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自然实体论使公司的有限债务责任得以真正实现。这固然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它促进了现代股票市场和管理资本主义的发展。据霍维茨教授研究,内战时的普通法虽已承认股东有限债务责任的原则,但大部分州的宪法或法规事实上都要股东对多于他们股票价值的公司债务负责,因为把股东看作是同个人业主一样的财产所有者的传统观点仍然挥之不去。例如,纽约州的一般公司法就规定股东要对两倍于股票价值的债务负责。有的州要求负责的债务则更多。即便是要求最低的州一般也要按照所谓信托基金原则(the trust fund doctrine)办事。根据这一原则,公司按股票票面价值吸纳的投资是公司债权人所依靠的收回债务本息的“信托基金”,所以股东如果以不足票面价值的折扣价买下股票,他还是要对以票面价值计算的债务负责,也就是在还债时必须支付他的股票票面价值和他实付价格之间的差价。从1887年纽约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开始,各法院在1890年代的一系列判决中逐渐放弃了信托基金原则。进入20世纪不久,各州纷纷通过有关立法,允许公司发行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这等于是对信托基金原则釜底抽薪。所有这些判决和立法在法理上只能是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的实体才能成立。如果把二者混为一谈,那股东就得不到我们今天所说的有限债务责任的保护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会如此迅速,管理资本主义在20世纪的如日中天就更难以想象。四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的自由化和联邦政府的反应在从人造之物到自然实体的公司人格化过程中,美国各州公司法的自由化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高潮,当时各州议会争先恐后对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竞相降低对公司的限制性要求,在自由化的程度上达到了美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地步,可以说使现代美国公司法从此基本定型。诚然,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race for the bottom)的迅速自由化是前述公司人格化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直接导因则是各州之间出于各自利益需要而展开的竞争。这也是美国公司法立足于州的必然结果。新泽西州是“竞相降低门槛”的始作俑者。究其原因,它是因财政危机而走上这条道路的。新泽西州原本是以对铁路公司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可自内战以来碰到了入不敷出的麻烦。为了摆脱财政困境,该州于1880年代通过法案将政府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铁路以外的公司。然而,光靠税法并不能增加岁入,公司法也要作重大修正才能吸引外州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到新泽西来申请公司许可证,从而成为被征收公司税和手续费的对象。于是,新泽西州在1888-1896年对公司法做了一系列修改,开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之先河。到1896年,集八年自由化立法创新之大成的公司法总体修正法问世。它被美国学者乔尔·塞利格曼称为一部“完全改变了的公司法”。
与1880年代大部分州的一般公司法相比,修改后的新泽西州一般公司法对公司资产、寿命、经营目标和地点等不再有任何限制。它不仅允许公司合并,包括以控股公司方式拥有其他公司股权,而且允许在购买其他公司股票时以自己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手段。更有甚者,法律还允许合并协定纳入“董事们认为对于完善兼并或合并来说有必要的……所有那些条款和细节。”这类规定到1930年代成为各州公司法的标准内容,被法律史学家称之为“使其能为之”条款,因为它使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这样,当初那种“设定规矩”型(the set pattern incorporation acts)的立法现在被“使其能为之”型(the enabling act type of statute)的立法所取代。结果从1896年开始,到新泽西申请公司许可证的大企业可以说趋之若骛。1880-1896的16年里,资本在两千万美元或以上的大公司在新泽西只有15家,而1897-1904的七年里则猛增了104家。这正好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合并运动的年代。到1900年,有学者统计全国大公司中有95%是在新泽西获许可证组建的。修改公司法的财政效益更是有目共睹:1902年,新泽西从公司税和手续费中获得的收入是如此之多,以致州政府不仅取消了财产税,并且还清了所有的债务。到1905年,新泽西财政盈余达294?0918万美元。该州州长得意地说:“政府的所有收入中没有一分钱是直接取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