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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企业家在江苏被带走,在浙江跳车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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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家在江苏被带走,在浙江跳车逃脱!检方通报:警察私带警械抓人索财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记者在会上注意到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菜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菜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性质有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转变对抗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马上评丨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趋利执法”必须严惩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企业家被索财后跳车报警。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一案件的性质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司法权力被杨某某、占某某用于勒索钱财,无异于知法犯法,这是打着法律的旗号违反法律,拿着正规的警械将黑手伸向民营企业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这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等提供了重要遵循。

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等司法职权,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刑事侦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扣财产等等司法权力都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因为司法权力是如此重要、如此严肃,所以,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配合执法,人民群众也对警察办案给予充分信任。

但如果司法权被不当甚至恶意利用,可能使公民陷入“不设防”的危险当中。本案当中的民营企业家沈某,面对身着警服、装备警械的民警要求其“配合调查”,非常配合,怎么会想到这是一场索取财物的骗局?最后事件升级成“跳警车、再报警、抓警察”的荒唐地步。

值得警惕的是,如此荒诞、如此明显枉法的操作,既有司法监督、惩戒手段还是显得准备不足。本案中,德清县警方最先认为两人可能是冒充警察,按“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展开侦查,结果发现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员,“李逵干了李鬼的勾当”,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之后,德清县、湖州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介入,针对两人司法人员的真实身份,精准确定司法侦查方向,按照“滥用职权罪”侦查、起诉,终于将两人绳之以法,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担当作为、“检察护企”的动真碰硬。

这也说明这种趋利性执法,甚至赤裸裸的公器私用,有相当的隐蔽性、不易受监督,形式要件上满足了“正规办案”的要求,但执法动机就是直奔非法谋利而去。近期,法律界、企业界在热议所谓“远洋捕捞”式执法问题,这起荒唐的个案可视为“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典型案例,值得反思。

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绝对不能沦为牟利的道具。这种公然利用警权的新型勒索犯罪,虽然只是个案,但隐蔽性强、伤害面大、群众意见极大,必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态势,绝对不能姑息纵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靠法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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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跳车的技术和胆量怎么办呢?
楼文中的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绑架和敲诈勒索。
普通老百姓犯了这样的罪行,动不动就判个十年八年的。连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向买家索赔这样社会影响极其轻微的行为都被判刑十年。楼文中知法犯法本应罪加一等的警察却仅被轻判几个月,这恐怕才是对老百姓的最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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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gongqi 发表于 2024-11-21 14:42
如果没有跳车的技术和胆量怎么办呢?
楼文中的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绑架和敲诈勒索。
普通老百姓犯了这样的罪 ...

这应该是远洋捕捞的典型案例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明确性原则‌:刑法规定必须明确,确保公众能够准确理解刑法的内容,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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