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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w8210

[【刑事法学】] 生活中的案例:甲箱子遗失案 (讨论的好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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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aha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28 2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甲对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或其所在单位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第一,动产物权的公示一般以占有为原则,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他人可以认为其占有即为所有。第二,帮旅客搬运行李为小汽车出租行业服务惯例,是一个善意的优良服务,不存在侵权故意,而且根据上述第一点,司机丁可以认为那三件行李是丙的,在帮其搬运时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司机不可能要求在搬运行李前要人家提交所有权凭证,也不可能要求客人当场开箱验明行李物件证明行李为其所有,所以丁对甲也不存在侵权过失。第三,基于以上两点,丁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既无过错,丁的行为又不是无过错责任行为,因此不能要求丁对丙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也不能要求丁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从刑事方面来讲,该案属于盗窃罪,阮其林老师对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对于盗窃罪,现在的理解不强调“秘密”窃取,而是强调“和平”取得,况且本案中,丙还有利用其他车阻挡甲的视线,来占有甲的财物,有秘密的成分。该案丙并未“夺取”,所以不是抢夺罪;该案甲也没有委托丙代管其财物,所以也不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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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答: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再因为甲对丁的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客观的事实依据,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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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说我的见解,愚见,多多指教:

也认同hw8210 兄,丙犯的是盗窃罪,假如盗窃财物价值是500元以上的话。因为丙在挡住了甲的视线致使甲此时回头看不到剩下的3个箱子的情况下,主观上是意图利用该便利条件秘密转移甲的财物至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的,此时即使客观上被众人所注视也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容易和抢夺罪混淆,但要抓住其“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之特征,即被害人在“不备”之后能够立即发觉其加害人夺取的行为。汗~回头看了hw8210 兄转载的案例,都已经把该说的说完了
  嘿,发现了一个很幼稚的问题,hw8210 兄转载的案例中,吕某是否可以前后犯盗窃罪和抢夺罪,前罪吸收后罪?愿意和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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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回答:应当受理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回答:不会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回答:构成犯罪,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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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23: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根本区别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根本区别不是“秘密”窃取和“公开”抢夺,而在于“和平”盗取和“暴力”抢夺。也就是说:是看是否采用了和平的方式,如果是和平方式,即使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盗窃;如果是暴力的方式,很可能就是抢夺或是抢劫。
这一点,林山田先生在讨论抢夺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时指出的:“盗窃只要以非暴力或和平手段,违反持有人之意思,或未得持有人之同意,而取走其持有物,即足当之,并不以系乘人不知不觉,且以秘密或隐秘之方法为必要。”(林山田著:《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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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01: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详了楼上各位的看法,现提以下粗浅意见: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答:应当受理。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I.符合受理条件。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来看,甲的起诉符合四项形式要件。

II.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民诉法第111条还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III.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甲损失了其三个箱子。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中第一条“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第140项下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由包括财产权属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应为财产损害纠纷。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答: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对于甲的损失,甲与丁之间没有合同及无因管理关系,其损失适用侵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从本案来看,不存在适用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基础。那么,对于甲的损失,丁是否有过错呢?也就是说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呢?明显,故意是不可能的。那么,是否有重大过失呢?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丙站在三个箱子旁边,一方面丁有理由相信丙是3口箱子的主人,二是丁无从核查丙是否为三个箱子的真正主人,三是丁无法预见到甲会离开其贵重的三个箱子,四是根据载客习惯,对于箱子较多的客人,的士司机会停靠在乘客的箱子边,且由司机帮客人把箱子拿上车后,然后乘客上车。因此,在本案中,丁不存在过错,反而,甲本人离开其三个箱子,自身对其三个箱子的丢失负有过错。

“如果判令赔偿的话”,只能由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因为事件发生在丁执行出租车公司派任的职责过程中,实为职务行为。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行为人的所属单位,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实际生活中,的士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也是租用、承包的士的关系,但这并不妨碍认定的士司机为公司的职工。因为的士司机都有公司的上岗证,接受公司的管理)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答:如果箱子里的财物价值足够大的话,丙的行为构成犯罪,具备典型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手段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丙虽然动也没动三个箱子,是的士司机帮其拿上车的,但其行为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丙发现甲视线不好的时候,故意站到三个箱子边,以其行为向丁暗示该箱子属于他,使丁帮其把3个箱子拿上的士,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拿一个类似案件供大家比较和理解,二个案件在这三个问题的处理上,有何相同与不同。
甲将自行车停于商场门口后进入商场,丙对锁匠丁称他的车钥匙丢失,要丁帮其开锁。丁将自行车锁打开后,丙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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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12: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富:+2(含笑饮砒霜) 恐怕尽信书不如无书??

回到正题,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题目给出“甲于是想起诉丁,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只要不是属于不予受理的那几种,就一定会受理(当然,表面上的起诉条件必须符合,受理前对于这些不是实质审查)
如果是提出刑事诉讼。。。。(略去不赘)
案由是什么?题目中不是已经说“要求其赔偿损失”了吗?哈哈,逻辑上有点。。。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如果能认定丙有占有财务的故意,根据题目确实可以判断出有此故意(青年丙立刻站到甲留在道边的3口箱子旁,装作是3口箱子的主人,)(然后丙丁二人上车就开走了(明知而没有反对))
当然是盗窃(前面我已经说了,平和手段即使不是“秘密”窃取也可能是盗窃)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分析一下题目中的物的变动就知道答案了

补充一点,由于文字传递的信息使得大家理解的并不一致,因此,考虑多种情况更为合适(除非题目本身用恰当的表述把这些可能唯一化了)

再有,如果在民事诉讼内考虑问题,建议用新的物权法
比如,物权的保护,(返还原物、确认,。。。共五种)
占有的保护(特别是丁这样的无权占有的救济和保护)
再对应民事诉讼中的3种诉(分析一下是否能提起确认之诉、变更之...)
答案虽可能有多种,但每一种思路都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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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2 09: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法

不懂法律,凭感觉发表一点看法吧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受理,原告、被告都在,而且参与整个事件。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不会,依据楼主的描述,丁的停靠似乎是合理的正常停靠,而且停靠在正常区域内(司机能够快速的下车帮助搬运行李就能说明这一点)所以丁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无过错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丙的行为构成犯罪, 盗窃罪

最后一点看法:应该起诉乙,乙负有一定责任,正是乙的违章停靠,导致甲在搬运箱子过程中箱子脱离自己的视线使丙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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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11: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分两种情况下讨论:

其一:若假设箱子是丙合法占有,则丁不问丙是否愿意直接替他搬运箱子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规定以阻却其违法性而成为适法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者,有权...”丙有三个箱子,依自己之能力只能搬动两个,第三个箱子处在占有人保护之外难免有损失之可能(如甲之损失情况),所以,丁可推知丙愿意让其搬运。是以,丁替丙搬运箱子成立无因行为,自属无疑。
其二:若箱子不是丙合法占有,则丁之行为应如何定性?我认为关键在于丙所处之情况是否足以让丁误解丙即是箱子的合法占有人,这属于法院认定问题,且丁自己负有举证责任。若按常理推断足以构成误解,则丁之行为属法理上准无因管理,其因此造成实际物之权利人的损失,是否负责,则各国立法例也不同,主要着眼于该立法意图是保护个人法益,抑社会法益。

下面讨论甲的行为:甲提供服务为标的与乙成立买卖合同,自其接到甲打招呼停车后成立。在成立契约中,乙是否有义务替甲提行李呢?
比较两个出租车面对相同的情况(乘客坐车,且携带行李多),其行为恰好相反,一位是积极作为,一位是消极不为(不是不作为,因权利义务未界定),法律着眼于社会福利,应课谁承担义务?此须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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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20: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应当受理是肯定的。只是案由不容易确定。

我觉得应该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吧。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丁在这里是没有过错的。是正常人所为。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排除侵占罪。侵占的前提是甲遗忘。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抢夺,这里不是“公然”,而是“秘密的”,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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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21: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责:

  本案为盗窃罪. 因为占有不发生改变. 箱子仍为甲占有.

可参看张明楷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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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7: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的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案由是什么?
  
  应该受理,因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当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另:本案在实务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如果法院受理,会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判令赔偿的话,是司机丁本人赔偿还是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不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司机丁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属善意的第三人.
    当然由于司机丁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应当由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3.假设那3口箱子里的财物价值很大,丙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什么罪名?

  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当时"这时恰好开来辆车,停在了乙车和甲行礼中间,挡住了甲的视线,甲此时回头就看不到剩下的3个箱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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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14: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学到一点刑法知识,再发表一下看法。

丙利用丁的行为来实现犯罪目的,丙属于间接正犯。无论乙是否有过失,丙均构成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的情形既包括,利用他人的过失来犯罪,也包括利用他人无罪过的行为来犯罪。

丙该定盗窃罪。
因为甲看不到箱子,所以丙是秘密窃取,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甲看的是,却过不来,那是公然抢夺。如果甲已经丧失占有,那丙才构成侵占罪。

所以本案,我认为,丙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已经没有问题了。甲能够起诉,也是没有问题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丁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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