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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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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6: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Miranda Warnings

When a person is in custody, some version of the Miranda rights, such as the following, is read to the individual before question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desire an attorney and cannot afford one, an attorney will be obtained for you before police questioning.\"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或称米兰达规则(the Miranda rule)、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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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6 16: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欧内斯多•米兰达案

被告:欧内斯多•米兰达
被控罪行:绑架小孩、强奸罪
主要辩护律师:一审:阿尔文•穆利
          二审:约翰•弗林
首席检察官:一审:劳伦斯•杜鲁夫
        二审:罗伯特•科宾
法官:一审:耶鲁•麦克菲宾
    二审:劳伦斯•K•雷恩
地点: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
审判时间:1963年6月20-27日;1967年2月15-30日
法庭裁定:(两次审判)有罪
判决结果:(两次审判):20——30年监禁
   没有其他案件像1963年的欧内斯多•米兰达案一样,改变了美国法律的审判程序。他犯罪的最初证据是在监禁中向警方的坦白。坦白的内容如何,这吸引了全国的注意,并奠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里程碑。
   1963年3月3日;凌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个陌生人。那个陌生人把她拖进车里,然后驶往一个沙漠地区强奸了她。后来,他将这个年轻女士扔在她家附近。她对警方说,袭击她的人是个墨西哥人,近30岁,戴着眼镜,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碰到了劫她的那辆车。车是1953年产的派卡德,车牌号DEL-312。然而记录表明,这个车牌实际上是给最近的欧兹汽车注册的。这个女士的辨认差不多。DEL-317是派卡德牌,注册人是特威拉•N•霍夫曼。霍夫曼的伙伴,23岁的欧内斯多•米兰达,外表很像女士描述的袭击者的形象。
   警方拘监了米兰达
   米兰达的犯罪活动历史长久。他已经因强奸未遂蹲了一年监狱。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体重、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比较。受害者不敢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与罪犯嫌疑人是最像的一个。侦探卡罗尔•库雷和威尔弗里德将米兰达带到了一间屋进行审讯。他们告诉他,受害者从所列名单中指出了他。然后他们问他是否要作些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很高兴,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
   来路不正的证据
   米兰达经济拮据,无力雇请律师,因此法院给他指派了一个律师,叫阿尔文•穆利。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看来,提起诉讼的州方赢定了这场官司。再加上米兰达的供认,结果更是如此。但穆利仍然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确信供词是通过非正当方式得来的,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请,这份供词不能用来供为判定米兰达有罪的证据。
   只有四位证人出庭。他们是受害者、她的姐姐、侦探库雷和扬格。穆利盘问了库雷,抓住了关键点:
   问:库雷长官,在得到这份供述的过程中,你是如何与被告交流而达到目的的?
   答:我问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刚才讲的写下来,他说他愿意。
   问: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权利吗?
   答:是的,先生,在供述书的第一段的打印出来的,我大声地读给他听了。
   问:我没有看到供述书上写着,“在他供述词以前,他有权请律师为他服务。”
   答:上面没有,先生。
   问:告诉被告你们逮捕的人,他们在供述之前有权接受律师的服务,难道你没这样做吗?
   答:没有,先生。
   这个答案促使穆利反对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耶鲁•麦克菲特法官驳回了他。法官于是给陪审团们讲述了那个时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标准。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欧内斯多•米兰达有罪,两罪并罚处双重20至30年的监禁。
   然而,穆利关于供词的观点已引起了一场法坛争论。米兰达的判决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一次5:4通过的决议会上发言首次确定,在警方审讯室中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之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
   法院推翻罪行判决
   米兰达的罪行被推翻,亚利桑那州正面临着不得不释放最有名的囚犯。因为州方不能再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重审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但米兰达给自己来了个下马威。他曾希望重审后能被释放。于是,他强烈要求将他的女儿和特威拉•霍夫曼,他的长期伴侣关在一起。霍夫曼既生气又害怕,告诉政府方说,在他被逮以后,她同他谈过一次话,那次米兰达承认了强奸罪行。这个新的证据对州方很有用。
   具有影响力的法官
   厄尔•沃伦于1953-1969年期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此期间,“沃伦法庭”作出过几次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裁定,树立了许多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的观点。没有人会料到这些决定竟出自沃伦,一名曾不起眼的共和党政治家。沃伦于1939~1943年间任加利福尼亚首席检察官,1943~1953年任州长,他自己在这个州的历史中留下了不光彩有一段。二战期间任首席检察官,他坚持将美籍日本人拘留,理由是担心他们将成为敌人或间谍。任州长期间,他又主持拘留程序。1948年,他成为美国副总统候选人,但未获成功,与共和党托马斯•杜威一起同哈里•S•杜鲁门总统竞争。作为首席法官,沃伦领导法院建立了法院的指定律师制度,并确保被告知道他们的权利。担任首席法官的同时,沃伦还主持了“沃伦协商会议”(1963年11月29日由林登•约翰逊总统设立),调查谋杀总统约翰•F•肯尼迪案。
   米兰达被重审
   1967年2月15日,对米兰达的第二次审判开始。多次辩论都是在法官的私人会议室里进行的。有一些问题,诸如一个自然法(不是合法的)妻子能否作证她的自然法丈夫犯了罪。最后,法官判决霍夫曼的证词可以作的证据。陪审团判米兰达有罪,她的证词帮了忙。法院再次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20至30年监禁。
   关于米兰达的后记
   1976年1月31日,被释放四年后,在菲克斯酒吧里的一次争斗中,欧内斯多•米兰达被人刺杀。凶手逃掉了,但他的帮手被抓。在将他带到警察总部前,逮捕他的人员对他宣读了他应有的权利。这个程序现在被叫做“米兰达程序”。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一些总统,从理查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读被告权利”已成了美国国内每一司法部门的标准。这个程序经常可以在警匪片中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熟悉了所谓的“米兰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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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6 16: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米兰达法则的优劣——
A反对者的意见:
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反过来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至少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
"米兰达法则"正式出台后,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法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法则"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法则"出台前,美国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法则"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B支持者的意见: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非楚河汉界,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文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法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和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民主法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C第三方:
无论"米兰达法则"是否给警方戴上了手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权利,损害了犯罪受害人的人权,人们都在关注米兰达法则。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法则"的高招。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曾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做出的裁决。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美国法律,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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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6 16: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米兰达规则由两个重要案例形成:

1,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

一九六六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做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三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2,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案

"米兰达法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直接有关,而规则的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三年做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一九三二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一九六三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一九六一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五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这伙计在申诉书中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多数都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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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0: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原创?请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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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7 16: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去年给学生上法律英语课的资料,从笔记本里挑了些出来,
网络中应该没有完全一样的资料吧,
呵呵,不知道算不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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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guolia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1-30 08: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写得很精练,也很有趣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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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08: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上课老师说过一些  不过这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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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0 13: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记得当时分组讨论时候,还临时增加了第四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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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1: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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