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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1、2、3——喜欢法经济学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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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1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某兄处下载了罗伯 特·考 特、托 马斯·尤 伦《法和经 济学》英文版,才发现我们这里原来也有喜欢法经济学的人。很好!

我是学法学的,曾在同门中搞过法经济学的沙龙,以下是几年前我们沙龙时讨论的一个记录,未排版。请大家批评指正。

科斯定理1、2、3

一、几个经济学概念
(一)稀缺性
相对于人的欲望和需求,资源总是有限的。人类面临的基本事实。存在于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无论富裕的欧美还是贫穷的非洲,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
(二)选择
由于存在稀缺性,人类拥有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要,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社会和个人都必须作出选择。比如说你在北京工作,每月收入1万元,买房、买车、女士要做美容男士要健身、寄钱给在乡下的年迈父母、当然还有基本的吃喝拉撒……你不可能全部满足,不得不选择。经济学就是任务和目标就是解决稀缺条件下的选择问题。
(三)机会成本
(四)自由交换
选择必需有选择的可能性,要有选择的途径,自由交换提供了这种可能性。通过自由交换,每个人把所拥有的可能并非自己最需要的物品同他人进行交换,换取是急需的物品,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满足每个人的最大效用。自由交换是满足人类需求的途径,对于资源稀缺的人类社会来讲是至高无尚,这是一个与人权相关的概念,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而斯密讲每个人都有与他人进行交换的自然倾向(天性)。自由交换是经济学的终极价值诉求,是大多数经济学家的信仰。
(五)新古典经济学
自由交换的经济学表述,就是完全市场。新古典经济学是斯密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在当代的理论体系。既然老祖宗斯密讲自由交换是人的天性,那么自由交换或完全市场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就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假设。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在完全的市场下,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以自动实现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配置。
什么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人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草原上快饿死的狼追赶一只兔子,狼与兔子都得尽最大努力奔跑,因为如果狼追不到兔子,狼要饿死;而兔子如果被狼追到了,兔子要被狼吃掉。这时的狼与兔子其实就是与交易中的人一样“使自己效用最大化”。自利行为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六)制度经济学
传统经济学认为,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些经济学对这一点非常不满意。他们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他们追问: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果真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吗?不见得,关键要看制度设计如何。制度好能实现最优,制度不好则不能。打个比方,制度就好像“拴狗的绳子”。你用一根绳子把狗拴在树上,不管狗如何尽最大努力扩大活动范围,它总不可能超出绳的长度的决定的范围。一只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由的狗,总会使自己活动半径最大;但无论它如何努力,它的活动半径就是拴它的绳子的长度。“每个人不过是一条用绳子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狗绳子。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也决定了人的行为的选择余地。从而决定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程度。可见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概念一是产权,一是交易费用。与此相关,制度经济学可粗略划分为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和交易费用正是科斯定理的核心。
1.产权(property rights):即法定权利或合法权利。它与所有权的区别,一是内涵不同,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理论中所讲的“产权”常常是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德姆塞茨曾说“所谓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二是外延不同,与所有权相比,产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除了对物的所有权外,法律还创设了许多方面的其他权利,如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摆脱遭受侵害的权利,因发生诈骗事件而得到赔偿的权利,履行合同的权利,等等。经济学家使用的产权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法学家和律师使用这一概念的含义深、广,它不公包括侵权法和合同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而且也包含民法、刑法和民权的含义在内;三是产权客体的范围不同,产权客体比所有权要广泛,某些不能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权利,如对清新空气的享用权或特定空间上的安静享用权等,也可以成为产权的一种形式;四是权能的侧重点不同,产权强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特别是权利的可转让性是产权的生命。(魏杰等著:《产权与企业制度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产权是定价的基础,没有产权就不可能准确定价。市场交易是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来完成的,因此,价格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交易对象的价格是市场中被自然发现的。
产权的另一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对产权的概念十分含糊,其确切含义要视情况而定,比如在分析企业组织时讲的产权和在分析交易费用时所讲的产权,就是不同的。巴泽尔:“‘产权’这一概念令经济学家高深莫测,甚至时而不知所云,因此其解释权似乎非法学家莫属。但‘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习气又使经济学家欲罢不能,而提出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这两类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又各得其所。假如当时经济学家能另造一个名词,与法学概念划清界线,局面当不至如此混乱;但因事倍功半,是以时至今日,仍在沿用旧词。”(巴泽尔《产权经济分析》转引自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第8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2.交易成本(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生产成本之外的成本(张五常(1987):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该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与交易费用相对应的生产费用则是指为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费用。
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行成本、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费用支出:
(1)搜寻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和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
(2)当价格可以商议时,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
(3)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
(4)监督合同的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同上的各个条款。
(5)当合同签订者不承担他们所承诺的义务时,强制执行合同;一旦这种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则受害方将提出起诉,要求赔偿。
(6)保护产权,以防止第三者的侵犯。(魏杰等著:《产权与企业制度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科斯
罗纳德•哈里•科斯,1932年毕业于英国伦敦经济学院,1951年获博士学位。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务于英国政府以外,科斯—直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先后在英园的利物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等任教。 1951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 1961年后任美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1991年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一生从事产权的理论研究。其理论形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30年代对正统的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考察,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摩擦即存在着交易费用,减少磨擦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在分析企业的起源、性质和生产纵向一体化的过程中,科斯首次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奠定了现代西方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的基础。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杂志上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该文当时并未引起重视,20多年后,当科斯的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问世后,《企业的性质》一文才引起西方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正是《企业的性质》一文,奠定了科斯作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鼻祖和主要代表的地位)。第二阶段,50——60年代中期,科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把科斯的产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1960年发表在《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企业的经济性质》写于科斯念本科期间,发表于1937年。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源于科斯发表于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他本人从未把这一分析概括为科斯定理,所谓科斯定理,是科斯的好友经济学家斯蒂格勒(也获诺贝尔奖)1966年在他的《价格理论》一书提出的,在该书中科斯的分析首次被写进教材,并被概括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内涵包含在科斯对一系列普通法案例的分析之中。下面我们请几位同学把科斯分析的几个主要案例向大家作介绍。
[案例1]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谷物生长的案例。
[案例2]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的案例。
上述两个案例,所表达的思想,就是科斯定理。

(一)  科斯定理1:(狭义科斯定理)
1.涵义: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2.政策意义: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降低交易成本。

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科斯定理,请大家拿出纸和笔,跟我一起来分析。[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983年版,第11-14页)]

[案例3]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烘干机,使他们没有必要到外面晒衣服,从而不受烟尘污染,烘干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给每户居民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
1.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那么,
(1)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烘干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
(2)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烘干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
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果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2.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那么,
(1) 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烘干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
(2)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烘干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二)科斯定理2:
1.涵义: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2.政策意义: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三)科斯定理3:
1.涵义: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2.政策意义: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三、科斯定理的意义

除了我们在上面介绍科斯定理时提出的政策含义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理解科斯定理。
(一)  外部性
   科斯之前,人们只要提到外部性就与国家干预联系起来,认为国家干预是解决外部性的惟一途径。但科斯定理表明,外部性可也通过私人协商予以解决。《社会成本问题》实际上主要是以分析外部性的,围绕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征收污染税来解决污染问题。
(二)  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三)  学科意义
   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1.建立了一个学科:产权经济学与交易费用经济学,
2.贡献了一种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从而法与经济学。科斯的方法代表了一种历史趋势。

四、科斯定理的缺陷
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井蛙四郎所说:“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终于‘悟道’了: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轻时候那样,把文章写得太明确;就要多绕弯子,多弄点病句,多说点半生不熟的术语。终于,《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一)没有考虑分配效应   
其中一个广为人知的缺点就是省略了收入效应,另一个缺点是不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只要一种行动的收益超过它的成本,哪怕这种收益由一方独得而成本由其他各方来承担,都假定这种行动增加了社会福利。如果一种行动使获益者的收益在弥补受损者的成本以后还有剩余,这种行动被认为增加了社会福利。当然,这里并不要求获益者真正去补偿受损者,因此受损者的福利状况完全可能恶化。
(二)行为假设: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科斯定理建立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谈判能够成功的前提之上。但是即使在没有交易成本和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谈判也可能不成功(达不成协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
(三)阿罗不可能定理
(四)政策误导
斯蒂格利茨:科斯定理可能给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产生政策上的误,过度地关注产权问题,把注意力集中在私有化上,而问题的关键是竞争。即营造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比产权改革更加重要。我认为,这是中肯的。
科斯定理在经济学中是尚存争论的理论,我们在运用它的时候,不要盲目拿来;要十分注意对它进行仔细甄别,哪些是没有争论的,哪些争论较小,哪些争论较大,哪些是科斯定理的致命缺陷(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哪些是可以经过解释予以克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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