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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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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是拳,既无权,也无钱,又想发财,只好靠拳头,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追求一个目标-钱。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据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6年对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2年到1995年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3892名,涉及到7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为2840名,占总数的72.9%。另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统计,1993年48名少年犯中有42人犯盗窃罪,1994年56人中有40人犯盗窃罪,1995年96人中有61人犯盗窃罪,分别占同年少年犯总人数的87%、91%、63%。从犯罪动机分析,绝大多数是追求享受,任意挥霍。
   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疯狂性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具体表现为:(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婚恋矛盾杀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如深圳市早在1989年一年之中发生该类类案件56起,死19人,伤害38人,案犯中青少年占60名,为总数的84.5%。(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三)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恶劣。例如,1994年湖南省怀化市发生的4起重、特大强奸案,犯罪分子都是挟持女子搭乘机动车到市郊偏僻失控地区实施强奸,其中搭“的士”的三起,搭三轮车一起。(四)疯狂地侵吞公款。从近年来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这类犯罪分子不仅年龄小,犯罪数额巨大,而且往往是钱财到手,即大肆挥霍,或周游中国,或携款潜逃国外,或偷渡台港澳地区。例如辽宁鞍山市民生食品厂出纳员金某,工龄仅4年,贪污的历史劫有3年零3个月,共计贪污24.38万元。云南省大理市工商银行石如刚,21岁,竟贪污70.5万元。再如广东省东莞市的贪污犯林某某时年方19岁,贪污数额竞高达126万元。如此疯狂的攫取,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三、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1995年1-10月份打掉犯罪团伙84个,其中未成年犯罪团伙就有79个,占94%。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十多年来,多次\"严打\",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情况表明,团伙犯罪比青少年个人实施的犯罪危险更大,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四、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通过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人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不仅不思悔改,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极大危险的分子。所以加强研究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和控制重机关报犯罪率是一项极其重要任务。
此外,就少年犯罪而言,还具有突发性、连续性、传导性的特点。突发性之所以成为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化,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所谓连续性,是指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所谓传导性,青少年有强烈的模仿性,然而由于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这种传导性在团伙中犯罪表现的最为明显。在团伙中少年犯常以老带新,多面手带单面手,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所以,有人比喻青少年犯罪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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