如“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结论:等号不是一个本质性的符号。”
“逝者如斯夫”,河流在变化,为何非要找前面的河流呢?河流也有不变的地方。
许霆确实每天都在变化,但是和世界上的所有人相比,许霆更接近于犯错误的许霆,如果一定要有一个许霆为那个错误付出代价,只能是“更接近于犯错误的许霆”的人。
变化是绝对的,而不变是相对的。
“觚不觚,觚哉,觚哉”也是这个道理吧,只不过有人解读为“经过变化的觚已经不是以前的那个觚啦”,而我解读为“觚虽然变化了但还是觚”。
我想赵州桥还是李春造的赵州桥,因为可能李春在1500年前,就是要造一座变化的桥,这个桥可以以变化去适应变化的世界,赵州桥不变之处是它可以变化。所以我说赵州桥伟大,李春伟大。

变化之道,文化的精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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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1: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山只是山,看水只是水。
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看山却是水,看水也是山。

这是认识事物的层次,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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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haque于2009-05-08 18:50发表的 :


维特根斯坦:线的强度不在于任何一根纤维贯穿了整根线,而在于很多根纤维相互交缠。
罗马式拱就像很多根纤维相互交缠的线,而巴比伦式拱是多根平行的纤维贯穿了整根线。

罗马式拱的强度比巴比伦式拱好,但是巴比伦式拱建造与维修比罗马式拱方便。

一般人只能“强度与方便不可得兼”,而李春的做法是取了巴比伦式拱的方便,同时得到罗马式拱的强度。

这是天才和普通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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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1: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许霆案说两句,许霆案提醒我们,在我们现在的司法运行中,有一种算数化思维在作怪。这种司法思维,只管片面地对涉案钱物进行计数,却不问案情的总体情势及其轻重缓急如何。当然,这份责任也许不全是法院的,我们的立法者也有份,在我们现有的立法(特别是在刑事法里面)里面,这样的机械算数规定,并不乏见,甚至可以说比比皆是。但是,即使如此,对于这样立法缺陷,高素质的法官,也应该懂得如何去运用司法方法加以修正和弥补。那就是说,在有关数字化规范表述的荒谬之实可以证立时,法官就应该引入法学方法论中所谓的“目的限缩法”,弃置荒谬的数字法而不用,转为通过目的限缩,求取“合乎目的法意”的解释。在本案,一审法院可惜放弃了这样一次机会,从而机械地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治乎?算数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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