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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09年的春晚会继续“假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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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1月13日《新京报》)

  顾名思义,“假唱”是靠虚假行为欺骗观众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既然存在虚假,就属于“假冒伪劣”一类,自然该打。“假唱”现象由来已久,深为人们所厌恶和痛恨。这如花钱购物一样,人们绝不希望自己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哪怕只是一点点瑕疵,也会给人带来不愉快。所以,打击“假唱”,必然会受到广大观众的欢迎。

  在历年的“假唱”争议声中,春晚的假唱最为让人关心。每年的春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假唱,以至于一些网友将春晚的假唱称之为假唱的鼻祖。而春晚针对假唱争议的辩解是,假唱有利于保证节目质量。为了保证节目质量,需要弄虚作假,这样的节目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靠弄虚作假来粉饰自己的缺陷,不是等同于告诉天下人此地无银三百两?

  也有人说,春晚不属于营业性演出,所以可以假唱。那么,什么是营业性演出?在条例中,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该条例一共列举了五项。对比条例中的五项,不但大型商业演出包括在营业性演出之内,便是如春晚这样的演出也应包括在内。

  在《条例》第三条中,我们首先看到其中有“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一项。据说春晚支付演员的报酬很低,每人只有两千元,而且不满18周岁的演员还没有报酬。尽管如此,春晚毕竟还是向演员支付了报酬。其次,《条例》中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一项。在春晚上,一些企业或产品在其中进行着变相的宣传或促销。比如企业的祝福语,据说一条就标价为数百万元,而插播广告、滚动字幕更是直接的宣传和促销。最后,《条例》中还有“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一项。此项在春晚之类的演出中,更是不可或缺。没有赞助商,演出根本就无法办下去。

  春晚存在假唱,已是不争的事实。春晚也由过去的非营利性目的转变为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春晚剧组即便是为了保证节目质量,也不应向观众“兜售”伪劣产品。春晚的假唱该不该打,如果按照《条例》中规定,自然该打。可问题是,春晚之类的演出算不算营业性演出,最终还是由文化部的相关部门说了算。如此一来,春晚的假唱还有可能继续下去,或者只能期待春晚的自觉、自律来解决问题了。(夏余才)

http://www.022net.com/2008/11-14/446571243254348.html

不是说春晚杜绝假唱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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