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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咨询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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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同事今年初被查出淋巴瘤,就一直在治疗,没上班。按照我们单位规定,停工一年者,就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请教,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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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02: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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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7: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硬性规定医疗期似乎欠妥; 病有重有轻, 医疗期自然可长可短。 决定权似乎天然属于医疗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的医疗监督单位。 这个规定是1995年的, 新劳动法公布后不知道还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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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8: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企业要是还抱着“自动解除”的幻想 那真是劳动者的福音了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风险的
为了 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必须充分考察 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形成条件 和权利行使的程序
注意运用相关文书行使权利并保存证据
如果以为不发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 就能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那真是。。。。。。。。

就患病患(非职业病)职工来说
首先要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可不是由医院决定的哟 呵呵)

但是医疗期满  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首先要看是不是胜任原来的工作 不能胜任的
要另行安排工作
对另行安排的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企业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严格来讲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多数地方对这个有所突破 给了企业解除合同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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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0: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9-28 18:10发表的 :

就患病患(非职业病)职工来说
首先要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可不是由医院决定的哟 呵呵)
.......

倒是很想听听砒霜兄说说看为什么医疗期可不是由医院决定 (纯理论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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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1: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自己搜索下医疗期的规定嘛
到法律版混 要时刻注意检索相关规定嘛

很多国内大所外资所 助理进去第一个要过的就是legal research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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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08: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legal research是一个很重要的课程。

美国法学院JD课程,一入门就是legal research,而且学一年。

国内目前有几本这样的书了,但是似乎还不行。国内法学院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检索课程的似乎还没有,有对研究生开法律检索课的,但主要针对英美法系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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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分清你同事的这个病是因为什么得的,还得看你们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才能做具体判定,而且具体的停工时间不可能由你们单位来判定的,那得是劳动部门的事,你们企业自定的那只能算是霸王条款,不一定就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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