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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刑法(八)的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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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首次削减13个死刑罪名

  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75岁以上的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的情形外,不判死刑。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或者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四、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 死缓最多只能减为20年

    修订前的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修正案(八)中,将死缓的减刑幅度限定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五、累犯等9种犯罪,死缓后只能减为20年

   修正案(八)还同时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六、没有结果也构成犯罪。

  (一)醉驾飙车未造后果也入罪.。 修订前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产销假药无后果也判刑。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在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刑法(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犯罪。
  (五) 生产假药未造成后果也定罪。 修正案(八)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六)多次敲诈勒索的,不管数额有无大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恶意欠薪”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强迫他人劳动犯罪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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