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477|回复: 0

[转贴]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9-5 1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   
本文网址:http://bbs.163.com/board/rep.jsp?b=shishi&i=3036  复制

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
要点:
一、2003年12月16日发生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31县道交通事故事实
见现场目击者游明仲、张玉森、肖玉呈等人证言
二、仙游县交警大队两办案人毁灭现场客观证据的事实
1、 见莆田市中级法院开庭笔录第九页第六行;
2、 莆田市中级法院开庭笔录第十二页第四行;
3、 见现场目击者游明仲证言第二页第四行;
4、 见现场目击者张玉森证言第二页倒数第六行;
5、 见现场目击者肖玉呈证言第二页第二行。
二、两办案人伪造事故现场证据
1、 虚构交通事故现场图(违背科学原理以及与事故现场客观事实不符);
2、 伪造电动自行车横穿公路被撞的痕迹(见协助两办案人抬车群众黄庆章证言以及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痕迹照片);
3、 伪造事故两车左脚踏板划地痕(见扣押在交警停车场内的闽CR1646号摩托车左脚踏照片以及电动自行车左脚踏磨损照片);
4、 见现场目击者游明仲证言第二页倒数第六行;
5、 见现场目击者张玉森证言第二页倒数第六行。
三、两办案人违反法律程序不作现场调查
1、 见现场目击者张玉森证言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第三页第九行
2、 见现场目击者游明仲证言第三页倒数第三行
四、两办案人徇私舞弊
1、利用职权赦免依法规定的无证违规驾驶的行政拘留的惩罚
2、一手包办“脑震荡”伪证
五、两办案人所作的枉法认定书(责任认定书)
六、莆田市交警支队所作的枉法的重新认定(责任认定书)
七、城厢区法院的枉法强判(判决书)
八、莆田市中院强行强判(判决书)

原文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事实是说话的依据,而证据是事实的记录,有了事实有了证据就有发言权。我是一个当了二十多年的中学理科教师,从来不会舞文弄墨,更不会弄虚作假,凡事以事实说话,也从来不沾上政治色彩的粉尘墨汁,安份守纪。作为草根阶层的平民,不敢有任何的奢望,只想平平淡淡、平平安安过日子。可是想不到的是发生在2003年12月16日的一件事,打破了我平静的生活,打破了我平静的心,事实已成为我记忆中的沉痛的历史,这件事使我终生难忘,包括我以后的子子孙孙们是永远不会忘记的。2003年12月16日我父亲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31县道63Km—10米处的人行道上,被一辆无证违章违规驾驶的摩托车撞死,按事故的真实情况以及事故现场目击者证明,我父亲不应负任何责任,而负责此案处理的仙游县交警大队的郑琼珍、付建异利用手中的职权毁灭、伪造现场客观证据(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九页第六行以及第十二页第四行),竟将责任推到死难的我的父亲身上,作出了我父亲负主要责任的枉法认定。郑、付二人“冒天下之大不韪”,究竟是被什么利益所驱呢?在当今社会是可想而知的!我不服,向莆田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而莆田市交警支队明知其下属已构成“渎职罪”,为了息事宁人,作了稍微的改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处理此案。我再不服,向莆田市交警支队所在地城厢区法院提出控告,该法院明知仙游县交警大队的两办案人已犯罪,但出于“官官相护”,妄图敷衍了事,不以事实为依据,不让事故现场目击者出庭作证,不让我提出的事故的两车痕迹作技术鉴定,凡是涉及到仙游县交警大队郑琼珍、付建异的犯罪行为的证言、证词都不作记录,强行作出“维持莆田市交警作出的最终决定”的错误的判决,袒护、包庇了犯罪嫌疑人。我仍不服,于是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庭审时,交通肇事者的代理律师以及莆田市交警支队也承认了导致此事故的物证在,同时也承认了仙游交警大队的办案人毁灭了现场证据(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为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仙游县交警大队的郑琼珍、付建异已触犯了刑律,不但不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反而采信于虚假的伪造的证据当作事故事实来认定,弱肉强食、强权欺压,强行地作出了“维持原判”的极端错误的终审判决,毁灭、伪造证据的却成了“合法化”,包庇了犯罪分子。而至今只以四千元埋葬费了结了此案。一起典型的重大案件,至今只以四千元的埋葬费当作此案的了结,竟这样被腐败的“官僚”化了了!
让我以铁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吧!
一、2003年12月16日发生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31县道63KM处的交通事故事实
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本人之父林元模于2003年12月16日上午9点30分许驾电动自行车进入231县道越过绿化带往城关方向(即63KM-10米处)的人行道与主车道交界处,被鲤南镇圣泉村郑智文无证违章违规驾驶的闽CR1646号二轮摩托车后座的一个自制的载着磁砖的宽度超过车把的铁架台,由于同向而来的郑智文车速极快,铁架台激烈撞到林元模所驾的电动自行车的左侧后尾灯以及中后尾灯(有电动自行车后尾灯受损情况照片为证),致使电动自行车转向,最后倒在63KM石碑这个明显的标志处,在场群众记忆犹新,且右侧卧地而倒,导致电动自行车右视后镜折断(有电动自行车右后视后镜损坏照片为证),车把略斜向路边,电动自行车的右脚踏板被摔落在63KM-8.2米处,人体被摔落在63KM-5米处,灰白色的头盔被摔落在63KM-4米处。从现场的迹象可清楚地看出事故的碰撞点是在人行道与主车道交界处,事故发生时,有当场亲眼目击的群众可证实(附:在场群众张玉森、游明仲、肖玉呈证明材料三份),也足以证明本人之父林元模被郑智文撞倒之前完全是在63KM-10米内的人行道直行的。
二、两办案人利用职权毁灭事故现场证据的事实
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物件——超长超宽的铁架台,被负责处理此案的仙游县交警大队的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吃”下了,即在“卷宗材料”中没有了铁架台物证。在原审法院的庭审时,市交警支队与交通肇事者郑智文的代理律师承认了有铁架台该物在,但原审法院不肯在笔录中记录此证言,直至在市中级法院庭审时,市交警支队林海峰以及肇事者的代理律师付伟仙再次承认“有一个根超过车把的铁架台”、“我队与仙游交警大队在卷宗材料中均未提到该物”的证言(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9页第六行)、肇事者的代理律师付伟仙的证言:“有一个铁架台”(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2页第四行为证),其中“这句话恢复原状”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刘建晶同志写下的。还有能证明本人之父林元模的电动自行车所走路线的右脚踏板、灰白色的头盔等证据,也被两办案人毁灭掉,“案件卷宗”中均没有这些物证。足以证明两办案人利用职权枉法毁灭现场证据。
三、两办案人伪造事故现场证据的事实
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为了伪造电动自行车“自左往右横过公路”、“未让郑车先行而自路左往右横过公路”,而在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上人为敲坏以及沾上油污来当作自行车横穿时被摩托车碰撞的受力点作为证据。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即12月17日早上8点多,本人到县交警大队领埋葬费时,顺便到交警大队的停车场,看到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完好无损,根本没有摩托车轮胎痕迹,也没有被敲坏的迹象。而12月16日事故现场收场时,两办案人请求在场的群众黄庆章帮忙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抬上警车的,黄庆章在抬车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是完好的,更没有摩托车轮胎的纹迹(附:抬车群众黄庆章证明材料一份)。也不难看出此证据虚假的破绽之处,其一、若摩托车滚动时碰撞到电动自行车右侧的塑料壳,应留下了是一条线的橡胶痕迹,然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上的摩托车的胎纹痕迹是两办案人先在摩托车轮胎上沾上了油污后,将两车接触而留下了两车静止时的接触吻合的痕迹,不是摩托车滚动时的痕迹;其二、痕迹上留下的是油污的痕迹,而不是橡胶的痕迹;其三、既然右侧塑料壳上的摩托车轮胎的痕迹是碰撞的受力点,此处薄薄的塑料壳却没有撞坏,而是在没有受力处的塑料壳损坏?其四、薄薄的塑料壳没有撞坏,却能使后轮钢支避震撞弯3厘米?其五、电动自行车右侧的塑料壳的破损之处,也不是被摩托车轮胎碰撞致坏的痕迹,而是人为敲击致损坏的痕迹。也足以证明所谓的“两车碰撞部位”系两办案人人为敲击所致损坏,伪造的假象,而不是真正原始的现场照片。我向城厢区法院提出事故两车痕迹技术鉴定的这一合理的要求也被该法院无理的拒绝。(见电动自行车右侧塑料壳破损情况照片或见两办案人提供的“卷宗材料”中照片为证)。
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郑智文证言:“我车驾到出事路段,此时,我车档挂四档以30—4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往城关的方向上,突然,我发现我车前方4米处的路中绿化隔离带缺口正有一老汉骑着一部电动车自路左(按仙游榜头往城关方向下同)往路右过公路。我发现此情后,我意识到我们两车有相撞的危险,……..踩刹车并响喇叭。”按郑琼珍、付建异提供的“事故现场图”中所绘郑智文摩托车所行路线与绿化带中心缺口距离4.9米多,摩托车的车速每秒8米至10米,那么根本不会发生两车碰撞。若按郑智文所说在距离电动自行车4米时采取紧急刹车而延迟到如“现场图”中所绘的离绿化带中心缺口13.5米处才相撞,则摩托车已经刹车滑行了17.5米,这时刹车后的摩托车速度的动能(能量),既要克服受到刹车的阻力、以及还要克服碰撞电动自行车的阻力,根本不能把摩托车倒地左脚踏板能刮地摩擦15.5米以及电动自行车被推撞出而不改变方向在地上以左脚踏板刮地19.1米之远。而对摩托车而言,从紧急刹车到碰撞点已经滑行了17.5米,再加上摩托车倒地左脚踏板刮地滑行15.5米,从紧急刹车到停下来总共滑行了33米,一辆以30—40公里每小时速度行驶的摩托车紧急刹车后将电动自行车撞击倒地左脚踏板划地19.1米之远而自身总共滑地而行33米,而不是立着车轮滑行33米,有这种能量吗?简直是荒唐至极,是违背客观的科学原理。再着若电动自行车横穿被摩托车撞击后倒地后会不改变方向仍按电动自行车原来运动方向利用左脚踏板划地而行出19.1米。再着按“现场图”所画的摩托车左脚踏板划地痕与公路边缘260厘米,那么摩托车倒地后的前轮轴心离公路边缘比较远,可是在“现场图”中只有230厘米;即使电动自行车横穿而被摩托车前轮斜着碰撞,则摩托车的车把只会向右侧倾斜,且右侧倒下地的,可在“现场图”中则恰恰相反。这不是虚构的伪造的又是什么呢?明显地看出郑琼珍、付建异的歪曲和伪造,现场图是不真实的,纯系虚构和伪造。
事故中,郑智文的摩托车只有后座装载磁砖的铁架台着地,摩托车车体根本没有着地,郑智文本身的脚部还是被铁架台压在地面的,郑智文还是由张玉森等在场群众抬起摩托车拉出来的。有证人张玉森、游明仲证明材料中的证言为证。根本不存在郑、付两人在现场图中绘有“摩托车左脚踏板划地痕迹15.5米”。且暂扣在交警停车场内的郑智文的闽CR1646号摩托车的左脚踏板的照片上可看出是毫无磨损(见照片为证)。可见,所谓的摩托车的左脚踏板划地痕也是伪造的。
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提供所谓的“现场照片”不是原始的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16日上午9点多,晴,阳光耀眼。可在第一次认定是,照片上却是黑夜时的迹象,而市交警支队所见的照片是另一组的照片,2004年2月14日,在仙游交警大队调解室看到的是再一组的照片,2004年3月4日在莆田城厢区法院看到的是又一组不同的照片。看到的“现场照片”,次次图象都不同。事故发生时,本人之父的电动自行车倒在63KM这个特殊且明显的标志牌处且右侧卧地而倒,在场群众记忆犹新,是永远不会忘记的,有张玉森证言。但在“卷宗材料”中电动自行车不是倒在此明显标志牌下且是左侧斜倒;在“卷宗材料”照片中,跨在摩托车后座两边载着磁砖的铁架台不见了,而出现的是磁砖用绳子捆绑摩托车的后座上,这不是事后的伪造又是什么呢?即使摩托车左脚踏板划地,在地上应是左脚踏板橡胶的黑色的痕迹,但在“卷宗材料”照片中的地上出现的是一条白色的痕迹;还有从电动自行车被摔下的右脚踏板以及本人之父林元模头上摔落下的灰白色的头盔也不见了。这不是事后的伪造又是什么呢?
四、两办案人在办案期间违反法定程序实行暗箱操作的事实
本案事故发生之时,有亲眼看到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目击者,这些目击现场群众都与肇事当事人均无半点的利害关系,为了公正公道,许多目击群众都自愿挺身而出为事故的客观事实作证,但均两办案人恐吓、斥退,不让知情者作证,其中一位在场的目击者刚刚说出一句话就被两办案人以“走开,没有你们的事!”(见现场目击者张玉森证明材料为证)反而在“事故案宗材料”中写下“在场群众拒绝签字”的不实之词,在办案期间始终也未作任何调查取证,而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办案,从本案事故责任嫁祸于死者林元模,为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郑智文逃避刑事责任而伪造假象,任意取舍客观证据,任意毁灭和伪造。
五、两办案人在办案期间涉嫌徇私舞弊的事实
两办案人看过事故现场后,于2003年12月16日大约11点多时,在仙游县医院神经科抢救室,亲口对本人的弟弟林国强、堂兄林国梅、妹夫林福祥说:“从事故现场来看,林元模只负三分责任,郑智文应负七分责任。”可事过了二十七天后的1月12日下午3点43分责任认定时,两办案人出尔反尔地在认定书上作出检举人之父林元模“应负主要责任”。而按仙游交警大队的承诺,重大交通事故案必须在二十天内作出认定,可此案却拖到二十七天后才作认定(且还是本人的催促才做出的),显然,两办案人在事后徇私舞弊。
郑智文无证而违章违规驾驶摩托车,但办案人对郑智文连起码的无证驾驶应依法行政拘留的惩罚措施都被徇私赦免。这不是徇私舞弊又是什么呢?
两办案人连郑智文“脑震荡”的伪造证据也一手包办。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郑智文发生事故后的住院期间(2003年12月16日入院,2003年12月20日出院),本人也到过住院部查看了病历卡,病历卡上只有郑智文外表皮肤受伤记录,根本没有患脑震荡,可还有护士记录卡、出院卡均有记录,几份材料一查伪证问题就会明显露出来。当时原审时,本人就提出查证这个问题合理的要求,但被原审法院无理的拒绝。本人也要求原审法院若没有时间办案,可出具证明让受害人到医院去复印病历卡、护士记录卡、出院卡材料,但都被原审法院无理地拒绝。该病历卡本人已看过了,并非我瞎编和胡说,可到仙游县医院查实为证。所以两办案人出具郑智文“脑震荡”是弄虚作假的。
六、两办案人利用职权歪曲事故事实
若按莆田市交交警支队的林海峰在中院法庭上的证言:“当时摩托车的车速是每小时30至40公里,依据车辆技术鉴定的车速”(见中院开庭笔录第9页第7行。这当然也是一个大笑话,在事故发生后的车辆技术鉴定,就可知道事故时的车速?)。这么说当时郑智文在事故时始终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行驶根本没有刹车的。而电动自行车时速只有20公里,总之按郑智文所述的结合“现场图”所提供的,此时电动电动自行车在绿化带缺口处距离摩托车4米且距离郑智文行车路线4.9米以上,即使电动自行车横穿公路,也不会造成两车相碰的,只能是摩托车在前而电动自行车在后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是不会发生的,电动自行车根本没有横穿公路的,电动自行车被撞地点是在63KM-10米的人行道与主车道的交界处直行时被摩托车后座上的铁架台撞上的(见证人张玉森、游明仲证言),有电动自行车左后尾灯被撞损坏为证(见电动自行车后尾灯损坏照片)。根本不像郑、付两人在“责任认定书”所述的“自路左往右横过”的动态。可郑、付两人却歪曲为“自路左往右横过”,且把碰撞地点歪曲为62KM+980米处。郑、付提供“现场图”是不真实的,“自路左往右”歪曲事实,纯属郑琼珍、付建异两人虚伪的证据。
约在2003年12月24日上午10点多,受害人因两办案人的要求,到县交警大队的两办案人的办公室上交枫亭派出所有关我父亲的“户籍以及年龄的证明”材料时,两办案人对受害人似“犯人一样的审讯”,把椅子拉到离付建异办公桌7米左右的朝南的窗户下,让我坐下,向我询问。当我说到:“12月16日早9点多,我父亲要往城关办理我妹妹的社会养老保险事宜,路经金凤桥路段出了事故”的语句和内容,此段受害人的口述两被办案人也作了记录,此段话无论从内容上也好,或从文字上也好,均无提及到出事的具体地点位置,也没有提及到电动自行车路左往右横穿公路的说法。但手中掌有事故处理权的两办案人,在所谓的“卷宗材料”中,以“事故发生地点为62KM+980米处”“电动自行车自路左往右横过公路”以“林国和证言为证”,这不是两办案人无中生有,强权欺压又是什么呢?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两办案人郑琼珍、付建异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毁灭、伪造事故现场证据,证据确凿,铁证如山,触犯了我国刑律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已成为事实。两办案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可想而知,犯罪作案的动机,必受利益所驱,不是为了金钱还有什么呢?更使我更不明白的是,这样卑劣的手法,竟然也得到了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以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判决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的法律而被这带着合法身份的“执法者”肆意地践踏!我的心在哭泣、在滴血!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我死去的父亲讨回公道,我经历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申诉以及上访等行政处理与司法解决徒径的正规之路,就单单在书面材料费方面就花去了几千元,在上访过程中,不单是沿途的艰辛和苦难,且像“乞丐”一样地到处求人,有的相关部门的接待人员对待上访人像追赶“恶人”一样;有的相关部门接待人员态度好一点,但得到安慰的是:“你们回去吧,等待着……”,一年过去了,但不知究竟要等到哪年哪月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一年来本人无论从物质上、精神上被伤害得堪不可言、被折磨得已疲倦不堪,这是用什么也是无法弥补的。这是一场“人为的灾难”,对我来说是一场不可抗力的“人为灾难”。在今天法治的国度里,这种灾难是不该有的,却偏偏落在受害者的身上。作为事故死难者的家属,“屋漏又逢连夜雨”。正规之路我走过还少吗?行政处理的路没有了,司法解决的路也没有了,到处申诉、上访也没有得到回音,可至今仍未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此案的发生至今,根本看不到有什么法治,只是权治、人治。为此我利用一个公民惟有的权利,前段时间里在各网络论坛上以事实写下了几篇有关此案的文章,各网络媒体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在网络论坛上留下了为我发表的空间,同时也受到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使我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在此我向支持我的各网络媒体的同仁们以及支持我的网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然而也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百般阻挠,其中《卑劣的手法 丑恶的罪行》也不知在有的网坛上被删了多少次。前段时间,我为了将铁的事实和证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用照片的形式上载到某个网坛上,因为这当中记载着两办案人的犯罪事实,是作为国家一级的审判机关——莆田市中级法院的开庭笔录,使人们了解事故的真相,也使人们看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是铁的证据!而并非是反动的或黄色的照片!这可是血泪的控诉!可是就在我上载没有几时被一些别有用心而害怕事实的人看到了,这些人向网坛提出“无理”的投诉,于是我在论坛里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发表的权利也没有了。说不定我在前段时间里向高层组织领导邮寄出那么多的书面材料也被扣压了!作为死难者的家属,真是雪上加霜。我真想不到啊,在同一片的蓝天下,犯罪之人至今逍遥法外,而受害者仍在继续蒙冤,连惟有的说话的权利、哭诉的权利都没有了!难道受欺压者只有被欺压而忍气吞声?难道作为一个平民百姓的生命就那么贱,如地上的小草、蚂蚁一样地任人践踏?!难道被欺压者还得为欺压者歌功颂德?!相关部门的“权贵”们,你们持事的态度是那么正义、对事的处理是那么公正、合理,为什么不让人以增加透明度的方式使人们看到你们所作的事实呢?!你们对此案公正处理了吗?你们为何这么害怕事实而逃避事实呢?!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权在哪?!百姓的无权无势而导致软弱可欺,这是事实。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惟有的、起码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只剩下毫无灵魂的躯壳,那么这样做人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这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有什么两样呢?
靠事实说话,至真至理,压而不服。所以为了维“权”,为了在九泉之下的我的父亲讨回公道,我宁死不屈!我不但现在要说,将来也要说。我也曾经发过誓:此案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只要我活在世上一天,我会想尽一切办法,以铁的事实和证据把本案(即我父亲于2003年1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各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一案)公布于世,也让世人看到这些相关部门的“权贵”者们是如何的“正义”与“公正”,也使人们看到司法腐败的事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 19:21 , Processed in 0.17674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