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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在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普遍形成的“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1](P509)其本质就是对外独立,内部统一,即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英国和法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两个民族国家,研究英法民族国家形成史对其他国家建构民族国家的事业来说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学界对此课题的研究成果颇多。而本文则试图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对学界较少涉及的英法民族国家形成的政治背景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加深对民族国家形成机制的理解。
一. 外部:共同的政治阻力
西欧在经历了9—10世纪蛮族入侵之后,稳定下来的是一个只有“领地”没有“国家”的无权力中心的局面。 唯一维系着整个局面的是一条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纽带——普世主义的基督教,所有的欧洲人都首先认同于它,因为“它给欧洲人提供了共同的人性以及共同的区分框架”。[2](P382)另一方面,也只有基督教才拥有中世纪欧洲唯一规范和有效的组织形式——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天主教会,天主教会不仅是国际性的宗教组织,而且是一个国际性权力组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教权甚至被宣布是超越一切世俗权力的最高权力。[3](P97) 特别是到了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期(1198—1216),教皇势力到达极盛,各国国王只有得到教皇的承认方为合法,教皇能够肆意干涉各国内政,随意解除臣民对君主的效忠。中世纪的西欧包括英国和法国就处于这样一个普世主义的以教皇为首的基督教共同体之中,显然只有冲破教权这一政治阻力,独立的民族国家才能形成。
到了14世纪,政教冲突的局面发生了逆转。法王腓力四世以暴力制服教皇博尼法斯八世,又将教廷从罗马迁到阿维农“挟教皇以令诸侯”近70年(1309—1377年),之后教廷虽迁回了罗马,但却出现了长达40年的教会大分裂局面。此时的教皇只有依靠某位世俗统治者的支持才能与敌对教皇相抗衡,教皇日渐失去了昔日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的雄风。各国的天主教会实际上也已经掌控在了各国世俗统治者手中,如英国国会就从14世纪中叶起连续颁布“有禄圣职铨叙法”和“蔑视王权警告法”,限制教皇对英国教会的权力,处罚蔑视国教而支持教皇权力的行为;在法国,查理七世利用了宗教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的理论,于1438年由法国主教会议出面公布了“布尔日国事诏书”(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宣称法国教会有权管理法国的全部教产,否认教皇对法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授职权。[4]此时,一股新兴势力,即民族意识已崛起,国王之所以取得对教会斗争的成功正是因为诉诸于这股势力,成为这股势力的代表和化身,而教皇的精神武器对它作用不大。[5](P332) 教会自身则由于恣意搜刮钱财、加重剥削和奢侈腐化等现象,使它在信徒中失去了信仰,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被人厌恶和嘲笑的对象。[6](P245-248)虽然教廷权势的衰微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了,但从1414年到1449年召开了一系列宗教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却弥合了教会大分裂,部分地恢复了教廷的权威,从而使罗马教廷依然保有西欧最高精神权威的正统地位和干涉西欧各国教会事务的部分权力。因此对英法两国来说要彻底摆脱罗马教廷这一外部权威的干涉还需要等到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的到来。
除了教皇的“普世主义”,中世纪欧洲还存在着以复兴罗马帝国为目标的世俗“普世主义”的帝国观念,这是欧洲人对昔日强大的罗马帝国美好回忆的直接反映。中世纪的帝国观念,早在9世纪,就在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建立的国家中得到了部分的实现。然而,在他死后法兰克帝国很快就瓦解了,留下来的只有空洞的“皇帝”头衔。一个世纪之后,即962年,当德意志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为皇帝的时候,帝国观念获得了新的体现。由此开始了德意志与皇帝之间注定要持续几个世纪的紧密联系。[7](P1) 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在中世纪曾一度强盛,但到14世纪初时它在现实中已经没有重大影响了,不过帝国观念“仍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他们仍然信仰它,渴望和敬畏它”[8](P8)。而对于实践帝国观念真正作出过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君主惟有哈布斯堡家族的查理五世。1519年,查理五世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并通过联姻、继承拥有了一片巨大领土,“这片领土从直布罗陀向匈牙利伸展,从西西里向阿姆斯特丹伸展,其版图超过了700年前查理曼统治时期以来欧洲曾出现过的一切版图”[9](P38),此时的“帝国”无疑成为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政治实体,其最终目标就是统一欧洲复兴罗马建立普世帝国。因此英法两国不得不共同面对这个强大的政治敌手,只有成功抵御帝国的入侵,才能保证两国独立主权国家的形成。
二. 内部:不同的政治格局
9—10世纪的内忧外患造成了加洛林帝国的崩溃,但强调领主—附庸个人关系的封建关系作为其重要的遗产保留下来,成为了统治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并被纳入了正在运行的主要的统治结构之中。按这种体制构成的“国家”具有一种固有的倾向,“即寻找托词回避去做一个有效的权力统治的支点,从而使得每一个大的统治制度日益分裂成许多较小的碎片并增加它的自主性。”[10](P29-31) 在这种制度之下,欧洲事实上普遍不存在最高统治者,不存在完整系统的国家组织机构,更不存在国家主权。但是,当我们把目光分别集中到英格兰或法兰西的时候,鲜明的差异却显现出来。
独立的法兰西王国的开端是根据凡尔登条约从查理曼帝国中分离出来的西法兰克王国。9世纪时由于王室内部争权夺利,王权已经明显衰弱,同时封建领地世袭化,领地成为领主的私产,分封的附庸也只听命于领主自身,从而造成了“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的局面。9—10世纪诺曼人大规模入侵西法兰克王国,由于他们是以掳掠为主的小分队,因此这种入侵是分散于西法兰克王国各地的。已经衰弱的国王政府由于各地相距过远,交通太落后,军队过于庞大不便国王统一指挥等因素根本无力保疆卫国,因此只得把军事权限下放给了地方领主,这使得地方领主分离势力进一步得到强化。987年加洛林家族断嗣,休•卡佩戴上了法兰西王冠,建立了卡佩王朝,但此时“任何一处伯爵领都不受王权直接控制。”[11](P676) 直到11世纪中叶,卡佩君主还只是不稳地控制着传统的巴黎及奥尔良周围称为“法兰西岛”的有限领土,对超越这个地区的土地便无权过问。而与此同时,像诺曼底、布列塔尼、勃艮第等诸侯领地却逐步实现了统一,雄霸一方,其实力甚至超过了王室,他们的“举止表现完全像是独立的国家,他们将国王外来的影响拒之门外,对其所采取的行动更是抱着拒绝的态度。”[12](P103) 虽然如此,但在西法兰克故土之上毕竟有大量的宗主权偶然性地结合到了卡佩君主一人身上,从而使他敢于自称法兰西国王成为一个主权者,“他对法兰西土地的关系和男爵对于封邑、佃农对于自由产的关系完全相同。”[13](P62)在理论上,法国国王从未放弃最高统治者的地位,相应地,法国封建诸侯也从不是地方的主权者。“无论从名义上还是所享受的特权上,他们从未达到主权者的地位,国王们只是将其视为临时性的政府。”[14](P120) 从另一方面看,诸侯领地的发展和统一最终也是有利于王权强化的,“因为一旦诸侯领地并入王室领地,国王可以现成地接受这些已经实现统一的地区,省却了镇服封建城堡主的任务。”[15](P85)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称后来的法国是“拼成的”国家的典型不无道理。[16](P165)
在法王的众诸侯中尤以诺曼底公爵最为强大,他不仅实现了领地的统一,而且还征服了英格兰,戴上了英王王冠,使英格兰成为了其在西法兰克后继地区争霸的后勤基地。到亨利二世时期,甚至还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法国领土,英王成为了法王最强大最难于对付的诸侯。诸侯的强大使卡佩君主受到了极大的屈辱和刺激,他们开始发奋,试图夺回土地与权力。经过腓力二世,路易九世和腓力四世三位杰出国王的励精图治,成功挫败了英国的势力。法王不再是虚君,王权得到了明显强化,王领得到进一步扩大,中央权力机构也日益完善。而更重要的是这种王权的强化在法理上找到了充分的依据,伴随着罗马法研究的复兴,到“13世纪末,在整个王国范围内宣布了立法权:法学家们发现了公共权力的概念。”[17](P43) 公共权力的概念与人们相互关系中关于人格的封建观念相反,它是一种本身合法。因此,公共权力的化身——国王不再只是封建宗主,而是自己王国里的“皇帝”。法王腓力四世的国家政权就是“根据参照罗马法而缓慢形成并突然成熟了的概念建立起来的”[18](P156),它代表着向中央集权国家迈进的最初努力。不过,这种努力很快就被打断了,由于卡佩王朝没有男嗣,英国抓住了这个时机卷土重来,使法国陷入了一场更大的浩劫——百年战争(1337——1453)之中。然而,当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的时候,却发现这场浩劫的背后存在着法兰西国土实现整合,民族实现统一的契机。因为正像罗素所说:“共同的危险是产生统一性最简便的方法”,“凡重大危机时,大多数人的冲动是找到一种‘权威’并服从它。”[19](P9-15) 百年战争中英国人的入侵正是从外部激化了以国王为最高权威的法兰西民族内部的统一,法国王权的进一步强化获得了正当的理由。查理七世因此成功地建立了完全听命于自己的常备军,同时“三级会议在为查理七世提供资助维持一支可以保护边境和消除内乱的军队过程中,拱手让出了对征税权的控制。”[20](P132)对军权和征税权的掌握不仅使法国国王获得不需要再依赖全国三级会议的独立地位,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确定了未来三个世纪法国宪政“基因”日趋弱化的发展步调。
英格兰从地理位置上看,位于与大陆隔海相望的不列颠岛之上,地域相对狭小,它就“像一片叶子飘在海上,虽然与西欧大陆文化相通,却保有自己‘岛国’自成一统的便利和条件。”[21](P83) 从历史渊源来看,它虽然曾是罗马帝国的一部分,但自罗马帝国崩溃之后,就再也没有完全融入过大陆的政治体系中。9—10世纪不列颠与大陆一样都遭到了诺曼人的入侵。但结果却恰恰相反,丹麦人(诺曼人的一支)的沉重打击使几个“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最终合并成一个王国。[22](P111) 在诺曼人入侵之前英格兰是分裂的,而入侵却摧毁了西撒克斯的敌国势力,为它的统一扫清了道路。10世纪末,西撒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及其继承者率众赶走了丹麦人,基本统一了英格兰。
这一统一局面为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所继承。诺曼底公爵威廉1066年征服英格兰后,将封建主义引入了英格兰。但这种封建主义不同于大陆的封建主义,简单的说“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国王的附庸”。英格兰所有的封建领主在受封土地时,都必须首先宣誓效忠于国王。“从英格兰法律的观点出发,整个国家都成为了国王的财产……每块地产都被看作是由国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没有一种土地持有形式是完全独立于国王的。”[23](P165) 因此“英格兰没有一个角落是在诺曼君主控制范围之外的。”[24](P24) 但必须强调的是英格兰最初毕竟是被征服之地,它是政治的对象而非政治的主体,英王们的一贯目标是法兰西王冠,“跨海而治”的重心在大陆。虽然这种局面由于约翰国王在大陆的失败而有所改变,但在此后多年,在正式文件中,英国历代国王仍以兼任诺曼底甚至法国国王而自诩。直到百年战争的失败,方在名义上放弃了对欧洲大陆领土的所有权。[25](P43-44) 另一方面,诺曼征服之后,英王相对于贵族来说在土地占有量上具有了绝对的优势,同时由于土地分封是在战争中进行的,因而贵族的领地并非集中一处,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所以他们难于形成有实力抗衡于国王的独立王国。这种王权强大而贵族弱小的局面在以后的岁月中得以维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世纪中后期英格兰政治斗争的特点:封建割据势力虽然存在,但任何贵族都无力单独与国王抗衡,因此他们采取了联合一致并以“国民代表”名义集体与国王斗争的方式;而在斗争中由于无望实现个人独立,因此他们就把争取限制王权,参与或控制国家统治权奉为集体奋斗的目标,结果是英格兰从11世纪开始就从未真正遇到过内部分裂的威胁,但却在原来封建权利斗争中不自觉的加入了一丝宪政斗争的内容,从而使贵族联合力量与王权之间达到了某种总体平衡。[26] 正是由于贵族与王权的这种势均力敌,才从根本上改变了英格兰王权的性质,进而也为英格兰特有的宪政传统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215年,联合起来的贵族利用英王约翰在大陆与法王斗争中的失败,迫使国王接受《自由大宪章》,使王权受限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具有使其在中世纪结束之后依然能发挥重要政治作用的两大特征:“它是全国的,不是地方的;它对中央政府施加了不至于使中央政府无法运作的合理限制。”[27](P170) 因此在《自由大宪章》基础上英国的政治发展属于宪政史,而宪政的发展在随后两个世纪中特别具有重大意义的表达就是民族议会的发展。到了爱德华三世(1327—1377)在位末期,中世纪议会已基本上获得了它的两项主要权力,即批税权和立法权,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英国著名史学家麦考来(Macaulay, Thomas B.)曾精辟地总结了英国中世纪政治制度的“三大宪政原则”:“其一,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法;其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其三,他必须按国家法律掌管行政,如果他违背法律,其谋臣及代办官员应负责任。”[28](P45) 因此,可以说,持续保持活力的宪政“基因”是中世纪留给现代英国的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它十分有助于英国中世纪政治制度与现代宪政制度的顺利“衔接”。
三. 结语
英法民族国家的形成对外面临着共同的政治阻力,那就是在政治上具有“普世主义”倾向的教权(罗马天主教)和帝权(神圣罗马帝国)。到中世纪晚期,这两股传统势力依然强大,并严重威胁着英法民族主权的独立。而英法两国君主恰恰以对抗教权与帝权为己任,争取了本民族的广泛支持,使其权力披上了“民族代表”这一新的合法性外衣,从而为君主制民族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最初形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英法在实现了国家统一的同时,其内部政治格局的发展却出现了不同的趋势。英国(英格兰)的统一局面在中世纪中期就已经基本形成,王权相比于欧陆各国尤其强大,因此封建贵族们不得不联合一致并以“国民代表”的名义集体与国王进行斗争,并最终导致了《自由大宪章》的颁布和议会对批税权和立法权的获得,从而为英国现代宪政制度的顺利成长保留了具有活力的政治“基因”。而法国,中世纪呈一盘散沙的政治局面,封建割据势力十分强大,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列代法王不得不励精图治扩大王领,强化王权,并最终建立了自己的常备军,获得了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就能征收新税的权力,从而走上了一条具有典型意义的宪政因素日渐衰竭的绝对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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