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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男子被赶走后女友跳楼身亡 家属指其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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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7: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8日凌晨,在朝阳某小区,一名33岁女子由10楼家中坠亡。记者从死者家属口中得知,女子王欣死于与单位一名男领导赵男的情感纠葛。而就在事发当晚,赵男曾出现在王欣的家中,且发现了王欣有自杀倾向,但却因为被王欣赶出家门而离开了现场。

如今,警方已因“未发现犯罪事实”,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然而王欣的家属认为,即便王欣是自杀,赵男发现王欣有自杀倾向,却没有有效制止,也有间接故意杀人之嫌。记者上午获悉,王欣的家属已向朝阳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追究赵男“见死不救”的刑责。

坠楼惨案

不正常的男女恋情

事发后,记者与赶到北京处理后事的王欣的哥哥王建取得了联系。

从王建的讲述中记者了解到,王建、王欣一家都是外地人,妹妹王欣大学毕业后独自留京,在一家小型外企公司任职。

王建告诉记者,11月18日凌晨,也就是事发当夜,他曾收到妹妹的领导赵男发来的短信,说他在王欣家,王欣的情绪很不稳定。赵男在短信里说:“她(王欣)翻看了我的手机。知道了我个人生活的秘密,她不能接受。她吃药,还要跳楼,我现在在看着她。”

从这条简短的信息中,王建立刻就猜到了妹妹和赵男之间不寻常的关系。不久,赵男给王建回电话,说他被王欣赶出来了。王建告诉记者,据他所知,赵男是一个已婚男人,但妻子常年在国外。

从赵男的电话中他得知,妹妹和赵男一直保持着恋人关系,不久前,妹妹无意间发现赵男在外面有了一个孩子,一时情绪失控。

王建多次提出让赵男赶紧报警,并连夜订机票往北京赶,同时不断给妹妹打电话。但妹妹的手机关机,家中座机始终无人接听。而赵男走出王欣家后就离开了,并没有报警。

18日上午8点40分,王建的航班落地北京,在打车前往妹妹家里的路上,王建接到了家中父母的电话:警方刚刚通知王欣已坠楼身亡。

案件蹊跷

死者死前毫无征兆

事后在整理妹妹的遗物时,王建发现了王欣今年两次堕胎的记录,王欣的个人电脑中也有她和赵男的合影。

王建告诉记者,妹妹聪明漂亮,是个懂事、能干、顾家的人,一直都是家人的骄傲。虽然妹妹在情感上处理有问题,但他能够理解妹妹孤单一人在陌生城市中生活的不易,所以才在长年的工作相处中与领导赵男产生了情感依赖。

“我们兄妹俩感情一直都很好,妹妹还经常给家里打电话,事发之前没有流露出任何征兆。”王母清楚地记得,王欣在11月15日下午还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就是闲话家常,母女俩还聊到王先生的儿子上学的事,其间王欣没有透露出任何感情不顺。

王建认为,妹妹并不是真的想自杀,但是随着赵男的到来,死亡却变成了现实。

警方调查

没有发现犯罪事实

事发后,王建曾要求警方提取小区的监控视频。因为根据赵男对王建的讲述,赵男是最后接触王欣的人。赵男是何时进入王欣房间的,又是何时离开的,还有王欣的具体死亡时间是几点?只有证明赵男在王欣跳楼前就离开了,才能排除赵男他杀的嫌疑。“或者,至少让我们知道,他离开后过了多久妹妹坠楼身亡。”

随后,王建被告知,楼道内和电梯里以及王欣坠楼处的监控录像均损坏,小区大门口的监控录像由于设备陈旧,天黑看不清楚,所以无法确定赵男进入和离开王欣家中的时间。

此外,警方还告知王建,尸检结果显示“死者体内酒精含量仅达到酒驾标准,且只有极少量的安定成分”,但精确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12月4日,王建从朝阳分局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表示,对王欣死亡一案经审查认为“未发现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王建告诉记者,警方曾向他透露,由于到场时,王欣家中的房门是从里面反锁的,即便有钥匙也无法从外面打开。警方还是叫来了开锁公司的人员才打开房门进入屋内的。所以据此警方判断王欣属于高坠死亡。“警方说简单讲就是,如果不是别人把她推下去的,一般都不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三种观点

能否追刑责看法不同

从不予立案通知书来看,警方已经基本排除了赵男他杀的嫌疑。即便认定王欣是自杀,赵男是否就能摆脱“见死不救”的责任呢?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听到了不尽相同的观点。

间接故意杀人?

目前,王建已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律师代理这起案件。

易胜华律师认为,即使认定王欣坠楼系自杀,赵男仍然涉嫌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死者情绪发生重大起伏,是因与赵男的婚外恋情而起,在坠楼之前死者也通知了赵男到场。赵男对抚慰死者情绪、阻止危害后果发生负有义务。但是,赵男在明知死者情绪极端不稳定、有跳楼倾向的情形下,虽然通知了死者远在外地的哥哥,却没有采取任何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动。甚至,在死者哥哥一再要求其报警后,赵男仍然没有报警,自行离开。

这说明赵男对死者的坠楼持放任的态度,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客观上赵男见死不救,以不作为的方式造成了王欣死亡的后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

易胜华律师表示,“见死不救”有时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这一点在刑法理论界已经没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的判例。

过失致人死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男子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许兰亭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男子明知死者有可能自杀,或者应该预见到死者有自杀的危险,却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到危险的后果,以至于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即便说男子是被女子赶出来的,但在他明知女子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也应该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比如打110报警。而不能不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现场。”

男子无罪有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却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子自杀时男子就在现场,或者确实是男子离开后女子才跳楼自杀的,是不能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的。

洪教授认为,有自杀倾向和有自杀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对有自杀行为的人不予施救是要承担刑事犯罪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自杀行为已经发生,比如自杀者已经跳河、割腕或者服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旁观者不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救助,就要承担“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有自杀倾向、还没有实施自杀行为的人,防止自杀者自杀,还不能上升到刑法责任。

洪道德教授还列举出了另一种情形:除非能够证明男子在现场时,有非常明显的刺激性语言,促使女子在他走后跳楼自杀,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追究男子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子确实说过刺激性的言语;其次,他的刺激性言语足以达到令对方接受不了、无法继续活下去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追究男子的刑责。”

洪道德教授表示,即便不能追究男子的刑责,死者家属仍可追究男子的民事责任。毕竟女子自杀的原因与男子有关,男子在这件事上具有一定过错。

家属质疑

要求追究男子刑责

尽管警方已决定不予立案,但王建认为,即使王欣被认定为自杀,也是因赵男而起。赵男无法推脱他“见死不救”的责任。

“赵男到现场的时候,已经明显看出我妹妹有轻生的念头,在这样危急的情况下,他不但不报警,反而离开了现场。之后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他自始至终也没有报警。”

王建认为,赵男当晚发给他的那几条短信,正是他“见死不救”的证据。短信内容能够证实赵男已经预见到了王欣可能轻生的后果。

记者了解到,如今,王建已向朝阳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对“王欣死亡案”重新审查,进行立案监督。

王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即使赵男未亲自实施杀害王欣的行为,他也应当对王欣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未救溺水老公女子获刑8年

今年8月,浙江省衢州市龙游法院判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0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因妻子陈茜(化名)与朋友聚会晚归,丈夫郑群(化名)与之发生激烈争吵。吵到后来,激动的陈茜跳入河中要自杀。不过,冰凉的河水让陈茜清醒了不少,她又游回了岸边。

郑群过来,想把老婆拉上岸。但没把人拉上来,自己却掉了下去。陈茜后来自己爬上了岸。但不会水的郑群,还在水里扑腾。

上岸之后的陈茜没有向郑群伸出手,也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只是一路哭泣着直奔娘家。几小时后,郑群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我当时非常害怕,加上心里还有气,所以才不管不顾的。当时我没有想到他会死。”被告席上的陈茜这样为自己辩解。

但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茜有期徒刑8年。

记者手记

危险关系带来惨剧

赵男为什么不选择报警?王建对记者说,赵男曾经在电话中向他解释,他害怕如果报警,警察的到来反而会刺激王欣真的跳下去。但他觉得这个理由听上去更像是一个借口。

至于到底是什么原因,恐怕只有赵男自己心里清楚,但记者可以这样设想:赵男与王欣的感情是建立在“婚外恋”、“上下级”的关系之上,如若报警,事必暴露,那么他是希望这种关系暴露还是希望它只在秘密状态呢?

婚外恋、职场恋、背叛、自杀……电视剧中的桥段无数次在现实中上演。这是一种危险关系。

危险,会带来刺激,也可能会带来惨剧。(应家属要求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http://news.qq.com/a/20121217/001672.htm
因为男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女友轻生,所以应该是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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