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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窃贼知女房主怀孕后放弃强奸 返回欲表白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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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汤某推开房门后原本打算拿走女房主的手机走人,又见女房主长得漂亮,临时起意想强奸她。最后得知女房主“怀孕”后,汤某一时“良心发现”放弃,拿着手机离开了。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汤某并非惯犯,他离开后开始和女房主聊短信,并渐渐喜欢上了对方,撬门重返旧地想表白,被警方抓获。12月14日,记者从芙蓉区检察院获悉,汤某已被提起公诉。

  盗窃嫌疑人“良心发现”中止强奸

  2012年9月3日3时许,31岁的无业者汤某来到马王堆某小区。他原本想到原来的同事家休息,见时间太晚,就改变主意“在大楼内走走”。汤某一路走到1822房时,见该房间的防盗门虚掩,便推门进入,打算偷点东西。

  汤某说,进门后一番搜索,最后搜到了卧室,看到床上睡着一名年轻女子。汤某刚开始没管女子,他先仔细查看了床尾,发现了一台平板手机,塞进了自己口袋。接着又在床尾的手提包里找到了500多元钱,也塞进了自己口袋,然后准备离开。

  离去时,床上的女子吸引了汤某注意,“她穿着睡衣,长相很漂亮。”汤某于是返回来爬上床,吻女子的脸。床上的女子叫小田(化名),小田回忆说,当时感觉有人亲吻自己,开始以为在做梦,后来感觉不对,睁开眼看到有个年轻男子在吻自己。小田说:“当时我也是怕他,所以没有呼救。”她爬起身,问对方“你怎么进来的?”汤某说:“你门没关。”说着拉开了小田的睡衣。小田推开汤某谎称“我怀孕了”,一边打开了灯。汤某见状停住了手,下床,带着小田的手机和钱跑了。汤某说,听说对方怀孕,如果强迫她,担心她流产,于是作罢了。

  喜欢上了受害人,重返旧地欲表白

  案件承办人说,汤某回家后刚开始并没有在意这件事。直到当天他用偷来的小田的手机接到了小田打来的电话。

  小田说,自己在电话里央求汤某把手机还给她。汤某心软同意了。9月3日上午9时许,汤某来到大楼的天台,按照约定把偷来的手机和500多元钱放在了指定位置——一个白色塑料桶下,然后离开。9月3日中午12时许,小田的朋友在小区保安陪同下拿回了手机和钱。汤某说,自己回去后突然对这个漂亮的女孩子产生了兴趣。他开始给小田发短信。有事没事就跟她聊天。案件承办人说,虽然小田大部分时间没有理会汤某,但汤某认为自己在恋爱了。

  2012年9月14日晚上11点多,汤某再次来到了1822房外。他说,当时是想向小田道歉。而据他之后交代,他也想同时向小田表白。汤某在门外等了一会儿,见屋里没动静,就掏出一张随身携带的黄色硬塑卡片插开了房门。进房后,汤某躺在小田的床上继续等。

  他没等来小田,却等来了民警

  9月15日凌晨,小田的两个女性朋友回了房。一个朋友说,凌晨3时许,自己和另一个小田的朋友进1822房换衣服,一走进房间卧室就看到一个年轻男人躺在床上。汤某看到两个女孩,说话了:“我是上次来房间的那个人,我在等她。”汤某还补充,自己是插卡进来的。说着依旧躺在床上没动。一个女性朋友走出房间报了警,随后返回房间与男子聊天。汤某没等来小田,却等来了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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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恐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

  汤某之前对小田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案件承办人认为,关键是,犯罪嫌疑人是本人意志决定停止强奸,还是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完成强奸行为。证据表明,由于汤某的恐惧心理(担心被害人流产)而导致他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从而放弃了积极追求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是属于主观意志因素范畴,而不属于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畴,应属犯罪中止。

http://news.sina.com.cn/s/2012-12-15/094225818900.shtml
没有职业操守,活该被抓,贼和情圣不可兼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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