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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中国的钓鱼岛诉求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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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cn.nytimes.com/article/opinion/2012/10/11/c11response/

最近,我刊登了台湾学者邵汉仪的一篇评论文章。文章认为,日本实际上是在1895年把钓鱼岛/尖阁诸岛作为战利品从中国手中窃取过来的。我邀请日本学者做出相反的辩论。在此,我很乐于刊登静冈县立大学(Shizuoka Prefectural University)环球区域中心(Global Regional Center)学者西恭之(Takayuki Nishi)做出的回应。和以往一样,我欢迎大家的评论和反馈——纪思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称尖阁诸岛/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这一主张与其在1970年以前的说法自相矛盾。

1970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非仅仅默许日本对尖阁诸岛/钓鱼岛拥有主权。中国要求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自行决定其归属,选择之一是将琉球群岛的治理权归还日本,其中尤其包括了“尖阁列岛”。因此,中国同意,当美国和日本达成归还琉球群岛协议之时,美国也应当把尖阁诸岛归还给日本。

普通法的不可反悔原则禁止一方当事人做出与之前陈述的事实相矛盾的申辩,或否认之前陈述的事实,来藉此获益。

如果日本和中国都同意将中国对尖阁诸岛/钓鱼岛的领土主张移交国际法庭处理,则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8条规约,国际法庭要么应当遵从以下四项原则处理本案,要么就应在双方同意忽略四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处理本案(例如,根据公允和善良原则,而不是根据法律处理本案):

a. 国际公约,无论是普遍公约还是特别公约,确立当事各国明确认可的规则;

b. 国际惯例,作为通例的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

c. 文明国家认可的一般性法律原则;

d. 根据第59条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国际法院已经采取不得反悔的一般性原则处理了大量案件,包括对争议岛屿的处理。

因此,要判断中国对钓鱼岛的主张,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国在1970年之前提出的自决要求。该要求提出,美国应允许琉球群岛进行自决,并特别提及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 在内,而自决的一个选项就是将这些岛屿归还给日本管理。

举例来说,中国共产党的官方报纸《人民日报》在1953年1月8日刊登了一篇文章,名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这篇文章刊登在“资料”版面,这一版通常会经过谨慎的编辑,以确保符合党的路线。这里可以看到简体字版的中文原文,以及以图像形式显示的前半篇文章。

文章第一句就给琉球群岛下了定义:

“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中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太隅诸岛等七组岛屿。每组都有许多大小岛屿,总计共有50个以上有名的岛屿和四百多个无名小岛,全部陆地面积为4670平方公里。”

文章的最后一句(以及其他部分)要求,琉球群岛自行决定其归属,选择之一是把琉球群岛的治理权归还给日本:

“琉球人民反对美国变琉球为军事基地、反对美国奴役统治争取自由解放与和平的斗争不是孤立的,它是和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与和平的斗争分不开,也是和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人民以及全世界各国人民保卫和平的斗争分不开的,因而,虽然美国占领者对琉球人民实行野蛮镇压,但最后胜利必定是属于琉球人民的。”

总而言之,中国没有要求美国把其托管的尖阁诸岛转交给中国,甚至当中美军队在朝鲜激战的时候,中国也没有提到这点。当时,在朝作战的的美军得到了冲绳岛和日本本土的支持。仅仅把中国当时的决定解释为对该岛局势的无知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在此,我无意评论邵汉仪对19世纪及前期文件的选择和诠释,原因是它们与中国反悔双方最近认可的边界一事毫无关联。

话说回来,从论证的观点看,即便邵汉仪的诠释完全正确,在1970年以前,由于对这些岛屿完全缺乏兴趣,中华人民共和国错误地在法律上断绝了自己与尖阁诸岛/钓鱼岛的关系 。(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如此,虽然情况没有这么清楚。)

敏感话题,不便评论,仅转来给大家一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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