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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会体制,维护劳工权益——献给200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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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1: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五一”是第118个国际劳动节,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8个国际劳动节。可是我们很多人可能都忘记了国际劳动节的来历以及它对我们今天的启示。所以,我想在这篇文章的开头稍微回顾一下,可能会对我们理解后面的论述有所帮助。   大家都知道,121年前(1886年)的那个5月1日,美国芝加哥市的20多万名工人在国际工人联合会的组织下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罢工性集会,并付出了鲜血的代价。这里有一个值得叙述的地方,即在这次大罢工之前两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于工人的长期罢工斗争的压力其实就已经颁布了一项法案,规定从1886年5月1日,也就是集会这一天,开始在全国实行每日8 小時工作制。也就是说,这场罢工集会后让工人们盼望已久的8小时工作日制度就要依法实施了。但由于在该法案正式生效之前,各地雇主们仍然视此法为无物,仍然不断地强迫工人们每天工作10小時,12小時,甚至更多时间,而且联邦各地政府官员对此刻意漠视工人权益的反常现象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却表示出冷淡而无所谓的態度。于是,工人们被激怒了,一场本来只是纪念性的集会最后演变成一场持续数日的大罢工并以炸弹、镇压和反抗之类的流血事件收场(后来还有四名罢工集会组织者被判处绞刑,除一人自杀外,其余幸未执行)。[《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人民网2002年4月15日期] 但经历了这场流血事件后,美国工人维护自身法定权益的坚定意志和决心让美国和其它国家的所有雇主,无论是国营的还是私营的企业主们都明白了一个道理:必须尊重工人的法定权益。从此,8小时工作日制度法案不仅在美国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并且在第二国际坚持合法的斗争下(第二国际还于1989年确定每年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以纪念这个不平凡的日子),还逐步被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所采纳,成为一种普世性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了。
  回顾“五一节”这段历史,至少给了我们这么几个启示:一是工人的权益必须通过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发起和组织的合法斗争来争取;二是即使已经有了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但如果没有工会代表工人以罢工和集体谈判等合法的方式显示工人团结起来的力量和决心,这些法律也不会得到真正的落实。一句话,没有工会以合法方式维护工人的权益,工人的合法权益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
  但是,在目前自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我国却似乎出现了一种与120年前的资本主义的美国完全不同的维护工人权益的反常情况。比如,我国已有了非常成熟的工会,而且建国后也实行8小时工作日制度,《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该法甚至还规定企业的所有加班必须与工会协商并征得后者的同意。可是,非法的超时加班在我国的企业中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且有越演越烈之势,始终得不到遏止,而工人权利的法定维护者——工会却始终站在一边沉默着。
  据报载,今天的我国工薪阶层仍然有大约80%的人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另据有关调查表明,我国近2亿人的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平均为每天9.45小时,其中珠三角的企业工作时间为9.86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3天以上。[《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农民工比较研究调查报告》南方都市报2006年4月28日期] 根据这个数据,我国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9.5个小时,比国家法律规定的要高出15个小时。而珠三角地区民工工作时间则为每周62个小时,比法定劳动时间高出18个小时。另据新华网报道,北京出租车司机每天则平均要工作14个小时。由于必须两班倒地干活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我国其他城市的数百万出租车司机日工作时间估计也都不会低于12个小时。这种涉及如此之多劳动者的、大范围地公开违反我国劳动法律的现象都是在我们各地各产业工会的眼皮子底下出现的,也从来没有哪家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与我们的工会“协商”并经过它们的同意。可是,我们的工会又对此做了哪些工作了呢?交涉了吗?抗议了吗?起诉了吗?像当年的国际工人联合会那样组织美国工人罢工或与雇主集体谈判以成功维护这数亿工人劳动时间权益,从而遏止和减少了他们的超时工作了吗?没有,都没有。我在网络的搜索引擎上搜来查去却查不到任何这类数据,甚至也没有查到任何这种由工会出面维护工人法定劳动时间的案例。可是我却查到了另一类让人感到十分遗憾的数据。
  据今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披露的数据,当年“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0万个,比上年增加2.1万个,覆盖职工4377.4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本年度受理违法、违规案件1.8万件。”我不知道那一年受理的1.8万件违法违规案件这个数字里有多少是涉及违反法定劳动时间的案件,也不知道案件受理后处理的结果是什么,但是知道全国各地工会组织了多达17万个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但那年它们仅受理不到两万个违反劳动法的案件。
  于是,谁都可以算出这么一笔帐:就算一个工会的劳动法监督组织一年只受理一个劳动法违法案件,而且这些案件全部是违反法定劳动时间的案件,我们的工会组建起来的这17万个劳动法监督组织中起码也有15万个劳动法监督组织那一年是无事可干的。或者说,这些劳动法监督组织根本就没有发现或发现了也装做没有发现自己周围有任何雇主违反劳动法、侵犯工人权益的案件!可是,从以上数据我们得知,仅就雇主侵犯职工休息休假一项权利而言,我国长期以来每年仍然有至少好几亿职工被迫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其中至少有2亿人每周超时工作10个小时以上,且没有得到任何加班补助!如果我们按照每100个工人超时工作一年仅算一个违反劳动法的案例,那么仅发生在这2亿农民工身上的雇主侵犯其休息休假权利的案件一年就应该至少多达200万件。可是根据我们的工会自己统计出来的并未经他人核实过的数字,即使这些违法案件全部是指劳动时间违法的,却也只有区区不到2万件。现在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都不得不承认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京华时报》,2006年06月21日 期],难道我们的各级工会辛辛苦苦组建起来的这十多万个劳动法监督组织对此都是“瞎子的眼睛——视而不见”不成?
  何况这里仅仅是在说违反劳动者的八项权益之一的“休息休假权利”而已。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共享有八项基本权益,即“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定劳动时间制度旨在维护劳动者的第三项权益,即休息休假权利。就算这项权利在我们的工会看来也许无伤大局,不必太认真(但这却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那么对于其它七项对于工人而言似乎更为重要的权益,我要问:我们的工会又做的如何了呢?
  我们暂不说其他的吧,就说这个众所周知的已成为我国雇佣领域痼疾的企业雇主欠薪问题。迄今人们几乎很少读到说哪个地方的工会(如省、市、县工会)在欠薪问题发生前后如何代表当地工人与可能欠薪或已经欠薪的企业雇主进行合法斗争和集体谈判并成功地预防和解决了欠薪问题的报道,人们听到的或看到的却几乎都是欠薪后发生的种种令人痛心的社会现象:要么是工人自发的但大多属于非法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比较激烈的群体性讨薪事件;要么是个别工人的恶性的暴力或自残式讨薪行为;要么就是一些劳动部门或司法机构在事后采取一些被动的救火队式的补救措施,以图解决这个在人民共和国几乎无日没有、无处不在的恶意侵犯工人取得劳动报酬权益的问题。由于最合适的也是唯一法定的劳方代表——工会在这个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上的严重缺位,前述的这些讨薪措施不仅大多社会和经济效益很差,而且其社会和经济成本却非常之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共和国的形象,甚至最后搞到连我们共和国的总理都不得不出面为我们的农民工讨薪了!面对这一切,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肩负着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到底到哪里去了呢?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承担起维护工人所有合法权益的法定任务,是中国工会不可推卸的不二职责。也就是说,工会是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位于最前面也是最后面的一道防线。你能承担起这个职责,就还算是个工会;如果你承担不了,或者你不愿意承担这个法定职责,那还要你这个工会干什么呢?有人可能会说,那些被欠薪工人所在企业没有成立工会,那些工人也不是工会会员,所以工会不好管,不能怪工会。可是,我们不是有按照行政区域成立的地方工会或按照行业成立的产业工会吗?既然你这个行政区域内或行业内发生了欠薪问题,那么帮助工人讨要薪水,控告恶意欠薪者的违法行为就是你这个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的职责所在。你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就有责任去依法帮助这些被欠薪工人解决问题。你不这么做,或者你事先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发动那些企业的工人自愿组建工会,在这些企业中营造一个相对平衡而和谐的劳资关系,致使最后出现了这个雇主违法问题,那都应该是你当地工会或所在行业的产业工会的失职。而对那些于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会官员来说,就是——渎职。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维权原则,并在多款条文中得到了体现。《工会法》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在第二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工会在遇到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时,“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修改后的《工会法》与1950年和1992年的老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工会必须为工人维权。这是它唯一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定职责。舍此,工会还会有任何存在下去的理由吗?
  在维护工人劳动安全权利上,《工会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可是严酷的现实是,在我国每年造成上百万工人致伤、十数万人致死的工伤事件,尤其是在这么多年来此起彼伏的、每起死伤人数都是骇人听闻的矿难中,我们几乎没有听到过任何工会在其中维护工人人身安全权益的声音。我国的工会在伤人无数的矿难面前全部哑然失声,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这里并非是说造成这么多工人人身安全权益被侵犯被蹂躏案件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工会不作为,但是,难道我国的工会在工人安全权益问题上的这种司空见惯的不作为与我国如此严峻的矿难形势一点关系也没有吗?换句话说,如果我国的所有的地方和产业工会都能够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法定职责,勇敢地组织工人去维护法律赋予他们的八项基本权益,包括这个劳动安全权利,我国还会出现如此频繁而恶劣的矿难事故吗?说句不好听的话,我国频发的矿难其实就是对我国现有的官办工会体制本身以及其身后站着的那个企图包办一切的政府的一种惩罚和报复。
  以上仅仅分析工会在维护工人三项权益上的缺位的情况,在其它五项法定权益上,我们的工会也做的十分令人失望。这么多年来越来越多的事例已经表明,我国的工会在履行其法定的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责上距离《工会法》的对他们的要求以及距离工人们对他们的期望值还相差很远很远,而且似乎是越来越远了。
  由于工会的软弱、政府的纵容以及劳工权利的贫困,我国有关劳工和劳动方面的法律是最缺乏权威性,也是最经常最易于遭到破坏而当事人也是最少因此受到惩罚的。我国的企业主们,或叫雇主们,无论国有的还是私营的,都可以随意地侵犯职工的权益而毫不惧怕受到法律的惩处。比如,最近十多年来数千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家庭因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而被抛入城市贫民队伍,致使城市贫困人口剧增并迅速超过农村贫困人口的事实表明,在工会处于软弱可欺,而雇主违背劳动法几乎无须付出成本的状态下,即便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的雇主及其后台老板(即政府)也会与私营雇主一样,任意侵犯工人利益而丝毫不会得到惩处的。这也表明,在巨量的国有经济以国企形式涉足市场经济并开始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时,其资产所有人——政府的利益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并非都是其一贯自诩的公共利益了。
  我之所以要在这里连篇累牍地引用这些枯燥无味的且修改颁行足有六年之久的《工会法》法律条款,就是想告诉我们的读者:我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已经赋予了我国的工会如此之多的依法维护工人的关乎其尊严和身家性命的权益的法定职责和权力,可是为什么它们始终不能承担起来,从而致使我国工人的基本权益长期而普遍地受到漠视和侵害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就得先看看我国工会的体制是否合理吧。由于这个问题兹事体大,涉及面广,我的这个篇幅有限的杂谈短评中只能择其要点评说两条。
  首先,我们看一下我国工会的独立性问题。我国的《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虽然也提到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都在总则中提到,工会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这里将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于工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次才是维护工人的权益了。既然如此,工会的独立性还能保持住,而且还会以维护工人的权益为其天职吗?
  《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将工会定位于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其理论依据肯定是认为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政府,肯定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因此其利益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工作不仅需要符合政府利益,而且还要抛开自身的独立性,去“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是我们现在的政府的利益真的与工人的利益一致吗?
  我们再举一下前面说过的欠薪问题为例来看看吧。2004年8月,建设部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当时全国已竣工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共1755.8亿元,其中由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就多达642.8亿元,占全部拖欠款总额的36.6%。而且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还赖帐,薪水一欠,数年不还。可见,这样庞大的政府拖欠款项,该影响多少农民工的生计,将造成多么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啊!再如,河南省2006年6月公开曝光了十起最恶劣的拖欠工程款的典型案例。引人关注的是,这十起案例都是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我举的这两个例子表明,之所以在我国会长时期发生和存在欠薪这个社会问题其实都是政府在带头拖欠工人的工资!而且上行下效,政府带头恶意欠薪给社会起到了一个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所谓欠薪问题的始作俑者就是我们的政府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法律还要求我们的工会必须协助这些政府开展工作,那不就等于要工会“协助”这些政府继续欠薪和赖帐吗?法律这么规定,工会还怎么能依法维护工人的利益呢?由此可见,在欠薪问题上工会的不作为的根子其实就在这里。
  事实上,由于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涉足经济过深,或为了招商引资,或为了政绩,或为了地方财政收入,或为了官员和部门的小金库,甚至仅仅为了满足部分贪腐官员的个人贪欲,它们就可以对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蔑视劳工和居民权益以及污染环境等胡作非为现象视而不见。可以说,我们许多地方政府所宣称的那些名义上的公共利益其实已经浸透了相当深厚的私人经济利益。在很多地方,政府甚至开始以特殊利益集团的身份与民争利,致使政府的利益已经异化且面目全非了。为此,在目前这个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政府公共利益私人化的半市场半官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在我国可能还要延续很长的一段时期),我们必须修改现有法律并改革现有工会体制,让工会尽快地成为一个真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律主体和非政府组织,而不是仅仅拥有所谓理论宣传上的“独立性”,实际上却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那只有解除掉工会头上的这个官办的紧箍咒,让我们的工会轻装上阵,在与强大的资方和其它法律主体进行的合法的利益博弈与角力中去发挥其真正代表和成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天然作用。
  当然,工会的独立性而不是如今的依附性的体制的建立与形成并非仅仅依靠修改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实现的,它还需要我们在工会的经费来源、工会组织的性质定位和设置、工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会干部的选举制度、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劳工和工会基本原则和我国的实际进行一系列认真而细致的配套性改革。
  1949年以前我国曾经签署过14个国际劳工公约,建国和加入WTO后又先后签署和批准了9个国际劳工公约,至此我国一共追认、签署和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该文件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并将其规定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国际劳工局北京局,1998年版,导言] 还有,我国也早已于7年前就签署并批准了包括约定工会基本原则在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国际公约的第三部分中的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条专门约定了劳工和工会的基本权益。
  我认为,我国既然批准并参加了这些有关劳工和工会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些国际通行的劳工和工会的基本原则来修订我们的《劳工法》和《工会法》,并根据这些原则来改革我们的工会体制,以更好地保障中国工人的基本权益。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以所谓中国特色为理由拒绝按照这些已经全国人大批准过的国际公约的原则修订我们的有关劳工和工会的法律法规并改革我们的工会体制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和违背国际法的,也是不能够持久的。
  其次,我们还应该根据国际通行的工会原则,从法律上严格约定工会会员的资格,防止那些虽然在企业领取薪水其实是手握企业人、财、物管理权力、代表雇主或资产所有者利益的企业高管(董事和经理们),甚至是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成为工会会员。无论是国企的还是私企的,这些人员都是代表资方的利益而与企业普通职工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相符合的,有时甚至是对峙的和冲突的。如果让这些人参加工会并成为基层工会的工会委员和干部,我们的工会就有可能变质,不再维护工人的利益了。因为这样的工会在这些代表雇主利益的人的把持下只会代表雇主的利益而非工人的利益。在我国这些年的国企改革中,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无论是管理层收购还是员工持股,无论是国有股权出让还是引入所谓战略投资者,那些身为工会会员的公司管理人员肆意漠视、侵犯和损害普通职工,即其他工会会员的基本劳工权益,而没有任何企业工会出面维护职工利益的案例比比皆是,触目惊心啊!
  我们现在还有一种值得警惕的普遍现象:为了促使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尽快地成立工会,完成上面下达的成立工会数量的指标任务,各地政府和上级工会在审查这些企业迫于压力勉强成立的工会及其委员会委员资格时,大多是采取了一种鸵鸟政策:即只要成立工会就大功告成,至于这些工会架构和组建程序以及其会员、委员和干部的资格是否符合《工会法》规定的条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结果,这些组建的工会大多被企业主所掌控,成为这些外企和私企老板们面向社会作秀而不是维护工人权益的一种工具。按照辞海解释,这类在老板的扶持下建立的,主要为老板说话,并不真正为工人谋利益,不受工人欢迎的工会就被称作“黄色工会”。但这种丑恶的事情多发生在旧中国。难道今天我们的人民共和国还能容忍这类黄色工会存在下去并继续不断地出现吗?
  总而言之,工会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动一发牵全局,不仅需要修订我们现有的有关劳工和工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改革我们现有的工会组织,甚至还要修订一系列其它方面的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如果要赋予工会在集体谈判权之外组织工人罢工的权力以达到可以与掌握了许多权力资源的资方相抗衡的目的,那么就牵涉到罢工权入宪的修宪之类的大问题。类似这样的配套改革还有许多,不一一足。但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民共和国数亿职工的基本权益,为了彻底消除那些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恃强凌弱和社会不公的现象,为了在我国实现“劳资两利”的和谐社会,我们就必须这么做。因为我们必须通过改革我们的工会体制,使我们的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将工人的最基本也是最需要的东西——尊严和权益统统还给工人,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符合新民主主义“劳资两利”社会思想的新型而和谐的劳资关系来。
  “五一”国际劳动节就要到了。我衷心地期望在今年这个工人的节日后,我国的工会体制的改革不再踏步不前,而是能够借助于中共党的“十七大”即将胜利召开的东风尽快地步入一个实质性改革的崭新阶段。
  最后我要说:祝全国的劳动者节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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