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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单位里两位男同事交换租房,给自己的岳父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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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19: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位男同事,一位的妻子是外地人,另一位的妻子是本地农村考出来的。最近两家人先后购买了二手房,给女方的父母改善居住条件。

不过他们都没让岳父母住自己买的房子。而是交换出租,A租了B的房子,B同时租了A的房子,都有正式的协议,还是特意找律师花了500元拟定的。

原因是,子女购买的房子,如果老人有一位先走了,剩下的那一位又再婚住在那里,一旦剩下的这一位再去世,后老伴可以一直居住到死亡为止。这是有司法先例的。如果老头后找的老太太比自己小个十几二十来岁,基本上子女有生之年是利用不上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了。

这样交换出租,就避免了上面的现象。还可避免租不认识的人的房子,房主动不动就涨房租,或者干脆不租了。

觉得这个办法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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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19: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司法先例的”是什么意思?咱们是海洋法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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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2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origin于2016-04-03 19:56发表的 :
“有司法先例的”是什么意思?咱们是海洋法系吗?

我不是法律专业,法律词汇不懂。

不过的确有过类似的情况,法院的判决是后老伴可以在那里一直居住,到死为止。

如果不走法律途径,更是如此,所谓的调解就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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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8: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就短短几十年,连着这都防累不累,大凡这样的岳父母即使是出现去世,再婚啥的也要顾忌子女意见的!何况是农村出来的人还是比较朴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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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9: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法确实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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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0: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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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yinli103于2016-04-04 10:07发表的 :
值得借鉴

盈利好久不冒泡了吧,不过这个方法确实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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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呆呆说的海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可以以高一级法院的判决先例来判决后面的相同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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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2: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不知道有这样的说法。。。
有没有专家啊。。给个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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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20: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孝敬老人是应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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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2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归说,笑归笑。
有这方面情况的确实要注意。先难不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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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22: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水壶转于2016-04-04 20:45发表的 :
说归说,笑归笑。
有这方面情况的确实要注意。先难不为难。
确实,这方面注意点,免得后面出现情况大家撕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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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虽然是大陆法系,但“司法先例”也是极其重要的。

要不,云南高院某院长别的事都不在意,一心要“竖个标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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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继承权优先度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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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0: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点心眼,自家人也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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