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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正义,你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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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6 15: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你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司法,是严肃性的。司法,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人权、利益等。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这些字眼令人难以置信。然而从很多的事实得到了证实。有的司法人员视人民群众为草芥,视人民群众的生命为儿戏,草菅人命;有的司法人员与黑社会相互勾结,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和帮凶;有的司法人员受利益所驱,毁灭、伪造证据,包庇犯罪分子。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司法人员,制造出一桩桩的冤假错案来。而有的冤假错案完全可以抑制在萌芽状态,可有的司法人员,知错不改,一错再错。而作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或其家属,为了讨回公道和维权,只有靠不断的上访、申诉等路径来争取解决案子的希望。但上访、申诉过程中碰到“包青天”的概率几乎为零。有的在上访过程中还受到了人身攻击和迫害,而导致家破人亡;有的经多年漫漫的上访路,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而导致疾病缠身;有的为了讨回公道,变卖了家产但经不起多年的上访造成贫困潦倒而流落街头……,近来接二连三地报道一桩桩的冤假错案,一件件摧人泪下,一幕幕触目惊心,这对于受害者或其家属造成的创伤不知有多深!很多必然的冤假错案,只是靠着偶然的因素来得到平冤昭雪,这是对中国司法一个沉重的参照。
我以前对司法的了解只是在表面上的,经我父亲遭受交通事故而遇难之事后,这种的了解就不是在表面上了[具体情况请看网易163崛起论坛、时事论坛、百味人生论坛、法律生活论坛(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的内容]:我父亲驾驶着电动自行车于2003年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31县道63KM—10米的人行道上被一辆无证而违规、违章摩托车撞死,而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物件是同向而来的跨在闽CR1646号摩托车后座两侧的载着磁砖的超宽超宽的铁架台刮碰到电动自行车的后尾灯而造成车毁人亡。当时很多的现场目击者以及我的妹夫、我的弟弟都看到的现场情况。可负责此案处理的仙游县交警大队的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受利益所驱,为交通肇事者开脱刑事责任,竟毁灭、伪造现场证据,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图,颠倒是非,把事故责任推到不应负任何责任的死难的我的父亲身上,在此案复议的莆田市交警支队明知其下属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渎职罪”,为了息事宁人,只是作了稍微的改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处理此案,我把此案告到了莆田市交警支队所在地的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但该院不是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让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出庭作证,在庭审时凡是涉及到原始两办案人犯罪的证言证词都不作记录,强行地作出了极端错误的“维持莆田市交警支队的最终决定”的判决,包庇了两犯罪分子——郑琼珍、付建异以及交通肇事刑事人郑智文,当我再把此案上诉到莆田市中级法院,仙游交警的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毁灭、伪造现场客观证据的确凿证据见(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中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九页第六行以及现场目击者证言〉,而作为国家中级审判机关的莆田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三个“法官”,不但不依法追究两办案人的法律责任,反而以伪造的虚假的证据当作事故事实来认定,强行地作出了“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给犯罪分子起到了“壮胆”的作用。我于2004年10月22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这个“司法机关”迟迟不予作出答复,我不得不在2005年4月15日到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大上访,在他们的督促下,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在5月17日作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的违法犯罪,且证据确凿,而这个“司法机关”也再次包庇了“官层”的犯罪分子。把罪犯送到了各个司法机关的“门口”了,而一次次被放跑了,在这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我只好以一个公民的惟有的权利在网络论坛上发表有关此案的文章,受到了广大网友们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但也受到一些别有用心而害怕事实真相的人的百般阻挠,而别有用心的一个无理的投诉,竟把我的ID都给封掉了,其中一篇为《卑劣的手法 丑恶的罪行》的文章也不知被删了多少次,一个公民,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用事实说话的权利都被人剥夺了!但此篇文章也不知道是被哪级的领导看到了,在领导的督促下,作为仙游县交警大队的主管机关————仙游县公安局“紧张”了一阵子,派出了几个警察于2004年12月31日到了我的单位,态度十分和谒,他们向我表示:“你父亲的案子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视,你要相信共产党,相信上级领导,相信我们,会给你作个满意的答复”。我当时说:“我只是相信处理的结果,讨回公道,大话、空话对我来说无用,你们到底什么时候给我作出答复?”他们回答说是一个月,还留下了仙游县公安局纪检办公室的电话,以及还有他们个人的联系电话,在这期间,他们也装模作样地作了调查等,一个月后,也就是上级领导“重视”这一股风过了,他们对此案的态度作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弯,当我向他们向他们提醒一个月已过了,怎么不作出答复呢?他们只是以“正在下乡”或“正在忙”等理由推拖,我一直在追问着,终于在过两个月半的2005年3月16日才在电话里得到了答复,“你父亲的案子我们经过调查了解,法院的判决没错。”说话的是一个三、四十岁警察的声音,我当时也在电话里义正词严地指出:两办案人明显地毁灭导致此事故的主要物件——跨在摩托车后座两侧的超长超宽的铁架台,为交通肇事者开脱罪责,这已记录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上,是抹杀不了的罪证。可这位警察在电话里说:“你没有看清楚啊,铁架台有提供”。“既然有提供,那么卷宗材料上为何没有?而莆田市交警支队的林海锋也承认了没有提供,是铁的证据,这该怎么解释呢?且两办案人伪造电动自行车横穿公路而被的痕迹粗劣不堪、清晰可辨,就靠着你这两句话就可以将那一证据抹杀掉吗?你无疑是想进一步掩盖事实真相,你作为司法人员应该清楚,这是包庇罪!”这位警察马上改口了,他说:“当时两办案人认为铁架台没有使用,所以将它拿了起来”。我当时提醒他:“你是个司法工作人员,你应该清楚这是毁灭证据,是犯罪!”他怕了,最后以“我没空,要下乡去”为由而推托挂断了电话,我等几个月的“满意答复”竟是这样的话,且还是出自于司法人员之口啊!在这里暂且不论莆田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但作为司法机关的仙游县交警大队,自莆田市中级法院判决后至今,对此案并未作出任何的处理,并没有对此案解决处理之意,而故意将此案抹掉是实,这也是个“司法机关”啊,有这样的“司法机关”,出了像郑琼珍、付建异这样的败类是必然的!这就是我所接触过、了解过的以上所述的这些“司法机关”,我彻底地了解了!他们在保护了谁?有多少的冤假错案发生或已发生,我完全相信的。再看看近来不久接二连三的报道的案件吧!
16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滕兴善生前的妻子张某于2005年6月上旬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而当时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签名的《申诉状》为滕兴善申冤,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假如那位被司法机关认定被谋杀的石小荣不“复活转世”回到贵州老家,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也许会永远得不到洗雪。
十年前河北的聂树斌“奸杀案”,被判死刑已被枪决,时隔十年后的2005年1月15日河南的王书金的投案自首,使这一案子再次浮出了水面……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明知其无罪却被判了十五的牢役。佘的母亲杨五香和大哥佘锁林坚持不懈地到各级法院和政府机关上访,却被京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关进了看守所,佘锁林被关押了41天后释放时,“放人的当天,他们警告说,公安局不是白吃饭的,如再上诉还抓”。而身体健康的杨五香却被关押了9个半月,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此时54岁的杨五香,双目失明,双腿瘫痪,回家仅三个多月即含恨离世。那些为佘的清白作证的村民不是被抓就是出逃,有的甚至要自杀,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力让人蒙受冤屈,还要叫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得”呢?这种“用权人”难道不应该道歉?今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再活”返回家乡,才使佘祥林“杀妻案”得到昭雪,但致使那女人而成女尸的真凶,至今仍逍遥法外……
1988年,黑龙江省塔河县这个仅有10万人口的边陲小城,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妻灭子命案。16年过去了,这个陈年积案仍未得到公正解决。当地人偶尔提及,仍议论纷纷。命案发生在1988年5月,被害人名叫杨永霞,原塔河县税务局主管会计,死亡时年仅24岁;另一被害人是杨永霞的儿子韩杨,死亡时刚满一周岁。杀害杨永霞母子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杨永霞的丈夫、韩杨的父亲,姓名韩建勋。1988年5月26日,杨永霞和孩子突然惨死。尸体从韩家所住平房的暗窖中找到。该暗窖口在韩建勋和杨永霞的双人床下面,一般人极难发现。1988年5月30日,韩建勋被拘留,6月8日被批捕。案件侦破初期,有关部门为了防止出现串供等节外因素,将韩建勋异地羁押在新林区看守所。其间,韩供认了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结论也与其供述完全吻合。早在1988年,韩建勋案侦破进展顺利事实基本明了之际,突然出现反复。最初,韩建勋被羁押在距塔河约200公里的新林区看守所,此时转回塔河县看守所。随即韩开始翻供。公安机关则多次对已定性的重要证据进行重复认定;检察机关也迟迟不肯受理案件,多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法院对审理这个案件同样不抱积极态度。案件在几个司法部门之间来回推诿,韩建勋也一直羁押在塔河县看守所。据知情人反映,韩在看守所中极为逍遥自在,偶尔还能回家。1994年8月4日,韩建勋被取保候审。据塔河当地人回忆,当时出面作保的是塔河县县委书记被取保候审的韩建勋轻松地离开了塔河。从1994年秋天到今年春天,将近十载,韩建勋在秦皇岛开始了新的人生,还再次娶妻生子,并担任秦皇岛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是因为韩建勋的妹妹系现已倒台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的儿媳妇,而2004年韩桂芝的倒台,2004年10月12日,杨永霞母子被害案终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39岁的韩建勋在涉嫌犯罪16年后,重上被告席。杨永霞的父亲杨振棉“16年了,我绝大部分时间几乎都花在了上告和上访中,从黑发告到了白发。” 杨振棉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膝盖、胳膊肘既伸不直也不能弯到底。“16年上访,换来的就是几乎残废。”从地区到省里,到北京,上访路途漫漫,他大多数时候都是露宿街头,睡桥洞,住地下通道,落下一身病。杨永霞的母亲陈秀芝受到严重打击,几乎精神分裂。现在陈秀芝一身是病。假如没有韩桂芝的倒台,此案不知还要拖到哪年……。
四年前福州的一起罕见的持枪抢劫、拒捕假案,作为经营二手汽车生意的陈信滔在2001年2月20晚,停放在旧车交易市场内的29部轿车全部被人拖走,还将办公设备、仓库材料、汽车配件等物品一并拖走。而陈信滔的朋友卞礼忠,既不涉黑也不是做汽车生意的,被人当作“活枪靶”用微型冲锋枪扫射了47弹,之后伪造了现场,竟以“打黑除恶告捷”告终,而此时的福州数家媒体刊发由晋安分局提供的消息(均出自宣传科干警高某之手),一篇题为《一持枪劫匪被击毙》的报道渲染了“分局刑警与歹徒枪战并将其击毙”的逼真场面,还配发了一幅卞礼忠尸体照片,压图标题令人心惊肉跳———“持枪抢劫,毙了活该”。当日陈信滔外出不在场才躲过“活枪靶”一劫,那么向卞礼忠开枪的是些什么人呢?是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刘雄、重案中队长陈世滨、刑警沈思忠、郑明以及岳锋派出所刑警中队长郑军。其中刘雄声名显赫,多次获得“福州市十佳警察”和“全国优秀民警”称号。陈信滔虽躲过了这一“枪”劫,但牢狱之灾不可避免,一些公检法人员对陈信滔进行威胁,晋安区法院两次判陈信滔有罪。就在福建省纪委决定对王振忠实施“双规”的时候,2002年5月22日,王振忠携1000多万美金、情妇郝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以及众多机密文件潜逃到美国,办案人员从王振忠的家里搜出近3000万元人民币。迄今为止,王振忠是中国外逃的最高级别的警官,在全国100多名出逃官员中名列第七,公安部已在国际范围内通缉王振忠。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而牵扯出与王振中有关连的陈信滔这一案子来,陈信滔一案才能得到昭雪……
1994年在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公安分局刑警队一大队探长,一级警司钟建华,1994年8月31日21时许,钟建华酒后驾驶一辆警用三轮摩托车,载着协勤佟文伟和朋友苏某在快到和平区三好加油站时,因向被害人王志鹏索要汽车油票发生口角,王志鹏遭到钟等人的殴打。在加油站打完后,钟建华等人又将王志鹏拉到鲁美家属区北墙外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后王志鹏因颅脑损伤死亡。其妻白淑云为了讨回公道,白淑云背着女儿开始四处奔波、申诉,找遍了各个部门。1997年白淑云带着女儿来到了北京找相关部门申诉。白淑云说:“我那时下岗了,没有经济来源,就靠亲戚朋友接济,去北京开始还买得起车票,后来就开始逃票。没有钱住旅店就住火车站、救济站、桥洞子。在北京经常兜里一分钱都没有了,只能饿肚子,有时不得不向别人讨要一点吃的。”白淑云说:“我公公婆婆都不能理解我的行为,他们早都放弃了,甚至让我也找个人嫁了算了,到后来就往外撵我。我娘家人也不理解我,为了打官司我欠下了很多债。但我不能放弃,我不能让我的丈夫含冤而死,我一直坚信这世界还是有公道的。”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至今还未宣判。11年来,被害得家不成家,人不像人。
2004年9月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员会磨依村村农民王树红,被刑讯逼供致残,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屈打成招被判杀人强奸,在此期间另一起案子的告破,更证明了王树红的无辜。2003年6月24日,该案作案人名叫王标林交代:当日,由于母亲生病,他想找点钱买药,便打算到了抢劫小姐。为此,他专门买了一根小钢绳,挽成圈揣在口袋里就去了安乐旅社。遇到朱永琼(死者)。在和朱发生了性关系仅一分钟后,他就掏出钢绳,一手拉一头,勒在了对方的脖子上。朱断气后,他翻遍其身上的口袋,都没找到钱。于是,他就装好钢绳,直接下楼去车站坐车回家了。真凶落网不久后的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一部警车从看守所送回了家。此时,他已被无辜羁押达299天,遍体鳞伤从未得到过好好治疗的他已经无法站稳,家人连拖带拉才把他搀进家门。有幸的是真凶的落网,不然……
1992年3月28日,河南省鹿邑县无辜的农民胥敬祥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捕,5年后被判刑16年。直至今年年初,他被省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月15日,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而此时,距他刑满释放的时间仅有15天(服刑中两次减刑3年)。为什么当时明知事实不清而不纠错呢?
10年前,河北赞皇籍犯罪嫌疑人安喆(男,现年52岁,河北赞皇县化工厂司机)、朱大建(男,现年44岁,时任赞皇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郭庆文(男,现年46岁,时任赞皇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等人驾驶小车到山西省阳城县办案,将阳城县青年教师裴向阳拖出180余米致死后潜逃。1995年,因货款纠纷,王村学校高碳石墨厂被赞皇县化工厂起诉到当地法院。同年11月,安喆、朱大建、郭庆文等人驾车到阳城县办理此案,11月7日他们悄悄前往润城镇。中午12时15分,王村中学校长赵小留和会计霍加强在学校门前的公路上等车时遇见朱大建等人,赵小留被劫持进他们所乘坐车辆。赵小留和霍加强大声呼救。听到呼救声,王村中学教师裴向阳和附近几个村民赶来,他们以为3个陌生人要绑架校长,便上前阻拦。当时裴向阳站到车前伸开两臂,要求朱大建等放人。朱、郭二人指令司机安喆强行启动汽车,裴向阳当即被车撞倒。裴向阳顺势抓住车前的保险杠,并被拖出180米后死亡。之后,朱大建等人驾车逃窜。阳城警方赶到当地抓捕3名犯罪嫌疑人,由于当地有关部门不予以配合及其他因素,致使抓捕失败。后来,阳城警方多次派人前往抓捕,迫于压力,当地有关部门遂以交通肇事罪将朱大建、郭庆文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但就是不让阳城警方带人。一年以后,该二人被释放。10年来,裴向阳的亲属变卖家产,四处上访,案件惊动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部门。为了讨回公道,10年来,受害者的亲属不知受了多少的冤……。
2001年7月27日,家住重庆石柱县的周显凤被发现死于自家房内,时年40岁的周显凤,原是石柱烟厂的职工,后来自己开起了门市,她曾经的邻居王玉平在重庆石柱县人寿保险公司做营销员。两家关系不错,周便将全家人的保险交给王玉平做。而就在周显凤死去的前一天,周曾打电话叫王去收保险费。时年36岁的王因此被认为有犯罪嫌疑,2001年7月28日,石柱县公安局将王叫到刑警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询问。31日早晨7时许,王从石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五楼办公室坠楼死亡。当时,警方的解释是,王系畏罪自杀。具体的说法是,当日早上,正在接受公安局询问的王玉平要求上厕所,趁看守他的警察不注意时,撞碎5楼玻璃幕墙后跳楼身亡。对于这一说法,王的家属难以接受:警方说法中所指称的玻璃,与走道地平面平行,框架仅高60厘米!他们分析说,从现场来看,王玉平跳楼自杀是不太可能的。因为玻璃幕墙是被金属架固定的,而且撞碎的那块玻璃与楼道地面平行,高仅60厘米。“难道,在警察的看护下,一个成年人,他还可以弯下腰去撞下面的玻璃?他真要畏罪自杀,怎么会不直接撞齐腰高的上面那块玻璃?‘畏罪自杀’的解释,明显地违背常理。”王玉平死后,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该县人民医院进行尸检。检验报告认为:“尸表各创口不规则,创口形状不一,边缘整齐,推测致伤工具形状不一,系较锐的工具所致。”当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做出尸检结论:王玉平全身广泛性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剥脱、划伤、骨折等,分析为多部位接触锐、钝性物体所致,并属生前伤。针对畏罪自杀一说,王玉平的家属们当即表示不服,他们多次找到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王留置审查的行为违法。2003年5月30日,石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同时,警方并不认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的尸检结论。王的家属随后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审理后,2003年12月20日判定,公安局在留置盘问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对其人身安全没有尽到积极的保护义务,给被盘问人得以坠楼的机会,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40%。原告应提供公安局与王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其没有提供,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没有让王的家属放弃,他们坚信王是清白的,继续上诉。经四年多的不断上访、申诉才于今年5月2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石柱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224655.15元买断了这一人命案……
一件件摧人泪下,一幕幕触目惊心。有多少的案件只是由人说了算,而不是法说了算;有多少的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律师的辩护是人微言轻,不予采信;有多少案件因当事人经不起长年的精神和物质上折磨无力追诉而继续蒙冤;有多少冤假错案完全可以扼杀在萌芽状态,但仍在任其发生和任其发展,只是靠偶然的因素来得到昭雪……。这难道不值得公、检、法机关的司法人员的反思吗?在此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不得不发出呐喊:“正义,你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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