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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清末民初制宪史略(190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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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发]


清末民初制宪史略(1906-1928)


中国制宪的历史,始自清末,而使中国认识到宪政重要性的是日本打赢的两次战争。1895年的甲午战争宣告了近半个世纪的洋务运动的失败,使多数改良主义者认识到制度建构的重要性,因而纷纷学习并介绍西方宪政制度,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初步主张,并引发了1898年的戊戌变法。第二次战争是1904年的日俄之战。这场战争被认为是立宪国战胜专制国的决定性证明,因而再次震动了中国朝野,并推动了中国的宪政进程。从此以后,立宪和国家的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1905年,驻法使臣孙宝琦首先奏请立宪,其他驻外使节和官员也纷纷呼应,立宪成为朝廷议政的中心问题。在民间,立宪也成为各报刊杂志议论国事的热门话题,涵盖了以前关于变法、民权、议会的言论。

自1905年各反清团体联合成立同盟会之后,立宪运动便分为两派:一派为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立宪运动,认为“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倡导建立民主共和制,推崇的是法国式的革命;另一派为康梁所领导的改良立宪运动,主张借鉴日本或英国的模式实行君主共和制。(参看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5-346页)两派各自创办报刊杂志,撰文宣传各自的宪政观点,展开论战。两派之间的论战影响深远,不仅开创了近代中国宪政理论之先河,而且深刻影响了清末和民国两个时期的宪政实践。清末之立宪运动,大都以改良派倡导的君主立宪论为依归,而中华民国开国之后,又莫不受革命派宪政理论的影响。自清末预备立宪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二十多年间,中国先后出现过三部有宪法效力的文件和一部正式的宪法。



一 晚清的预备立宪(1906—1911)


为国内立宪运动所迫,清廷于1905年7月16日发出派员出洋考察政治的上谕,[ii]次年诸大臣考察归国后,上书朝廷痛陈立宪之利、专制之害。以为立宪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对于清统治者有相当的诱惑力。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谕宣布“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iii]此即所谓预备立宪诏,于是中国步入预备立宪时期。期间清政府的主要举措,是成立了宪政编查馆,设立了资政院和各省谘议局,颁布了两个宪法性文件,成立了责任内阁。

1905年11月25日,清廷下谕成立了考察政治馆,[iv]1907年8月13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应奕匡等人奏请,又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v]宪政编查馆直隶于军机处,设提调两人,由劳乃宣、杨度充任,设编制、统计两局,译书处、图书处、官报局等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规,统计政要以及翻译东西各国宪法等事务。宪政编查馆存续大约四年(1907—1911),荟萃了当时朝中一大批法政人士,[vi]扮演着立法机关的部分角色,成为“宪政之枢纽”。[vii]《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资政院章程》、《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谘议局章程》等一系列法规均出于此。

1907年,宪政编查馆遵照清廷意旨,草拟宪法大纲,并制定了九年立宪计划,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viii]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当日朝廷批准颁布,并明定预备期限为九年。这部宪法大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十四条,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两个部分合计二十三条;其中十七条抄自日本宪法,而删去的恰恰是日本宪法中用以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文。故史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只可算为保障君权的宪法”,[ix]“不外永保君主地位,极度提高君主的权力。”[x]这部宪法大纲和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固属等而下之,无丝毫值得夸耀的地方,然而对于中国的集权专制政体来说,无疑“已为超轶千古之举动”[xi]。《钦定宪法大纲》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只是规定以后起草宪法原则和依据的纲领,而并非正式的宪法,无任何法律效力。[xii]《钦定宪法大纲》等文件颁布后,多数立宪派表示接受,却普遍认为预备期太长。

资政院和谘议局分别是预备立宪期间成立的中央和地方的民意机关,资政院正式召集要晚于谘议局一年,而其设立却早于谘议局。[xiii]1909年10月14日(宣统元年九月一日),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幕,立宪派以谘议局这一合法机构为中心,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xiv]虽然资政院于1910年10月开幕,但它距正式国会仍相当遥远,[xv]而资政院议员也普遍支持请愿活动。清廷对请愿运动采高压政策,只是于1910年11月4日宣布将预备立宪之期缩短三年,将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集正式议会,算是勉强的让步。这样的结果,非但无法使立宪派满意,反令他们对预备立宪失去了信心,对朝廷的恶感遍于全国。一部分立宪派并进而转向革命。梁启超言道;“犹记当举国请愿,国会运动最烈之时,而政府犹日思延宕,以宣统八年、宣统五年等相搪塞,鄙人感愤既极,则在报中大声疾呼,谓政治现象若仍此不变,则将来世界字典上决无复以宣统五年四字连署成一名词者!”[xvi]“诚能并力以推翻此恶政府而改造一良政府,则一切迎刃而解,有不劳吾民之枝枝节节以用其力者矣。”[xvii]

革命党人在全国各地不断发难,清廷不禁为之胆悸。1911年5月8日,慌忙间成立了人称皇族内阁[xviii]的责任内阁,试图为局势带来转机,然已于事无补。武昌起义旋即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廷一方面调兵遣将进行镇压,另一方面企图借立宪收拾人心,挽救危局。10月30日,清廷连发三道上谕,表示要“誓与我国军民维新更始,实行宪政”,[xix]并开放党禁,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xx]11月2日,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完全内阁(责任内阁),并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xxi]11月3日,驻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暗联军人吴禄贞等联名致电清廷,提出了“政纲十二条”,[xxii]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制定宪法。[xxiii]清廷震惊之下,对“政纲十二条”全部接受,当日即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xxiv]

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具宪法效力的文件,较之《钦定宪法大纲》有很大进步。《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是照抄日本《明治宪法》的条文,毫无立法技术可言,而《十九信条》则是采用了英国宪法的精神,结合了实际的情况;十九信条实行责任内阁制,对皇权大为削减,已经接近英国的虚君立宪制;《钦定宪法大纲》只是拟定宪法的纲要,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而十九信条虽也不是正式宪法,却是先行颁布的宪法重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有论者以为,“十九信条深得英宪之精神,以代议机关为全国政治之中枢,苟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独惜其出之太晚耳。倘能早十年宣布实行,清柞或因以不斩,未可知也!当时革命军树共和之帜,势力已占全国三分之二,清廷之大势去矣。执政诸人,于仓皇失措之余,乃为此临渴掘井之计,欲引十九信条为延命汤,其不亦大可哀耶。”[xxv]清廷因愚顽不化而不能自保,十九信条也没有能够挽救它的覆亡,实为咎由自取。然而这也意味着君主立宪这一宪政模式在中国的消失,此后任何恢复君主制的尝试,均被视之为倒行逆施,中国的制宪活动,遂以另外一种形式展开。

  预备立宪留给中国的,并不仅仅是一种遗产,它本身是中国宪政史独立的一页。[xxvi]其最终所以夭折,首先在于从未对预备立宪抱有希望的革命派的武力抗争,然而在预备立宪期间,不论是清廷还是立宪派,他们所最为关注的,都不是宪政本身的价值,二者对君主立宪抱有的不同目的,也暗示着预备立宪的失败。

就清廷而言,它未尝不想通过实行君主立宪,来摆脱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走上富国强兵之路,然而其预备立宪的最终目的,乃在于使得“皇权永固”。如果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尚可算作主动的改革,那么《十九信条》的出台,不论其言辞多么美好,却只不过是清廷在濒死前所炮制的一碗“延命汤”罢了。这为中国今后当权者开创了一个极坏的先例,那就是制宪被作为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

就立宪派而论,他们急切地希望通过立宪,迅速使国家强大起来。起初他们只求立宪,却并不排斥皇权,但随着其迫切的要求迟迟不能得到满足,他们便失去了耐心,改变了对清廷的态度。清廷在立宪问题上,采取了循序渐进的做法,而不急于求成,这在主观上固然有拖延的企图,但其以“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理由,却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客观地说,中国集权专制的传统积重难返,能用九年时间(后又减至六年)完成如此巨大的制度变革,已属不易;然而面对列强侵逼,国势日颓,那些寄望于通过立宪以导国家于富强之途的人们,已经等不了六年的时间了,梁启超一语成谶,“宣统五年”果然从未在世界上出现过。


二 民国前期的制宪(1912—1928)


随着满清王朝的倾覆,预备立宪也草草收场,但是已然启动的宪政的车轮却以不可逆转的力量继续前行,宪政体制已然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诉求。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军阀统治的十几年间,无论何人当政,执政者皆竞相以宪政为标榜,以制宪为号召,制了十几年的“宪”,好歹也有一部正式宪法问世。

武昌起义后不久,1911年11月15日,独立各省派代表成立了作为临时议政机关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2月3日,该会在汉口议决并公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依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任务,止于参议院成立。[xxvii]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劝业场开幕。临时参议院由每省三名参议院组成。鉴于当时政局尚未稳定,没有条件举行参议员的选举,因而规定参议员的产生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临时参议院的主要建树,是制定了一部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1912年2月7日,临时参议院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着手制定约法,至3月8日表决通过,并于3月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公布。制定约法的临时参议院虽不是民选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但各省都督府是革命的权威机关,因而由他派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临时参议院,其权威性在当时是无可与之匹敌的。在正式宪法产生之前,临时约法的效力与宪法相同。

“临时约法”分七章,共五十六条。它第一次赋予了国民在宪法上的平等主权者的地位,对人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充满了“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的精神,“临时约法”并未贯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主张,却第一次将三权分立的原则写入其中,规定了以责任内阁制为特点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根据“临时约法”所创造的宪政模式表明“改革的模式从德、日式的君主立宪转变为法、美式的共和立宪。”[xxviii]不过,这部约法对于扩大议会权力和限制总统权力的规定,明显是针对袁世凯而设置的,带有“因人立法”的色彩,宪法的价值在无形之中沦落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可以说,临时约法延续了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当权者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宪法的先例。

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十个月内,应召集国会。1913年4月8日,正式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成立了国民党人占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草拟宪法。10月6日袁世凯如愿当选中华民国大总统之后,大权在握,目的已达,认为新宪法将对己不利。在其就任正式大总统的次日,便以宪法起草太慢为由,向国会提出增修约法,国会以为宪法正在起草中,可不必重修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主张未予采纳。同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袁世凯横逆相压,议员与国会处境日蹙的情况下,勿勿完成了“天坛宪草”的三读程序,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借口国民党在湖口倡乱,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了国民党籍议员资格,以致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天坛宪草”还来不及交国会进行审议便胎死腹中。

袁世凯旋即又宣布解散国会,另立政治会议,并由政治会议成立约法会议来增修“临时约法”。 1914年3月20日,袁世凯以《增修约法大纲》[xxix]咨文约法会议,咨文中关于建国分期的一段话甚为紧要:

窃以民国草创,根本大法,虽不能不取法于共和先进诸国,而事事削足适履,究其实或将以利吾国者始,而害吾国者终,……故为目前建设国家计,根本法上之关系,宜有两种时期,……施行约法为一时期,而施行宪法当别为一时期也。……则第一要义所在,当知施行约法为国家开创时代之所有事,即与施行宪法为国家守成时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xxx]

约法会议依据《增修约法大纲》,另行议定了《中华民国约法》,删去“临时”二字,表明这一约法的长期性,以与袁世凯的“建国两时期”论相吻合。新约法于1914年5月1日正式公布,“临时约法”被同时宣布废止。新约法分10章,共68条。它和临时约法的主要区别是以总统集权制取代了责任内阁制,取消了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除国会,而以总统控制的立法院与参政院行使此部分权力。新约法以宪法的名义强化了袁氏的个人权力,也为其日后帝制自为铺平了道路。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总统,恢复了“临时约法”。南北双方却又发生新旧约法之争,张勋复辟失败后,政权实际上落入段祺瑞手中,他却并不想恢复“临时约法”,孙中山为了维护临时约法的权威,发起了长达六年的护法运动。

这两部约法,虽具宪法效力,但皆非正式的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出现于此后曹锟当政时期。自“天坛宪草”提出后的10年间,制宪是分别由三方面进行的。一是广州国会,二是直系“恢复法统”后的北京国会,三是安福国会。前两者承认“天坛宪草”,后者否认“天坛宪草”。广州国会的制宪由于陈炯明的叛变而中断,安福国会的制宪因皖系的垮台而告吹,直系“恢复法统”后国会的制宪又因直系发动驱黎的北京政变而使议员们大批离京而无法运作。

1922年7月24日,急于做大总统的曹锟发出通电,要求议员回来制宪,却故意不提大选的事,同时以丰厚的“出席费”为饵。在金钱的诱惑下,回京的议员渐多,10月5日,曹锟顺利当选总统,宪法会议亦惊人地顺利。10月8日,宪法会议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l0月10日在曹锟宣誓就职的同一天正式公布。这部搞了十几年而久议不决、历经波折的宪法,终于完成了。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却也是名声最坏的一部宪法,皆因它最后系由一批被称为“猪仔”的国会议员草草通过并由“贿选总统”曹锟公布,固有“贿选宪法”、“曹锟宪法”之称。然而分析这份宪法可以发现,其中并未有为曹锟专设的条款,甚至与天坛宪草相比,它还删除了扩大总统权力的两条,可见曹锟并未控制这部宪法的制定。因为直系并无行宪的诚意,也就不在乎其内容如何了,正如吴经雄所言,“直系军阀虽以宪法为号召,但无行宪之诚意,所以这个宪法虽经公布,亦未施行,不过等于一纸具文而已。”[xxxi]。而这部宪法能够如此顺利地获得通过,不过是那些受贿的议员们急于遮羞罢了。

这部受贿议员们用来遮羞的宪法,遭到世人的痛诟,在情理之中,民国的学者们也因为它排斥护法国会的制宪历史而斥之为非正统。但如果不因人废言,则应当说这部宪法的内容有可取之处。张君励就较早提出过这—看法,“国人以为国会受贿之故,并反对所颁之宪法。先生(即张君劢,笔者注)以为宪法由受贿之国会成立,然此项宪法,比较合理。一笔抹煞,国民无此力量,不如赞成之,责以实行。先生曾为文发表,而为《民国日报》邵力子先生所驳,彼所重在法统,此则以其内容有可采,作为一种宣传机会也。”[xxxii]从这段话中颇能看出当时人们对此宪法的不同看法。

1924年,贿选总统曹锟因北京政变而被迫宣告辞职,后继的段祺瑞临时政府立即就废弃了这份存在尚不足一年的宪法。段祺瑞上台后,即谋订新宪法,并于1925年12月11日抛出了一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旋因段政府的垮台而不了了之。之后,直奉两派军阀之间,又起护法(“临时约法”)与护宪(1923年宪法)之争,尚未争出结果,国民革命军便已发起北伐,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至此告终。

这十几年间,虽然历经波折,先后出现了两部有宪法效力的约法和一部正式宪法,但“所谓宪法,那只不过是武夫们用以证明自己武力强大的一个标签……宪法中的那些起码的道德,那些为政的基本操守,那些基本价值准则全被军阀们踩在了脚下……不管军阀们颁布过多少部宪法,组织过多少届国会和内阁,选举出多少届大总统,而军阀政治早己将宪政的那些价值放逐于‘共和国’之外,并用枪杆子加以扭曲和绞杀。它为以后中国宪政的发育成长带来了无穷的后患。”[xxxiii]可谓制宪不易,行宪更难。






[ii]初定人选为载泽、徐世昌、端方、戴鸿慈,8月14日加派绍英,五大臣于9月24日启程,不料在北京正阳门火车站遭革命党人吴樾用炸弹行刺,出洋行程遂延宕下来。后徐世昌另有他任,绍英受伤未愈,乃改派李盛铎、尚其亨代之。鉴于上次被炸的教训,此次五大臣遂于12月7日、11日,分为两批启程。详见侯宜杰:《20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6-65页。
[iii]《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故官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44页。
[iv]《设立考察政治馆参考各国政法纂定成书呈进谕》,故官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
[v]《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谕》,故官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3页。
[vi] 1911年5月,军机处裁撤,皇族内阁成立后,该馆随之撤销。关于宪政编查馆的人员组成,
详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vii] 1910年6月6日《申报》所载《敬告宪政编查馆》一文中说:“中央政府筹备宪政之枢纽,实为宪政编查馆。其始立也,仅以编定一、二新章为事,孤悬浮寄,绝无实力之可言,沿至今日,内而部院外而督抚,凡涉新政,皆当受成典章制度,尤非馆员核定不能颁布。领其事者,又复重以军机大臣,于事实力遂超出各官署至上,而莫之与抗。是故,议院未开,足以有为者,非宪政编查馆莫属。”
[viii] 资政院虽然延至1910年方正式召集,然在1907年已下谕设立,并任命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
[ix]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8页。
[x]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75页。
[xi] 杨廷栋:《钦定宪法大纲讲义》弁言,商务印书馆,1910年。
[xii] 《钦定宪法大纲》并不是正式宪法,这在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关于宪法大纲的奏折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宪法乃国家不刊之大典,一经制定,不得轻事变更,非如他项法律可以随时增删修改,故编纂之初,尤非假以时日详细研求,不足以昭慎重。惟条文之详备,虽非旦夕所能观成,而闳纲所在,自应预为筹定,以为将来编纂之准则”,《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5页;同日的《九年筹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中也有“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之语,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8页。
[xiii] 清廷关于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的上谕分别发布于1907年9月20日(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和1907年10月19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资政院和谘议局筹备详情,可参考《宪法概念在中国的起源》,第230—265页。
[xiv] 清末国会请愿运动的详细情况,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史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331页;以及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02—341页。
[xv] 关于资政院和谘议局组织和职能,可参考王德志:《宪法概念在中国的起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6,第230—265页。
[xvi] 梁启超:《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与将来》(1912年10月),引自《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五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761页。
[xvii] 梁启超:《中国前途之希望与国民责任》,原载于1912年《国风报》第5、7、10期,引自《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第835页。
[xviii] 内阁十三人中,皇族占五人。
[xix]《实行宪政谕》(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6页。
[xx]《准开党禁实施特赦谕》(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5页。
[xxi]《组织完全内阁并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谕》(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7页。
[xxii]《陆军统制馆张绍曾等奏陈请愿意见政纲十二条折》(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8页。
[xxiii] 蓝天蔚与吴禄贞本为革命党人,有人说他们之所以提出这种要求,是因为他们预料清廷并不能容纳,则到时即以清廷拒绝为由进攻北京。而清廷全盘接受,实出他们意料之外。见郭孝成:《中国革命纪事本末》,商务印书馆,1912年,第205页。以及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第278—279页。
[xxiv] 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择期颁布君主立宪重要信条谕》
[xxv] 尚秉和:《辛壬春秋大政记》,引自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第15页,文海出版社,1985。
[xxvi] 见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xxvii]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与临时参议院的详情,参看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第248—282页。
[xxviii] [美]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352页。
[xxix] 几乎所有论著都将这份大纲称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但据约法会议秘书厅所编《约法会议记录》一书记载,此文件正式名称应为《增修约法大纲》。
[xxx]《袁世凯宣布增修约法之经过布告》,孙曜:《中华民国史料》第二册,文明书局,1929,第56页。徐矛认为,袁此番议论与孙中山关于训政、宪政的见解相似,孙中山亦曾批评民国初年即热衷于制订宪法的错误。而这种相似,是由于两人的立论来源于同一出发点,即都认为首先要确立本阶级对全国的统治,而不应一开始即实行宪政与民主。参见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第101页。
[xxxi]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70页。
[xxxii] 程文熙:《君劢先生之言行》,《张君励先生七十寿庆纪念论文集》,文海出版社,第14页。
[xxxiii]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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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6 02: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最近关注于中国宪政史,试图厘清其演变脉络。拙作无甚高论,也谈不上什么文采,还望诸位方家不吝赐教。

另:在下不清楚如何编辑帖子中的脚注,以致于点击文中链接总是转向编辑页面而不是转向脚注,望高人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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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9: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门外汉从楼主的帖子学到很多,顺便加上我读贴过程中检索的资料,是关于黄色背景部分的。

其实我开始是因为这个“而”字产生的疑问,这里的“而”字在我这个外行人看来似乎有“有悖常理”的言外之意,查过资料才知道是我想偏了,呵呵。

继续关注学习楼主的帖子。
引用第0楼ogga于2007-04-16 01:53发表的 清末民初制宪史略(1906-1928) :
资政院和谘议局分别是预备立宪期间成立的中央和地方的民意机关,资政院正式召集要晚于谘议局一年,而其设立却早于谘议局。




1907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191010月,资政院召开了第一次常年会。第二次常年会是在宣统三年九月一日(19111020日),即武昌起义爆发后十天召开的,这次会议直到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闭会,后来资政院被正式的国会代替。
  
  19071019日,清廷下谕命各省设立谘议局1908722日,清廷批准颁布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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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0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此贴不知是否正式发表?据我所知,卞修全著有一本《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应该是比较详细地研究清末立宪思潮的专著,可考虑补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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