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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tie性交换考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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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16: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支柱: 阿芳举报不再,招生腐败依旧——性交换考题评论之一
时间:2005年6月18日 作者: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来源:世纪学堂


北京交通大学进修研究生班一位女学员阿芳(化名)向《新京报》反映并向海淀区检察院举报:在2005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前,她和命题教授欧阳林发生性关系,因此得到两套专业课试题和答案,两门专业课考出高分,但因为外语成绩过低最终落榜。自6月9日《新京报》报道这一丑闻以来,社会风气败坏和招生腐败问题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阿芳和欧阳林只差没有被民众的唾沫淹死。一些评论家不以道德谴责为满足,进而在诸如考试方法、保密制度等问题上大做文章;但似乎没有人真正意识到阿芳的险恶处境和中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腐败的严重性。

作为言论自由的信奉者,我一向认为可怕的不是丑闻本身,而是丑闻被掩盖。但是见过太多揭露、批判、讽刺变成传经送宝的事例(例如“厚黑学”、“潜规则”)之后,我对于曝光丑闻的利弊得失发生了深深的怀疑。而对于“阿芳事件”的负面效果,我的怀疑变成了确信。

用“性贿赂”取得高校入学资格肯定不是从阿芳开始的。“性贿赂”与更为盛行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比较起来,对高校招生公平的危害反倒要小些。更值得注意的是阿芳为什么敢将自己的丑闻曝光:一个未婚女子公开承认自己与他人通奸意味着什么,她真的不知道吗?因为“性贿赂”没有达到最终目的(上学)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言下之意就是:“性贿赂”、“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换取入学资格已经成为所谓“潜规则”,收受“性贿赂”而未给她争取到录取资格的欧阳林犯规了!“性贿赂”本身就反映了部分考生对于研究生招生公平性的怀疑,而这一丑闻的曝光将证实怀疑者的怀疑并扩大怀疑者的队伍。当更多的考生更大程度地怀疑招生公正性的时候,他们中品德并不高尚的那部分人为了确保自己入学会采取什么手段?“劣币驱除良币”的道理,还用细说吗?“阿芳事件”的这种负面影响,只有通过阻止招生者的泄密或其他舞弊行为,才可能消除。

但是“阿芳事件”能阻止招生者的泄密或其他舞弊行为吗?不能,因为再也不会有第二个阿芳来曝光和举报类似的丑闻了。丑闻曝光带来的唾骂就已经够阿芳受的了,对此她应该还是有心理准备的,可以躲到一个没人认识她的地方去找工作。但阿芳大概没料到的是:她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或者并不能达到报复欧阳林的目的;或者达到了报复目的,但她自己的下场比欧阳林更惨。

欧阳林泄密案的处理结果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检察院或法院之一认为,研究生招生专业课试题及答案因为是各校自己命题而够不上“国家秘密”,或者认为本案后果不严重(客观上没有人因泄题而蒙受损害)不认为犯罪,结果欧阳林受到不痛不痒的校纪或党纪处分,还不如阿芳付出的代价大。
  
二、欧阳林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罪名成立,阿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刑法第282条)罪名同样成立。这两个罪名的刑期通常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检察院或法院认为阿芳的举报为“立功表现”,则两人坐牢的时间估计差不多。如果举报不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则阿芳坐牢的时间可能还要长些。
  
三、检察院或法院之一认为,证明欧阳林故意泄密或过失泄密情节严重的证据不充分,而阿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罪名被证实(自己招认,还提供了物证)。这样欧阳林不会坐牢,阿芳自己反而要坐牢。
  
四、欧阳林过失泄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阿芳诬告欧阳林故意泄密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故意窃取国家秘密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数罪并罚。
  
无论哪种结果,阿芳都不可能有任何便宜,甚至将付出惨重的代价。从目前舆论对“阿芳事件”的关注程度看,阿芳和欧阳林案的处理结果估计会被宣扬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以后再有人“性贿赂”后不能达到上学的最终目的,是决计不敢步阿芳的后尘了。因此,在招生工作中握有权柄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享受“性贿赂”了。
  
阿芳的尴尬,其实也是所有行贿者在举报受贿者时遇到的尴尬:被举报人受贿罪成立,举报人行贿罪同样成立;被举报人受贿不能证实,举报人触犯诬告陷害罪。至于招生中的“权权交易”,则刑法本来就没有相应的规定。
  
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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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cp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6-22 19: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的好,如何才能照顾弱势群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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