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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陕西旬阳发公告捕杀流浪狗:每杀一条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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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0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陕西省旬阳县官方发布的“群众每杀一条流浪狗可获200元奖励”的公告在网络流传。

《公告》表示,凡散养、私自放养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旬阳县城区流浪犬整治办公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捕杀;并实行流浪犬捕杀奖励政策,对群众发现城区的流浪犬自行组织捕杀的,经核实每捕杀一条奖励2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所有养犬人对犬只进行接种疫苗圈养或拴养,严防犬只自行游走街头,否则一律视为流浪犬,由旬阳县城区流浪犬整治办公室组织捕杀。

现在在道路上游荡的流浪犬确实很常见。很难理解狗狗的当初的主人怎么舍得放弃不养。经常游荡,可能会带来隐患,尽管还没听到过被流浪狗咬伤人的事,但搏杀这些游荡的狗狗的决定还是能够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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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08: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规定好,那些养狗的要管好自己的狗了。

不知道用车碾死算不算自行组织捕杀?给不给200元奖励?

假如用车碾死一条价值100万的狗,或者用刀具等器械捕杀一条价值100万的走失的贵族狗,还会被奖励吗?会不会惹上民事官司?这个《公告》具备法律效力吗?其法律地位如何,与现有法律有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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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08: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路上面开车压死狗.需要赔钱吗?-------网友解答如下:

1,狗或者说动物,在法律上属于“物”的范围

2,开车压死他们的狗的行为,属于损害他人所有的物

3,依据民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对他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狗的价值及对他人精神上损失的赔偿

4,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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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2: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爱狗人士可是一个巨大打击呀。
流浪狗可杀,下一步是不是流浪猫,

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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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3: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最讨厌那些宠物了,又脏还有可能咬人。拉的大街上全是便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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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5: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管理很重要,倒不用不杀,毕竟是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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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5: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钱谁来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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