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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刘少奇与检察——《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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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3: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第一版,1998年4月第二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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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与检察】
1.坚持和完善监督制度,认真实行国家监督。

1950年8月5日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讲话,指出:法院、检察署、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国家统治机关,是与敌人即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作斗争的机关,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利益的机关。P134

1955年5月7日复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难先。信中说:“我们的国家这样大,机关这样多,绝大多数的干部是好的,但也有少数不好,这是事实。同时,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因此,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实行监督。除了广大人民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真实行国家的监督。”这封信编入《刘少奇选集》。P174

1962年4月28日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公安部部长谢富治等汇报公安政法工作,指出:我们无产阶级的法律还没有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过去列宁写了《国家与革命》,斯大林也搞了一些东西,毛主席规定了我们专政工作的路线,又提出两类矛盾问题。现在的经验是两方面的,赫鲁晓夫不要专政,斯大林后期把肃反扩大化,我们也有混淆两类矛盾的经验。现在要纠正,要总结经验教训,要从理论上、方针原则上、机构分工上和具体办法上搞出一套来。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三机关互相制约也是对立面,也是唱对台戏。什么事情一个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况嘛。这几年犯的“左”的错误是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犯的,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P285

2.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1956年7月7日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副检察长梁国斌的汇报,提出以下意见:
——三大改造完成,革命形势起了根本变化。现在只要我们在政策上不犯错误,就可以控制住反革命分子,改造他们。这样看来,反革命分子就会越来越少,不是越来越多。我们的方针应该有所改变,不必再捕那样多的人了,杀人要更少,不是非杀不可的,就一定不要杀。
——检察机关今后批捕、起诉的工作是减少了,应该注意提高工作质量,特别要检查有没有捕错、判错的,如果有就要纠正。“不枉不纵”是检察院的奋斗目标,也是你们的职责。
——现在我们的法制有可能健全也必须健全起来。现在情况和过去不同,有很多反革命分子是隐蔽的,有的还隐藏在我们的内部;工人、农民当中也有犯罪的,如果再不健全法制,就容易出毛病了,现在所谓健全法制,主要是健全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干部不要怕背包袱,不要怕人家说你“左”了或右了,看到什么问题处理得不妥当就提出来,这是你们的权力。
——检察院今后的方针应该是:监督合法,提高质量,抓紧重点,经得起检查。
——要把犯罪的人改造成为新人,这是我们的方针和目的。不要越改越坏,变成坚决反革命分子是不好的。这是第一条标准。另一条标准是生产。首先是第一条,要把他改造好。因此,要把劳改犯人的教育、生活、生产三者正确地结合起来。只有把教育工作搞好了,生活上有一定的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犯人劳动生产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P192

1957年1月12日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等的汇报,指出:整个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作得好的,是成功的。由于国内政治形势起了根本变化,今后宜少捕人。目前社会上的新气象是主要的,但是刑事犯罪仍有可能发展,有些坏事是干部子弟干的,他们天不怕地不怕,对这些人还是要打击的。P198

1961年1月21日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汇报工作,指出:最近违法乱纪的问题暴露出来了,河南的信阳,甘肃的天水,山东、贵州等省也有一些地方,违法乱纪很严重。你们应当去做检查违法乱纪的工作。现在这方面P259做得不是多了,而是做得不够。要注意加强这个工作。现在检察机关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P260

【背景材料】

刘少奇曾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任委员长,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小组的主要领导人。他长期关注民主法制建设,其民主法制思想相当丰富。与对刘少奇的党建和经济思想研究相比,学术界对刘少奇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相对薄弱。

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直接联系起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证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刘少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和显著特点。刘少奇的法治思想,由法至上、法平等和权力监督等思想组成。

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法制思想的主要观点,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比任何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都要优越的国家制度,是有伟大功效的制度;(2)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3)坚持和完善由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上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监察和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等构成的民主监督制度;(4)扩大基层民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5)反对法律虚无主义,重视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建立国家的法制;(6)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守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和保证司法公正;(7)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8)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等等。

尽管刘少奇这位一心关注中国法制建设并为之作出不懈努力的国家主席最终因国家法制破坏而含冤逝去,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悲怆的一笔,但他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诸多闪光思想却是我们党和国家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最终得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接引与升华,进而成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源头,成为今天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借鉴。

【如何研究刘少奇】

第一,加强对刘少奇最具有个人特色的思想与实践的研究。要深刻揭示刘少奇正确的思想认识产生的根源,探讨刘少奇何以从苏联经验的取经者变成苏联经验的离经叛道者。由于个性特色是相对于共性而言的,个性反映共性,共性又寓于个性之中。因此,对刘少奇个人特色的研究应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领袖群体的研究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研究,既要反映人物的个性特色,又要反映个性与群体的关系,从而正确地揭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探索中取得的共同结晶,体现集体的品格,避免研究中可能出现的谁一切都对、谁一切都错、谁比谁高明的绝对化。

第二,要遵循实事求事的原则来研究刘少奇的思想,通过人物研究来总结历史经验,使之对我们今天有现实意义。对刘少奇的研究应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不能离开他所活动的历史舞台。这个历史舞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带有探索性、不成熟性,探索中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而无论正确和错误,都对我们今天有借鉴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刘少奇在探索中提出了许多被实践证明是有价值的正确思想,对毛泽东思想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对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很有现实意义,也要看到刘少奇在探索中并非完美无缺,他也有错误,包括“左”的错误、个人崇拜等。总的来说,刘少奇在社会主义时期并没有跳出当时的历史圈子,中央所犯的错误,毛泽东所犯的错误,他也有份,“也跟着犯错误”。即使他看出某些问题,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也未能坚持。因此,对刘少奇的研究和对其他人物的研究一样,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化、绝对化。这样做的结果,丝毫不会影响刘少奇的历史地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才能符合历史实际,也才能站得住,才会有历史感。
[p:1]
第三,要从创新的角度来研究刘少奇。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一部中共党史,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应当提倡从创新的角度来研究刘少奇,研究刘少奇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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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7: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谢谢LZ了,有用的!!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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