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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choumaobing于2013-05-14 18:01发表的 : 好了,修改过了。这下字数有3100多,是大合要求了。 若能破例的话,就“苏轼”篇和“杨贵妃”篇一起参赛吧。 好像也没有见到有写两篇的,那就写的“例”和评的“例”一起破了吧。 呵呵!
引用第4楼hjqz1于2013-05-14 19:29发表的 : 呵呵,请楼主自己选择一篇参赛,如果例可破,那么还定规则干嘛?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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