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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中的司法导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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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9 17: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15年1月31日,贝某驾车遇到行人经过人行横道,即开始减速慢行。当他从自己车上看到行人已主动停下且无前行表现的时候,又继续缓慢驶过人行横道。海宁交警决定给予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对本次违法记3分。贝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贝某是否应当停车让行。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中,当贝某驾驶浙F1158J汽车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理由如下:一、从视频资料看,行人已经先于浙F1158J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二、行人的前进方向为浙F1158J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三、若浙F1158J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故在本案情况下,贝某应当停车让行。贝某陈述的“应当停车”非“必须停车”及行人已经停下,其可以不停车让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贝某的诉讼请求。
    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在看到行人无前行表现的情况下才缓慢驶过人行横道。他已经做到了礼让行人,而行人停在分隔线左边不走,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正在通过”。原审判决认为行人先于车辆到达人行横道,故判决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不合理,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是否停车的主要依据是行人是否正在通过,而不是谁先到达人行横道。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行人先于汽车进入人行横道;汽车在行人暂停时慢慢驶离。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何理解。该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若认定为“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则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应予支持;若认定不属“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则该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我觉得,本案符合“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情形。理由如下:
    首先,“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完整地看待,从进入直至走出人行横道的整个过程都应认为“正在通过”,一般人均会有此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人尚在人行横道上,都属于“正在通过”。至于行人“正在通过”时的方式,或快速通过,或慢速通过,或时停时走,这都不影响其“正在通过”的状态。本案中,行人先于汽车进入人行横道,当然应属“正在通过”。
    其次,不能将行人的暂停从“正在通过”中分割出去。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必定会判断驶近的汽车的状况,从而思索怎样通过,这是人的正常状态,符合人性常理。若要求行人对驶近的汽车视若无睹而迳行不停地通过人行横道,这是强人所难。如此理解法律条文不切实际,也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实施。况且,行人暂停往往是因驶近的汽车车速过快所致。
    最后,从立法意图上看,该条意在保护行人生命和健康安全。若原告的起诉得到支持,其司法导向将不利于立法意图的实现,也不利于安全行车社会风气的树立,将会有更多的汽车遇行人不减速,逼得行人暂停,从而规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范。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一二审法院对“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理解与认定,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识,也契合人的基本特性,从而能够有健康正确的司法导向,引导树立安全驾车及避让行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中国审判》联合最高法研究室推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例为其中两个行政案例之一,即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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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wa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6-3-3 21: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述还是很到精准的,法官在裁决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考量对社会规范所产生的影响,引导向善和良性的风气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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