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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交通栅栏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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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7 10: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我忽然发现,架设在道路上的栅栏多了起来。本来,道路中划上黄线,就告诉你任何车辆都不可逾越,对于高度自觉的人,这就足够了。但是,现在叠床架屋,依然还要在黄线上树起高高的栏杆。这让我想到几个问题。
  一是不少人缺乏规矩意识,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任何规则的遵守,都少不了人的自觉性。有客观规则而无人的自觉遵守,这样的规则必定难以付诸实施。交通规则也是如此,交通秩序维护得好坏,主要在于人的规矩意识的强弱。如果人们不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任意违反之,那么,交通秩序的维护必定难上加难了。对这部分人来说,仅仅划几道交通标志线,绝不可能就让他们自觉遵守了。他们并不把黄线当成回事,可以任意驾车超过。因而,为了确保黄线的阻隔作用,就不等不再在黄线上安装栅栏。这种栅栏其实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因为,那些不把黄线放在眼里的人,也不会去碰撞栅栏,毁坏了自己的车子。实际上,社会中许多规则的实施,因为有很多不自觉的人存在,所以,不得不在已有落实规则的设施基础之上,再加固一些装置。比如,房屋的门窗本就会具有防盗功能的,但是,仅此还远为不够,现在家家户户还要装上各种各样的防盗设施。因为,如果不这样子做,盗贼迟早就会光顾。无疑,通过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极为严重的问题,就是诸如此类设施越多的地方,人的素质就越差!一个城市,如果街道都布满了栅栏,这样的地方是绝对不能被评为文明城市的。在车水马龙的地方,却很少见到栅栏,这才是现代的文明城市!因为,城市的文明是建立在人的素质基础之上的,满街的栅栏意味着人的素质还远远不够!
  二是为了强化制度的执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财力。本来,只要众人都自觉遵守规矩了,有交通标志线就足矣,根本就不需要再投入其他财力。但是,由于破坏秩序的事情经常发生,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就不得不再投入财力,按照各种设施,迫使那些不自觉的人遵守制度。资源是稀缺的,这种投入本来是没有任何效益的,只不过有一些人不够自觉,才使投入似乎有了某种意义。社会有一个很矛盾的现象,这就是,人们都希望有美好幸福的生活,这就要把极为稀缺的资源用到直接增加民众福祉的事业之上。也就是说,要减少那些并不直接生产财富的事项的投入,将这部分的资金用在可以直接改进幸福生活的事项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仍然将巨大的财富投入到那些非生产领域,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幸福指数。比如,我们现在供养了大批警察,并且这支队伍还有增多的趋势,原因就是社会治安秩序不好。本来,社会可以用这笔钱来办很多公益事业,提高民众的素质。但是,由于一部分人总是想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所以,为遏制这种丑恶行径,社会就不得不组建一个暴力机构。从这个现象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一个社会发展层次低,它的社会管理成本就很高。有个县级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来了一位外资企业家。这个企业家在市区观光了一圈,就取消了投资的想法。问其是什么原因,他的回答耐人寻味:“你看看,这么个小县城,公安局的办公大楼如此气派,足见这里的治安秩序并不好!”你能说,他的话没有道理吗?
  三是方法简单,不愿意做更加深入的教育工作。人的素质从来不是天生的,都是接受教育的结果。良好的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人。相反,如果教育匮乏,甚至负面的东西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人的素质也就很低劣。因此,增强人们的交通规则意识,更主要的还是深入持久的教育。亚里士多德说得好:“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教育深入普及了,人们的交通规矩意识就会自然增强,交通秩序就能得到较好地维护。但是,面对较为广发的交通违法现象,我们没有去抓根本的东西,普及交通法规知识,而只是遍地树立栅栏。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仅简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有关部门的某种尽职不够到位的表现。实际上,要有效治理好社会,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人们的素质,增强人们的法纪观念,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制裁惩罚都是不得已的手段,是一种补救措施。假如,一个社会将监狱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办法,这样的社会不仅是可悲的,也是完全失败的,最后肯定难以维系下去!事实上,即使是刑罚的手段,也具有教育的意义。监狱如果不能教育人,这样的监狱就是地狱,就不是当代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仅仅安装栅栏,而忽视教育工作,这样的社会治理层次,是极为低级的。
  社会治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管理成本的投入受到历史发展条件的限制,并不是可以人为地决定和改变的。问题是,我们不能消极被动地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要从当前实际出发,不仅要用最少的投入来解决最大的问题,并且还需要积极努力,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提高人们的素质,以减少社会治理成本的投入,增进民众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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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7: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亚里士多德说得好:“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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